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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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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境内居民结亲讲求门当户对。有财有势的联姻多为政治势力的结合;中等人家联姻多以经济为基础,财产大致相当,这类婚姻数量最大,而且结婚较早,约占联姻总数的60%以上;穷苦人家联婚重人才,只要男方有气力、有手艺,能养家糊口,女方会操持家务即可,一般结婚较晚;贫富、年龄悬殊较大而结婚者,多半是受“女攀高门”习惯势力的影响,只看钱财,不讲人品,不是续室,即为二房。1949年以后,随着政治、经济制度的彻底改革,婚姻基础有了很大改变。50年代婚姻条件大致有三:一是重政治,是党团员,干部和积极分子为上;二是重家庭成份,贫下中农子弟忌与剥削阶级家庭联姻;三是重文化,不愿与文盲结亲。60至70年代,婚姻结合虽也重政治,但开始向经济、文化、技术方面转移,以对方拿工资、吃商品粮为理想,以村队、家庭富有为条件。进入80年代,从农村到城市普遍实行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人民生活、文化水平普遍提高,婚姻结合也起了根本变化,一是重知识,二是重人品,三是重经济。青年能摆脱家庭、社会的压力,实行自由恋爱结婚者日多。城镇青年结婚,追求有职业和固定收入。农村青年则重家庭经济条件优越和对方在生产经营中有才干。知识分子则更讲究工作岗位和对方的气质爱好。在干部子女中,“门第”思想有所抬头。
1949年以前,境内青年在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礼教束缚下,婚姻不能自主,结婚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青年多半在童年时代即由父母包办订婚,成年后,按婚约结婚。虽然有自由恋爱者,但不是受到家庭阻拦,就是受到社会非议,以悲剧告终者居多数。1950年,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提倡婚姻自主,废除包办婚姻。1980年后,国家又颁布了新的《婚姻法》,重申婚姻自主,包办婚姻在青年中已不多见。凡结婚者都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949年以前,境内居民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影响,视妇女为奴仆和生儿育女的工具,男人可娶妻纳妾。这种情况在剥削阶层中常见。女的却只能“从一而终”。《婚姻法》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对违犯者即以重婚罪论处。
1949年以前,境内居民有早婚的习惯,以“早有孩子早得济”为荣,世代相传,结婚年龄一般不超过20岁。同时为了早娶媳妇早生育,盛行小女婿大媳妇,一般女大男2至4岁,有“女大三,抱金砖”之谚。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方可结婚,早婚现象大为减少,同时也改变了女大于男的旧习。1973年,为了控制人口增长而提倡晚婚。1978年结婚年龄定为男25岁,女23周岁,城镇男女均需25周岁。1981年境内婚龄规定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但早婚人口仍占一定比重,1982年全县15至19周岁结婚的就有1213人,在早婚人口中,女性占62.32%,男性占37.68%。
在封建时代,境内重一女不嫁二男的封建礼教,寡妇再嫁困难重重,老年续弦也被指责。进入社会主义时代,国家《婚姻法》允许寡妇改嫁,财产并可带走。丧偶再婚虽有阻力,特别是有了子孙的中老年妇女,干预者更多,但已得到社会承认,丧偶再婚者也已居多数,城镇多于农村,其特点是文化阶层越高,丧偶再婚率越高。
女娶男,境内俗称“倒踏门”,一般情况是女家无男孩。50年代以前,女娶男,多受社会歧视和族人排挤。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1973年起,政府行文倡导男到女家落户,这一社会新风也逐步被人民群众接受和尊重。
1949年以前,境内居民中,有童养媳和买卖婚姻现象,新中国建立后废除。1975年后,不法分子从云南、四川等地拐骗妇女来内地出卖,当地变相买卖婚姻也有所抬头。这种现象虽受到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但仍未杜绝。还有换亲现象,60年代多因家庭出身影响,70年代多因家庭生活困难,80年代多因个人生理缺陷所致,这种婚配一般总给一方青年带来痛苦。
境内居民近亲结婚以姨表和姑表为常见。80年代后,国家新颁布的《婚姻法》作出了“严禁近亲结婚”的规定,同时人们也提高了对近亲结婚害处的认识,近亲结婚现象逐年减少,现已近于绝迹。
1949年以前,被社会看不起的所谓“下九流”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结婚十分困难,只能同行业间通婚。进入社会主义时代,这部分人社会地位提高,同行业结婚的现象已经改变。
封建时代,境内男子可以休妻,而女子不能提出离婚。社会主义时期,对包办婚姻,或因感情破裂经多方调解无效可以解除婚约,办理离婚手续。1982年,县内离婚人数1116人,多因感情不好,主诉又以女方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