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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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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书院经费来源于绅民集资、官公款项存放生息、义田租入和罚没款项。改学堂,经费来源大致如前,光绪三十年(1904年)常年经费平库银1146两,京钱745千零12文。主要用于教习、学师等人薪奉。民间私塾塾师束修由学生分担。
民国时期,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教育附捐、公款公产收益、基金生息和杂捐。教育附捐随地方附捐,由县财政分两期征收;学田分等定租,由租户按春秋两季缴纳;基金生息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收取;杂捐,每年定额,包给市民,分期完成。年经费分配教育行政经费15%左右,学校经费70%以上,其他开支10%左右。如1928年,教育行政经费10%,学校经费71%,社会教育经费7%,预备费2%。教育经费常被挪用,教师薪奉不能按时发放。1929年,为缓解教育经费紧张局面,增加地方附捐8000元,1930年进一步增至10445元,而教员欠薪仍达3个月之久。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县政府辖区内,教育经费就地自筹,更无保证;解放战争期间,法币贬值,物价上涨,教育经费虽数值较大,而教员生活却难以维持,学校大部停办。
抗日根据地教育经费,文具书籍由村镇供给,其余费用由地方款开支。
新中国建立后,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预算外经费主要是教育附加、勤工俭学收入和学杂费。教育经费逐步增多,1952年为237366元,1985年达到3985000元,增加15.8倍。1978年后,随着对教育的重视,教师工资提高,经费增加,1985年比1978年增加209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