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在县内革命根据地,就有农民自己组织的“护青队”、“打更班”等群众性的治保组织。农忙时保护庄稼,农闲时打更防盗。新中国建立以后,遵照毛泽东主席关于“保卫工作十分重要,应尽力加强之”的指示,县公安机关狠抓了农村保卫工作。1963年,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细则》,在全县建立治保会391个,有治保委员2344人,其中党员1297人。至1965年,全县达到村村都有治保会。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也都建立了治保组织。1985年底,农村有治保组织526个,治保员4710人;企事业单位保卫科(股)7人,有保卫人员46名。
禁烟 清末和民国期间,县内就有贩烟吸毒活动。50年代初期,县公安机关对吸毒(即鸦片、俗称大烟)者进行登记教育,没收其毒品及吸毒用具。对贩毒者予以打击。1949年至1958年,县内破获几十起贩毒案件,打击贩毒分子36名。基本消除了吸毒贩毒的恶习。
禁赌 县内赌博之风由来已久,主要有推牌九、押宝、打麻将等。新中国建立后,县公安机关对赌博进行了严厉打击和查禁。多次发出禁赌《通知》,对查获的赌博者,轻者批评教育,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屡教不改的赌头和赌棍,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赌博之风收敛。但1980年后,赌博恶习又有所抬头,农村和城镇打麻将颇为盛行。不仅群众赌,有的党、政、企业干部也赌,少则几十元、多则上千元。经公安机关多次查赌和打击,但收效甚微。
取缔暗娼 旧中国,县内无公开妓院,但有个别暗娼。新中国成立后,县公安机关发布了《取缔暗娼、妓院的通告》,对暗娼进行了教育帮助,使她们安家从良,迅速消灭了嫖妓宿娼现象。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从1952年开始,县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公安部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镇反运动中挖出的反革命分子进行管制。1959年底,全县共管制地、富、反、坏分子6154人。具体方法是:由公安机关批准,交户口所在地的党政组织及人民群众监督改造;注重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经群众评议,对表现好的,报请公安机关批准,撤销管制。表现坏的依法严惩。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全县开展了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规划入社工作。同时,建立健全了治保组织,依据“监督劳动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四类”分子实行外出请假、来人报告、每月汇报、半年考核、年终评审的升降制度。根据“四类”分子的表现,分别给予批评错误、指明方向;表现好、有突出成绩的,经县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可摘掉“四类”分子帽子,恢复公民权利;摘帽后表现不好的重新戴帽。经过历次的评审,到1965年四类分子已减少为3159人。1970年,对全县3134名“四类”分子进行评审,共摘帽193人,纠正错管18人。1971年评审了2919人,摘帽253人,纠正错管39人,以后每年坚持一次评审,到1973年,全县共有“四类”分子2549人。197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1979)5号文件和公安部(1979)53号文件精神,县公安机关对全县2518名“四类”分子进行了一次全面评审,做了“摘帽”和纠正工作。从此,“四类”分子帽子全部摘完,使其恢复了公民权利。
枪支管理 枪支管理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1950年3月,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了《关于贯彻落实〈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了自卫枪支的配带范围、对象和批准权限。1954年,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了清理登记,向准许配带枪支的干警、民兵颁发持枪证。“文化大革命”中,为避免在武斗中使用枪支,公安机关将全县公安、保卫部门人员所使用的枪支,全部收缴,统一保管;民兵用枪由所在单位统一保存。1981年,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县公安局再次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了清理和登记。1983年底,对不符合配置、佩带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用枪,由公安局一律收缴。对全县公安司法系统的业务用枪,全部登记发证。对社会上的体育用枪、猎枪、土枪和气枪也予以登记发证。通过加强对枪支的管理,避免了枪支、弹药被盗和利用枪支作案,以及丟失、走火伤人等事故的发生。
自行车管理 自1978年11月开始,县公安局将自行车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同年12月,根据省公安厅颁布的《山东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县内开始实行自行车牌照制度,并在全县19个乡镇建立了自行车管理所,每所配员1—2人,具体负责自行车登记、建档和打印工作。至1983年,县内登记、打印、发牌的自行车达91200多辆。通过对自行车的管理,减少了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打击盗窃等刑事犯罪活动提供了线索;减少了自行车被盗案件的发生。1983年盗窃自行车案件比1978年下降60%。
危险物品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县公安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年年都进行一次易燃易爆和化学物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重点单位实行了危险物品管理责任制。1981年以来,县内制造和销售鞭炮、烟火的数量不断增加,针对这种情况,县公安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检查,对合乎要求者发给许可证,对私自制造、销售鞭炮者给予没收、罚款处罚,对因此而造成事故者,危害严重的予以查办。因此,多年来,县内没有发生重大危险物品事故。
“两劳”人员管理 自1984年开始,对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实行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全县建立家庭、单位、公安派出所三结合的帮教小组108个,实行了安置和帮教责任制。县公安局还对判处管教、缓刑、假释的罪犯建立了考查制度,经常了解他们在考验期间的改造和表现情况。由于公安机关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劳改、劳教、少管释放人员和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比实行综合治理前下降16%。
户籍管理 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户籍管理与编制保甲一起进行,若干家编作一甲,若干甲作一保,用以对人民实行层层管制。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旧的户籍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户口管理制度。1953年,全县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建立了户籍卡片。1955年,按照《户口登记暂行办法》,在全县制定了户口簿(册),规定常住、暂住、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嫁、收养等户口申报制度,并在城关派出所设立了专职户籍员1人。1964年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遭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户籍管理工作开始走向正规。1984年在全县20个乡镇派出所设立了专职户籍员,并对他们进行了户籍管理工作的培训,提高了业务素质,加强了户籍管理工作。同时,对城镇人口、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以及暂住、重点人口也加强了管理。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非农业户口,是逐年增加的。50年代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2.21%,60年代占1、33%,70年代占2.65%,80年代占4.80%。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必须依照国家、省、地和县有关农转非规定,经县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县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渠道有:提干、招工、考入大中专学校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干部、职工的家属或子女,以及因国家、集体建设而失去耕地又规划为城区的市民,也有因落实政策把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家属。
消防 新中国建立后,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局的业务范围,在治安股专设消防干部1名,负责全县的消防工作,但各种消防设备很不健全。1974年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消防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对全县重点防火单位,实行消防监督,并建立防火档案,制订灭火计划。1979年购置水灌消防车1辆,挂勾梯1个,两节拉梯2个。重点防火单位22个,共设防火宣传员215人,专职消防队6个、210人。义务消防队78个、1500人。县专职防火干部98人。灭火机8000多个。
成武县部分年度火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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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起数 │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元) │年度 │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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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27 │ │15520 │1979 │11 │3 │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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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31 │ │75787 │1980 │4 │1 │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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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22 │ │19395 │1981 │2 │ │24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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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22 │1 │13800 │1982 │6 │1 │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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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20 │1 │6160 │1983 │4 │ │1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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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24 │3 │15400 │1984 │3 │ │18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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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14 │1 │44400 │1985 │2 │ │2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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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0 │3 │825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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