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和国民时期的民事审判,基本上不是靠有理胜诉,而是靠有钱有势。在旧中国的成武广泛流传着“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的谚语。这便是对旧成武民事审判的真实写照。
1943年,成武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按照公平合理、双方满意、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原则,进行民事案件的处结,调解群众纠纷。
新中国建立后,县内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其程序一般是先由基层调解,调解不决者再由法院调处,调处仍无效者,法院再以法律程序判决。1949年至1955年,全县共受理民事案件1412件,审结1301件,审结率为92%。这个时期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土地、宅基、财产、债务和继承等纠纷。
1956年始,由于农村实现了集体化,土地、宅基、财产和继承等民事案件大大减少。而婚姻案件增多。如1956年至1966年(缺1958年资料),共受理民事案件2404件,审结2284件,其中婚姻案件2000多件,占83%。
1967年至1973年,由于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最动荡阶段,许多矛盾被掩盖,而且是非界限混淆,因而民事审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和错误。自1974年恢复民事审判工作,至197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89件,审结344件,审结率为88%。在这个时期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仍然居多。如1975年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占88%。1978年婚姻案件有所下降,但所占比重也达69%。
1979年至1985年,全县共受理民事案件1346件,审结1326件,审结率为99%。这个时期的民事案件主要是赔偿、婚姻、房屋和宅基。如在1984年受理的269件民事案件中,赔偿案89件,占33%;婚姻案67件,占25%;房屋和宅基56件,占21%;其他民事案件57件,占21%。从审结的案件看,调解占最大比重,其次是判决。如在1985年审结的421件民事案件中,其中调解371件,占88%;判决31件,占7%;移送有关单位、撤诉、终止处理的19件,占5%。这个时期,由于逐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人民群众的传统观念发生变化,对于民事纠纷敢于提起诉讼。再加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这些新情况,反映在民事关系方面便产生一些新纠纷,民事发案率日趋上升。1985年受理的民事案件是1979年的4.8倍,其中赔偿案是11.4倍,宅基、房屋案是3.9倍,婚姻案是1.75倍。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清末和国民时期的民事审判,基本上不是靠有理胜诉,而是靠有钱有势。在旧中国的成武广泛流传着“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的谚语。这便是对旧成武民事审判的真实写照。
1943年,成武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按照公平合理、双方满意、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原则,进行民事案件的处结,调解群众纠纷。
新中国建立后,县内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其程序一般是先由基层调解,调解不决者再由法院调处,调处仍无效者,法院再以法律程序判决。1949年至1955年,全县共受理民事案件1412件,审结1301件,审结率为92%。这个时期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土地、宅基、财产、债务和继承等纠纷。
1956年始,由于农村实现了集体化,土地、宅基、财产和继承等民事案件大大减少。而婚姻案件增多。如1956年至1966年(缺1958年资料),共受理民事案件2404件,审结2284件,其中婚姻案件2000多件,占83%。
1967年至1973年,由于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最动荡阶段,许多矛盾被掩盖,而且是非界限混淆,因而民事审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和错误。自1974年恢复民事审判工作,至197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89件,审结344件,审结率为88%。在这个时期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仍然居多。如1975年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占88%。1978年婚姻案件有所下降,但所占比重也达69%。
1979年至1985年,全县共受理民事案件1346件,审结1326件,审结率为99%。这个时期的民事案件主要是赔偿、婚姻、房屋和宅基。如在1984年受理的269件民事案件中,赔偿案89件,占33%;婚姻案67件,占25%;房屋和宅基56件,占21%;其他民事案件57件,占21%。从审结的案件看,调解占最大比重,其次是判决。如在1985年审结的421件民事案件中,其中调解371件,占88%;判决31件,占7%;移送有关单位、撤诉、终止处理的19件,占5%。这个时期,由于逐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人民群众的传统观念发生变化,对于民事纠纷敢于提起诉讼。再加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这些新情况,反映在民事关系方面便产生一些新纠纷,民事发案率日趋上升。1985年受理的民事案件是1979年的4.8倍,其中赔偿案是11.4倍,宅基、房屋案是3.9倍,婚姻案是1.7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