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档案浏览器

清末,原告需持写好的呈字到县衙喊冤,县令升堂问清原告事由后,传来被告对质,县令则根据供词进行判决。案件审结后,需向府尹呈报。
民国时期,县内刑事案件的审理,由承审官负责,书记官录供,并拟出判决书,送审判官审阅,待定稿后再行文报省法院核批。县内审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的终结或宣判,都必须得到省法院的批示才能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可逐级上诉,但不准越级上诉。
旧司法机关的审判,均施以酷刑,大搞逼供信。所以屈打成招、含冤难申者居多。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审判工作,是以保障人民的利益、镇压反动阶级和反革命分子为总的指导思想。一般刑事案件都由公安部门侦查、逮捕、预审,司法机关审判,审判委员会量刑。极刑报行署批准。罪大恶极的土匪头子、汉奸刘兆凯,1946年1月落入人民法网,4月,在县城东关召开万人宣判大会,将其执行枪决,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新中国建立初期,镇压了一批恶霸地主、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军政人员、反动会道门头子和进行破坏活动的特务分子,以及刑事犯罪分子。1949年下半年,在县司法科受理的240件刑事案件中,属于上述反革命的案件111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46.3%,其中伪军、土顽和复辟杀人案79件,占全部反革命案件的71.2%。1950年12月,全县共有刑事积案7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7件,占全部积案的37%;一般刑事案件46件,占全部积案的63%。自1951年镇压反革命始,止1955年,全县共受理刑事案件2886件,其中反革命案和杀人案1054件,占37%;—般刑事案件1832件,占63%;其中逮捕191人。
1956年,县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3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79件,一般刑事案件253件。全年审结319件,审结率为96%,其中反革命案件75件,占24%,一般刑事案件244件,占76%。1957年8月至1958年5月15日,共审理地、富、反、坏分子805人,进行管制502人。1959年共审理刑事案件941件985人,其中反革命案件492件523人,分别占总刑事案件的52%和53%;一般刑事案件449件462人,分别占48%和47%。1962年至1966年,共受理刑事案件326件339人,其中反革命案件81件,一般刑事案件245件,分别占25%和75%。
“文化大革命”中的1967年,共受理刑事案件52件,主要是凶杀、纵火、强奸、盗窃案件。但仅侦破22件,审结率为42%。自1974年县法院恢复至1976年,全县共受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36,审结率年均81.3%。但由于受到“左”的严重影响,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
1977年至1980年,共受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125件134人,审结率年均80%。在这个时期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逐年减少,主要是杀人、放火、贪污、盗窃、流氓、诈谝、会道门等案件。
1981年,县法院认真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依照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坚持以法从重从快惩办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2件43人,审结率为97%。1982年,又认真贯彻“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和整顿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从重从快惩办犯罪”的方针,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7件43人,审结率为86%。1983年,开展“两打”(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公检法联合办理刑事案件。止1985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52件339人,审结率年均93%。在这个时期受理的案件中,主要是盗窃、拐卖人口、诈谝、流氓、强奸和伤害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