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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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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2年起,县检察机关就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通过对监狱的清查,及时发现了违禁物品及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监管建议。对监管干部违纪体罚犯人进行了监督,并制止了犯人体罚犯人和打击了牢头狱霸,从而有效地配合了侦查、预审和审判工作,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自1978年恢复监所检察工作后,主要是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保证依法羁押人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追诉,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县监所检察部门,按照“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监所检察工作。首先从教育入手,做好在押人犯的思想工作。采取集中上课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深挖犯罪根源,指明新生之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促进犯罪分子的转化和改造。其次,对人犯监管看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加强文明管理,协助看守所改善监所条件,坚持一月一检查,基本清除了以拘代侦久押不决的现象,稳定了监内秩序,有效地防止了在押人犯的逃跑、行凶、自杀和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