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监所看守 资料库:成武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成武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article/3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article/3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监所 清末和中华民国期间,县衙内设监狱一处。重犯入狱戴镣铐。监犯除每日1至2次放风外,均锁在狱房内。人民公安建立初期,由于处在战争年代,公安机关经常转移,监狱没有固定场所。1947年至1949年初,监狱设在城内察院胡同一户姓宋的地主院内。1949年至1964年初,监狱设在老衙门院内,有8个监室。1964年,在现公安局院内新建“丁”字形监狱一处,有监室21间,狱前有值班室1间、预审室2间、办公室3间、干部宿舍4间、伙房3间、岗楼2个,共计36间。狱内各种设施比较齐全,宽敞清洁,阳光充足。看守人员严格遵守狱内规定,认真落实监管措施,对监犯实行文明管理,并由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 看守 清末,监犯有狱卒看守。民国政府时期,由警察看守。人民公安建立初期,由公安机关中的保卫队看守。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成武县中队看守。狱内管理由看守所负责。定期给犯人上法制课,着重思想感化。还根据犯人在狱内的表现好坏,分别给予表扬、教育、训诫、警告。对个别表现不好的,加带戒具,并建议人民检察院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