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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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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初期,县内检察机构与审判合设,检察工作由县长兼理。民国18年(1929)之后,县法院始设检察处。
1951年12月,成武县人民检察署成立,1954年12月,改检察署为检察院。1968年3月撤销县检察院。其检察工作,由成武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负责。1978年5月,县检察院恢复,配员10人。至1985年,县检察院设有刑事检查一科、二科,监所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刑事技术检察科,办公室和政策研究室。全院干警增至52人。
检察委员会,首届建于1956年春,初为3人,后增至5人。第二届从1960年3月至1967年2月,成员共5人。1980年4月13日,由5人组成第三届检察委员会。1981年6月,由县人大任命6人组成第四届检察委员会。1984年5月,由县人大任命7人组成第五届检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