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于1980年设置了经济检察股,专门从事经济检察案件。198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县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了经济检察职能,大力加强了经济检察力量,依靠党委领导,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抓紧查办大案要案。除了抓好面上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外,还积极查清了供销、棉麻、粮食和银信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到1985年底的5年间,共立案31起43人,逮捕17人,起诉法院17案24人,免诉14案19人,并建议有关部门对部分牵连人员做了党纪政纪处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7.5万余元。
第四节 经济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于1980年设置了经济检察股,专门从事经济检察案件。198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县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了经济检察职能,大力加强了经济检察力量,依靠党委领导,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抓紧查办大案要案。除了抓好面上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外,还积极查清了供销、棉麻、粮食和银信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到1985年底的5年间,共立案31起43人,逮捕17人,起诉法院17案24人,免诉14案19人,并建议有关部门对部分牵连人员做了党纪政纪处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7.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