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工资福利 资料库:成武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成武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article/36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article/36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工资  薪俸制:清代,县官俸银每年二十九两二钱五分九厘。此外,还征收粮(田赋)银。差役也有固定的役粮银。民国前期,县内官员的薪俸基本沿袭清代旧规。民国后期,县行政人员薪俸按三等县标准执行。
    供给制:县内供给制是以实物供给为主的供给形式。供给制以小米计量。是新中国成立前至建国初期实行的干部供给制度。1942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即开始实行。一般行政人员每人每天供应小米0.75公斤,青菜0.5公斤,油、盐各3.12克。单衣一年一套,棉衣两年一套,棉被三年一床,并适当发一些鞋袜和日用品。1948年,供给制标准有所提高,规定干部除供给生活必需品外,又增加保健费。保健费共分4个等级,也是以实物小米计发。每人每月甲等12.5公斤、乙等10公斤、丙等7.5公斤、丁等5公斤。另外还有适量的子女保育费、子女保姆费和年老优待金等。1950年,按照规定,个人生活费共分6项,即菜金及燃料费、粮食费、服装费、津贴费、过节费、保健费。1952年,实行新的供给标准,即按照干部职务的高低执行不同的供给制标准。各项各级标准是:(1)月伙食费。正副县长16.36万元(旧人民币,面额相当于现行币16.36元,下同);正副科长以下干部和勤杂人员10.06万元。(2)年服装费。不分职级,每人均是41.60万元。(3)月津贴费。县长28万元、副县长24万元;科长、区长12.6万元;科员、助理员6.6万元。1954年10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县调整了部分供给制干部的供给等级。这是供给制最后一次调整供给标准。
    工资制:1952年,根据平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革命工作人员薪金制待遇暂行办法》,成武县仅有少部分干部享受薪金制,主要在教育系统。党政部门数量较少,副县长刘润德享受薪金制17级待遇。1953年,全县有124名干部享受工资待遇。1954年6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54)政财字第56号命令,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行政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中的干部6月份起执行新标准,同时废止供给制。是年9月,按菏泽专署分配成武35人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根据国务院命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1956年7月起全部实行工资制,按照文件规定精神,对全县干部进行了新工资级别的套改。并在工资制度改革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给党政机关干部中部分人员升级。同年10月,县又根据国家卫生部通知,对65名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人员评定了工资。

    成武县部分年度调资情况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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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调资根据(文件)      │调资对象、范围                          │调资  │占应调资面  ┃
┃    │                    │                                        │人数  │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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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58)城人干字第2号   │提高乡镇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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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中发(63)489号       │调整部分职工工资                        │975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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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国发(71)90号        │调整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低工资人员      │2089  │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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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国发(77)89号        │主要调整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36  │3199  │43          ┃
┃    │                    │元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41元的  │      │            ┃
┃    │                    │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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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78)劳薪字79号      │调整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133   │2           ┃
┃    │                    │现 好而工资偏低的人员的工资,升级面为职 │      │            ┃
┃    │                    │工总数的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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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国发(79)70号        │调整部分职工工资                        │2954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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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发(79)25号        │改成武3类区为4类区工资标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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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国发(81)144号       │调整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职工、│1988  │100         ┃
┃    │                    │医 疗单位和体育系统人员工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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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国发(82)140号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19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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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国发(83)65号        │调整企业干部工资 对技术干部浮动一级工资 │493   │            ┃
┃    │国发 (83)74号       │                                        │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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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鲁劳薪(84)82号      │对农林、公安、司法、教育、卫生、科技人员│721   │            ┃
┃    │                    │浮动一 级工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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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国发(85)9号、       │对教育、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套│5564  │100         ┃
┃    │鲁发(85)14号        │改                                      │      │            ┃
┃    │鲁工改(85)3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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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工改(85)5号       │改成武4类区为5类区工资标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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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武县行政党群工作人员工资分级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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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供给制时期1953年末人数│全部实行工资制时期1956年│工资改革时期 1985年6月人┃
┃      │                      │末人数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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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1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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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                     │3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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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                     │9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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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17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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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5                    │30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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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4                    │63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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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4                    │51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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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3                    │68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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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7                    │92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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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84                    │145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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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78                    │88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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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44                    │70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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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1                    │1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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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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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0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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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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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39                   │685                     │1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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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  按照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规定,县内干部、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有以下几种:
    福利费:1954年,由每人每月4分提高到6分提取。1958年改按工资总额的1%提取。1981年提高到2%、2.5%、5%(行政、事业和企业不等)。
    医疗费:1953年,县内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1980年后,不少企事业单位相继实行医疗费包干到个人,每月随工资发放,节超自理。行政单位仍实行公费医疗,但个人一般要负担药费的10%或20%。
    交通补助费:1956年10月起,每人每月2元或3元。1975年9月后,每人每月1.5元。
    取暖补助费:1966年起每人每月2.5元。1978年每人每月4元。均按3个月一次计发。
    洗理补助费:1980年10月起,男每人每月2元,女每人每月2.5元(包括卫生费)。1984年后,男4元,女5元。
    丧葬补助费:干部、职工死亡,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补助费。1950年至1956年,每人按300至400公斤小米发给。1975年至1977年,每人按180元发给。1979年后,提高到240元。
    节日假:春节3天,国庆节2天,元旦和“五一”各一天。
    婚、丧假:均为3天。
    探亲假:干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探望配偶或父母,假期照发工资,报销往返车、船费。
    产假:女干部、职工产前产后共给56天假期。
    病假: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参加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最少者为原工资的70%,最多者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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