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 清代和民国时期,县内一些杂货铺和作坊用工,多系其子弟和亲友,少数是从社会上雇用。
农村招工 新中国建立至1966年,县内工人绝大多数来自农村。招工办法一般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动员招工对象,或将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区(公社),由区(公社)负责组织招收,由县劳动部门审批。这个时期的招工对象多是刚毕业的学生及思想进步的社会青年。
1956年,招收工人是由用工单位推荐招工对象,报县劳动科批准。凡代外地招工,均由地区下达招工计划,县根据招工单位要求的条件,把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区,由区政府负责推荐,县劳动科同招工单位签订合同;1958年,由于“大跃进”,劳动计划失控,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向猛增的各企事业单位,一直延续到1960年上半年。全民职工人数由1957年的3764人,增加到1960年的5117人。由于国民经济困难,自1961年开始,大批下放职工。1971年,由于城镇青年不足,从农村招工304人。其中代县外招工124人;县内绝大部分分配在财贸系统。1976年,使用补充自然减员指标,从农村招工137人。其条件要求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6至25周岁,个别技术工种年龄适当放宽。1978年从农村招收164人,其中150人分配到兖州煤矿。1980年后,均以专项指标从农村招工。但数量甚少。
知青招工 自1970年开始安排知青招工。招工条件根据在乡村时间长短和劳动表现而定。一般要求2年以上,年龄适当放宽。知青招工指标专项下达。1974年,县成立知识青年办公室后,知青招工工作由知青办组织实施,县劳动局办理招工手续。1975年后知识青年开始分批招工,有的安置在本县,有的安置在外地。直至1981年,下乡知青全部招工。
城镇青年招工 县内城镇户口的青年,高初中毕业后留城待业的,由劳动局负责招工安置。1964年7月,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工43人,试用期一年。1965年至1973年,城镇青年数量较少,高初中毕业生当年可以招工。1974年到1978年,由于动员城镇知青下乡,只招收少量留身边的子女,造成城镇劳动力资源不足,曾到单县城内招工。1979年,停止知青下乡,高初中毕业生全部留城镇待业,当年招工250人。1980年,由于落实政策农转非,城关镇水产队转为非农业和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以及外地非农业人口迁入等原因,城镇待业青年剧增,当年招工448人。1981年,招工270人,但由于待业青年有807人,所以竞争激烈。1984年,城镇待业青年达到1500人。1985年,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283人,其中企业内招工119人,社会招工109人,照顾中年知识分子子女招工27人,照顾5级中学教师、3级小学教师子女招工28人。社会招工单位有商业、粮食、物资、供电、农机等系统。照顾招工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安置。内招部分由主管局组织招收本系统的待业青年。社会招工部分,由县劳动局组织文化考试。是年12月,首次在县化肥厂实行先上岗后招工,由企业直接面向社会招工,体现企业和职工相互选择的权利。经过文化考试,录取120名。
临时工转正 1959年,结合工资调整,整顿劳动组织,企业实行定员定额,对临时工固定(即转正)。转正由本人申请,工厂和主管部门根据固定人的比数做出方案,报劳动局审批。转正工人的比数是:机械、植物油、鞋帽、面粉等厂50—70%;副食品加工厂为30—40%;糖、酒、棉花加工等厂20—30%;新建企业40%;建筑公司80—100%;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25—30%。1960年,菏泽专署(1960)菏专劳字17号通知,批准成武县属企业从1958年底以前招收的临时工中,转固定工1200名,续订长期合同工231人。1963年12月,贯彻省人民委员会使用临时工办法,经专署计划委员会批准,在1963年保留职工人数内,对长期合同工和1962年底前招收的临时工转正,全县商业、卫生、供销、粮食等系统共转正130人。1971年改革临时工制度,根据国务院(1971)91号文件、省革委(1971)37号文件精神,全民单位共转正360人;集体单位共转正59人。1972年进行转正扫尾工作,转正15人。1974年4月,根据省革委(1973)159号文件和1974年2月15日地区劳动工资座谈会精神,解决1971年临时工转正中的遗留问题。经地革委批准,县水利局42名临时工转固定工38人。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每年具有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由县劳动局向地区劳动局申报计划指标,当年安置。一般安置要求全民所有制70%、集体所有制30%。但由于没有严格的限制,实际绝大多数被安置为全民制工人。1979年以前,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每年仅有20人左右。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民政局接收,劳动局负责安置。1980年,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直接安置,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当年城镇退伍军人安置超过100人。自1968年至1985年,全县共安置非农业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533名,志愿兵31名,1969年至1975年期间复员回乡的部队排以上干部110名。
退休、退职、死亡补充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职工,允许退休、退职、死亡职工补充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但此项工作时断时续。1965年,部分干部退休,允许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补充。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子女补充停止。1974年12月,因工死亡补充招收2名工人。1975年12月,补充招收164名子女就业于全民单位。1976年,补充招收退休职工子女260名就业。1978年,补充招收全民制工人594人、集体制工人234人。1980年和1981年共补充招收全民制工人588人。
此外,1981年,在县经委青年二店、街道地毯厂、工商局副食品门市、外贸局条编厂等网点安置待业青年101人。1983年,在21个网点安置待业青年174人。1982年,还有7名待业青年自谋职业,在街上摆摊或利用临街优势开设门市部,成为个体户。
第二节 招工用工
雇佣工 清代和民国时期,县内一些杂货铺和作坊用工,多系其子弟和亲友,少数是从社会上雇用。
农村招工 新中国建立至1966年,县内工人绝大多数来自农村。招工办法一般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动员招工对象,或将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区(公社),由区(公社)负责组织招收,由县劳动部门审批。这个时期的招工对象多是刚毕业的学生及思想进步的社会青年。
1956年,招收工人是由用工单位推荐招工对象,报县劳动科批准。凡代外地招工,均由地区下达招工计划,县根据招工单位要求的条件,把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区,由区政府负责推荐,县劳动科同招工单位签订合同;1958年,由于“大跃进”,劳动计划失控,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向猛增的各企事业单位,一直延续到1960年上半年。全民职工人数由1957年的3764人,增加到1960年的5117人。由于国民经济困难,自1961年开始,大批下放职工。1971年,由于城镇青年不足,从农村招工304人。其中代县外招工124人;县内绝大部分分配在财贸系统。1976年,使用补充自然减员指标,从农村招工137人。其条件要求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6至25周岁,个别技术工种年龄适当放宽。1978年从农村招收164人,其中150人分配到兖州煤矿。1980年后,均以专项指标从农村招工。但数量甚少。
知青招工 自1970年开始安排知青招工。招工条件根据在乡村时间长短和劳动表现而定。一般要求2年以上,年龄适当放宽。知青招工指标专项下达。1974年,县成立知识青年办公室后,知青招工工作由知青办组织实施,县劳动局办理招工手续。1975年后知识青年开始分批招工,有的安置在本县,有的安置在外地。直至1981年,下乡知青全部招工。
城镇青年招工 县内城镇户口的青年,高初中毕业后留城待业的,由劳动局负责招工安置。1964年7月,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工43人,试用期一年。1965年至1973年,城镇青年数量较少,高初中毕业生当年可以招工。1974年到1978年,由于动员城镇知青下乡,只招收少量留身边的子女,造成城镇劳动力资源不足,曾到单县城内招工。1979年,停止知青下乡,高初中毕业生全部留城镇待业,当年招工250人。1980年,由于落实政策农转非,城关镇水产队转为非农业和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以及外地非农业人口迁入等原因,城镇待业青年剧增,当年招工448人。1981年,招工270人,但由于待业青年有807人,所以竞争激烈。1984年,城镇待业青年达到1500人。1985年,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283人,其中企业内招工119人,社会招工109人,照顾中年知识分子子女招工27人,照顾5级中学教师、3级小学教师子女招工28人。社会招工单位有商业、粮食、物资、供电、农机等系统。照顾招工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安置。内招部分由主管局组织招收本系统的待业青年。社会招工部分,由县劳动局组织文化考试。是年12月,首次在县化肥厂实行先上岗后招工,由企业直接面向社会招工,体现企业和职工相互选择的权利。经过文化考试,录取120名。
临时工转正 1959年,结合工资调整,整顿劳动组织,企业实行定员定额,对临时工固定(即转正)。转正由本人申请,工厂和主管部门根据固定人的比数做出方案,报劳动局审批。转正工人的比数是:机械、植物油、鞋帽、面粉等厂50—70%;副食品加工厂为30—40%;糖、酒、棉花加工等厂20—30%;新建企业40%;建筑公司80—100%;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25—30%。1960年,菏泽专署(1960)菏专劳字17号通知,批准成武县属企业从1958年底以前招收的临时工中,转固定工1200名,续订长期合同工231人。1963年12月,贯彻省人民委员会使用临时工办法,经专署计划委员会批准,在1963年保留职工人数内,对长期合同工和1962年底前招收的临时工转正,全县商业、卫生、供销、粮食等系统共转正130人。1971年改革临时工制度,根据国务院(1971)91号文件、省革委(1971)37号文件精神,全民单位共转正360人;集体单位共转正59人。1972年进行转正扫尾工作,转正15人。1974年4月,根据省革委(1973)159号文件和1974年2月15日地区劳动工资座谈会精神,解决1971年临时工转正中的遗留问题。经地革委批准,县水利局42名临时工转固定工38人。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每年具有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由县劳动局向地区劳动局申报计划指标,当年安置。一般安置要求全民所有制70%、集体所有制30%。但由于没有严格的限制,实际绝大多数被安置为全民制工人。1979年以前,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每年仅有20人左右。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民政局接收,劳动局负责安置。1980年,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直接安置,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当年城镇退伍军人安置超过100人。自1968年至1985年,全县共安置非农业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533名,志愿兵31名,1969年至1975年期间复员回乡的部队排以上干部110名。
退休、退职、死亡补充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职工,允许退休、退职、死亡职工补充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但此项工作时断时续。1965年,部分干部退休,允许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补充。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子女补充停止。1974年12月,因工死亡补充招收2名工人。1975年12月,补充招收164名子女就业于全民单位。1976年,补充招收退休职工子女260名就业。1978年,补充招收全民制工人594人、集体制工人234人。1980年和1981年共补充招收全民制工人588人。
此外,1981年,在县经委青年二店、街道地毯厂、工商局副食品门市、外贸局条编厂等网点安置待业青年101人。1983年,在21个网点安置待业青年174人。1982年,还有7名待业青年自谋职业,在街上摆摊或利用临街优势开设门市部,成为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