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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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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主要商品有粮食、猪、羊、禽、蛋、骡马、柴草、纺织品、京货、广货、杂货、中药材等。销售形式一是大商号购进商品批发给小商号及摊商和流动商;二是由行商载运本地土特产品运往外埠换取布匹、针线及杂货等返回当地销售。民国初年,县内白酒销售10万多斤,烟丝10万多斤,杂货营业额五六十万银元,药品、药材三四万斤,京货只有城内几处,农村很少,销售额不大。
新中国成立后,商品销售由城内商店、门市部和农村基层供销社、代购代销店共同承担,私营商业在1958年以前和1963年以后也承担了部分零售任务。1980年后,私营商业零售额所占比重猛增。1953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1127万元,其中国营商业占40%,集体商业占16%,私营商业占44%。之后,某些商品供不应求,商品销售出现徘徊,1958年销售1990万元,1963年为1954万元,1970年以后,商品销售额持续增长。1987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由1978年的8567万元上升到18335万元,其中国营商业占57%,集体商业占16%,个体商业占27%。
1949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消费品占97%,农业生产资料占3%,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消费品以吃穿类商品为主,粮、棉、副食品销售额约占70%,日用品占20%,农业生产资料占10%。1970年以后,随着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的推广使用,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上升到20%以上。人们对生活消费品的要求也逐渐转到穿和用上,穿戴逐步以毛纺、化纤为主;进入1980年后,消费品向高档大件、优质名牌发展,花色品种大大增加,达8000多种。1987年,销售缝纫机6743架,手表7670只,自行车7500辆,电视机2098台,录音机1452台,电风扇3176台,家用洗衣机647台,毛线573吨。
销售方式:一是批发,由城内国营商业专业公司或经理部、批发部经营,公司设样品室,零售单位看样品选购;大门市部设样品台,供小商贩选购。1980年以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经营批发的私营商业逐渐增多,主要集中在城内;二是零售。
在商品供应上,1983年以前,棉布计划供应,并有一定数量的粮、油、煤平价供应。对一些货源不足的商品,实行票证供应。凭证供应的商品有肉类、煤油、火柴、糖、卷烟、肥皂、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