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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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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内民事、刑事案件均由知县审理。县衙正堂下设刑房,并置刑名师爷1名。
民国初期,审判机构沿袭旧制。1921年(民国10年),县公署设承审和刑名师爷各1名。1928年(民国17年),司法独立,县始设法院,直属省法院领导。但重大刑事案件仍由县长审理。嗣后不久,县法院设审判、检察两处。1932年(民国21年)县法院撤销,改设司法科。
成武县抗日民主政府于1943年秋设司法科,至1951年12月,司法科撤销,改设成武县人民法院,下设民事、刑事两个组。1954年,民事、刑事两组改为两个审判庭。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8年2月起,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成武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全面接管公安司法工作。1973年5月,撤销军管组,恢复县法院建制。1981年11月,法院内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7月又增设执行庭。截止1985年,县法院内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等4个审判机构和政工室、办公室。下设城关人民法庭、天宫庙人民法庭、孙寺人民法庭、苟村集人民法庭、白浮图人民法庭、大田集人民法庭、南鲁集人民法庭、汶上集人民法庭、九女集人民法庭、伯乐集人民法庭等10处审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