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根据中央关于处理错捕、错划、错杀问题的指示,对此之前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1956年,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镇反期间的案件进行了复查。
1962年,县法院根据省、地委指示,对1958年1月至1961年12月判处的干部职工刑事案件163起(包括社会上犯罪16起)进行复查。其中历史反革命案件102起,现行反革命案5起,右派反党反社会主义案2起,流氓诈谝案12起,其他20起。经复查认为原判正确的129起,基本正确的20起,错判6起,畸重7起,偏重4起,改判21起。但由于“左”的影响并没有根本消除,所以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并不彻底。1965年,县法院受理申诉案件8起,当年审结6起。积存2起。
1979年,根据中央32号和78号文件精神,县法院组织了20多人的专门班子,复查处理冤假错案。首先对三种案件(死刑、死缓、无期)进行复查。其次复查处理了38起“恶毒攻击”案件。重点对“文化大革命”中所判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当年复查处理292件293人,占应复查的58%,昭雪了部分冤案,平反了部分假案,纠正了部分错案。基本符合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错多少纠正多少的原则和要求。
1980年7月,县法院根据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0)第26号紧急通知精神,对1966年至1978年判处的三种案件(死刑、死缓、无期)进行了全面复查。此期间县法院共判处“重刑”案件14件15人,其中死刑7件7人,死缓3件3人,无期徒刑4件5人。全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80件,其中1979年转来66件,1980年新收114件,共复查处理了176件,占复查案件的98%。在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属于反革命的66件,普通刑事案件114件。经过复查,改判减刑的11件11人,免刑的7件7人,宣告无罪的59件59人,维持原判、驳回申诉的77件79人,终止申诉的22件22人。在上述复查的176件案件中,因牵涉所谓刘少奇问题而被判刑的4件4人,“通敌挂勾”案件3件3人,全部纠正平反。经对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三种重刑案件的14件15人的复查,改判的2件2人,其中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0年的1件1人,判处死刑改变性质不应处死而应判处有期徒刑的1件1人。
对于“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案件,复查后又提出申诉的13件13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80)33号文件精神,又重新进行了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复查意见的12件12人,改判免于刑事处分的1件1人。对判处徒刑的29名干部职工,也进行了重新复议。在对案件复查的同时,对个别无理申诉、乘机翻案的人,也进行了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自县法院开展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至1981年6月,共受理各类历史申诉案件251件,复查处结248件,占99%。其中无罪的117件(反革命案52件,普通刑事案65件),免刑的26件,撤诉的20件,维持原判的85件。
1981年至1983年,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76件76人。复查处结74件74人,复查处结率97%。其中维持原判的62件62人,改判无罪的11件11人,终止1件1人。
截止1985年底,县法院共受理建国以来的刑事申诉案148件162人。其中历史申诉案件45件49人,占30%,1983年“严打”以来的101件110人,占68%,其他2件3人。根据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处结了119件127人,占受理申诉的80%,其中维持原判的92件92人,占72%,减刑的6件6人,占5%,免于刑事处分的2件2人,占1.6%,宣布无罪的9件9人,占7%,其他方式处理的10件18人,占14%。通过案件复查,纠正了一些历史较长的冤错案件。如“刘统留倒算案”。原判认定刘统留倒算粮食和场地,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判判决内容和口供一致。后被告多次申诉,多次复查。因时过境迁,均没查明真象,都以口供定案,驳回申诉,维持原判。此次案件复查,发现虽有口供,但缺乏被倒户证言,并无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有倒算行为,而口供所提被倒户有的无此人,有的已故,无法查证。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复查人员首先从查当时的村干等旁证入手。这虽是间接证据,但为寻找、印证直接证据提供了线索。从旁证得知当时场地划分是“三榜定案”;经查县档案局土地房产档案,判决认定被告人所倒的林东场地,1949年确权给被告人,1952年普丈土地再次确权给被告人。原判决认定显然失实。其原因是被告人场地的两户相邻户,借当时地主是斗争对象和有利条件,想平分被告人的场地。而原判未查究竟,就错误认定。而所谓倒粮,有的有口供无此人,有的虽有此人,但并非是分得被告人粮食和财产之户。而原口供不过是在怀疑被告参于诬陷农会干部而入狱后又查明未参与的情况下,仅凭一些人的传言材料,不让被告看材料即按了手印所致。此案通过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结合,查明了事实,改判无罪。被告接到判决书,激动地说:“我绝望中又获新生,多亏党英明!”
第五节 案件复查
1953年,根据中央关于处理错捕、错划、错杀问题的指示,对此之前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1956年,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镇反期间的案件进行了复查。
1962年,县法院根据省、地委指示,对1958年1月至1961年12月判处的干部职工刑事案件163起(包括社会上犯罪16起)进行复查。其中历史反革命案件102起,现行反革命案5起,右派反党反社会主义案2起,流氓诈谝案12起,其他20起。经复查认为原判正确的129起,基本正确的20起,错判6起,畸重7起,偏重4起,改判21起。但由于“左”的影响并没有根本消除,所以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并不彻底。1965年,县法院受理申诉案件8起,当年审结6起。积存2起。
1979年,根据中央32号和78号文件精神,县法院组织了20多人的专门班子,复查处理冤假错案。首先对三种案件(死刑、死缓、无期)进行复查。其次复查处理了38起“恶毒攻击”案件。重点对“文化大革命”中所判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当年复查处理292件293人,占应复查的58%,昭雪了部分冤案,平反了部分假案,纠正了部分错案。基本符合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错多少纠正多少的原则和要求。
1980年7月,县法院根据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0)第26号紧急通知精神,对1966年至1978年判处的三种案件(死刑、死缓、无期)进行了全面复查。此期间县法院共判处“重刑”案件14件15人,其中死刑7件7人,死缓3件3人,无期徒刑4件5人。全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80件,其中1979年转来66件,1980年新收114件,共复查处理了176件,占复查案件的98%。在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属于反革命的66件,普通刑事案件114件。经过复查,改判减刑的11件11人,免刑的7件7人,宣告无罪的59件59人,维持原判、驳回申诉的77件79人,终止申诉的22件22人。在上述复查的176件案件中,因牵涉所谓刘少奇问题而被判刑的4件4人,“通敌挂勾”案件3件3人,全部纠正平反。经对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三种重刑案件的14件15人的复查,改判的2件2人,其中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0年的1件1人,判处死刑改变性质不应处死而应判处有期徒刑的1件1人。
对于“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案件,复查后又提出申诉的13件13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80)33号文件精神,又重新进行了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复查意见的12件12人,改判免于刑事处分的1件1人。对判处徒刑的29名干部职工,也进行了重新复议。在对案件复查的同时,对个别无理申诉、乘机翻案的人,也进行了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自县法院开展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至1981年6月,共受理各类历史申诉案件251件,复查处结248件,占99%。其中无罪的117件(反革命案52件,普通刑事案65件),免刑的26件,撤诉的20件,维持原判的85件。
1981年至1983年,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76件76人。复查处结74件74人,复查处结率97%。其中维持原判的62件62人,改判无罪的11件11人,终止1件1人。
截止1985年底,县法院共受理建国以来的刑事申诉案148件162人。其中历史申诉案件45件49人,占30%,1983年“严打”以来的101件110人,占68%,其他2件3人。根据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处结了119件127人,占受理申诉的80%,其中维持原判的92件92人,占72%,减刑的6件6人,占5%,免于刑事处分的2件2人,占1.6%,宣布无罪的9件9人,占7%,其他方式处理的10件18人,占14%。通过案件复查,纠正了一些历史较长的冤错案件。如“刘统留倒算案”。原判认定刘统留倒算粮食和场地,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判判决内容和口供一致。后被告多次申诉,多次复查。因时过境迁,均没查明真象,都以口供定案,驳回申诉,维持原判。此次案件复查,发现虽有口供,但缺乏被倒户证言,并无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有倒算行为,而口供所提被倒户有的无此人,有的已故,无法查证。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复查人员首先从查当时的村干等旁证入手。这虽是间接证据,但为寻找、印证直接证据提供了线索。从旁证得知当时场地划分是“三榜定案”;经查县档案局土地房产档案,判决认定被告人所倒的林东场地,1949年确权给被告人,1952年普丈土地再次确权给被告人。原判决认定显然失实。其原因是被告人场地的两户相邻户,借当时地主是斗争对象和有利条件,想平分被告人的场地。而原判未查究竟,就错误认定。而所谓倒粮,有的有口供无此人,有的虽有此人,但并非是分得被告人粮食和财产之户。而原口供不过是在怀疑被告参于诬陷农会干部而入狱后又查明未参与的情况下,仅凭一些人的传言材料,不让被告看材料即按了手印所致。此案通过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结合,查明了事实,改判无罪。被告接到判决书,激动地说:“我绝望中又获新生,多亏党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