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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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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薪俸制:清代,县官俸银每年二十九两二钱五分九厘。此外,还征收粮(田赋)银。差役也有固定的役粮银。民国前期,县内官员的薪俸基本沿袭清代旧规。民国后期,县行政人员薪俸按三等县标准执行。
供给制:县内供给制是以实物供给为主的供给形式。供给制以小米计量。是新中国成立前至建国初期实行的干部供给制度。1942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即开始实行。一般行政人员每人每天供应小米0.75公斤,青菜0.5公斤,油、盐各3.12克。单衣一年一套,棉衣两年一套,棉被三年一床,并适当发一些鞋袜和日用品。1948年,供给制标准有所提高,规定干部除供给生活必需品外,又增加保健费。保健费共分4个等级,也是以实物小米计发。每人每月甲等12.5公斤、乙等10公斤、丙等7.5公斤、丁等5公斤。另外还有适量的子女保育费、子女保姆费和年老优待金等。1950年,按照规定,个人生活费共分6项,即菜金及燃料费、粮食费、服装费、津贴费、过节费、保健费。1952年,实行新的供给标准,即按照干部职务的高低执行不同的供给制标准。各项各级标准是:(1)月伙食费。正副县长16.36万元(旧人民币,面额相当于现行币16.36元,下同);正副科长以下干部和勤杂人员10.06万元。(2)年服装费。不分职级,每人均是41.60万元。(3)月津贴费。县长28万元、副县长24万元;科长、区长12.6万元;科员、助理员6.6万元。1954年10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县调整了部分供给制干部的供给等级。这是供给制最后一次调整供给标准。
工资制:1952年,根据平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革命工作人员薪金制待遇暂行办法》,成武县仅有少部分干部享受薪金制,主要在教育系统。党政部门数量较少,副县长刘润德享受薪金制17级待遇。1953年,全县有124名干部享受工资待遇。1954年6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54)政财字第56号命令,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行政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中的干部6月份起执行新标准,同时废止供给制。是年9月,按菏泽专署分配成武35人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根据国务院命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1956年7月起全部实行工资制,按照文件规定精神,对全县干部进行了新工资级别的套改。并在工资制度改革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给党政机关干部中部分人员升级。同年10月,县又根据国家卫生部通知,对65名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人员评定了工资。

成武县部分年度调资情况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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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调资根据(文件) │调资对象、范围 │调资 │占应调资面 ┃
┃ │ │ │人数 │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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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58)城人干字第2号 │提高乡镇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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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中发(63)489号 │调整部分职工工资 │975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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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国发(71)90号 │调整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低工资人员 │2089 │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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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国发(77)89号 │主要调整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36 │3199 │43 ┃
┃ │ │元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41元的 │ │ ┃
┃ │ │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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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78)劳薪字79号 │调整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133 │2 ┃
┃ │ │现 好而工资偏低的人员的工资,升级面为职 │ │ ┃
┃ │ │工总数的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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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国发(79)70号 │调整部分职工工资 │2954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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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发(79)25号 │改成武3类区为4类区工资标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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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国发(81)144号 │调整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职工、│1988 │100 ┃
┃ │ │医 疗单位和体育系统人员工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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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国发(82)140号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19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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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国发(83)65号 │调整企业干部工资 对技术干部浮动一级工资 │493 │ ┃
┃ │国发 (83)74号 │ │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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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鲁劳薪(84)82号 │对农林、公安、司法、教育、卫生、科技人员│721 │ ┃
┃ │ │浮动一 级工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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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国发(85)9号、 │对教育、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套│5564 │100 ┃
┃ │鲁发(85)14号 │改 │ │ ┃
┃ │鲁工改(85)3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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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工改(85)5号 │改成武4类区为5类区工资标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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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行政党群工作人员工资分级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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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供给制时期1953年末人数│全部实行工资制时期1956年│工资改革时期 1985年6月人┃
┃ │ │末人数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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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1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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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 │3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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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 │9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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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17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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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5 │30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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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4 │63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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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4 │51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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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3 │68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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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7 │92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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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84 │145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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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78 │88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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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44 │70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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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1 │1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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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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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0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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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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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39 │685 │1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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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 按照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规定,县内干部、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有以下几种:
福利费:1954年,由每人每月4分提高到6分提取。1958年改按工资总额的1%提取。1981年提高到2%、2.5%、5%(行政、事业和企业不等)。
医疗费:1953年,县内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1980年后,不少企事业单位相继实行医疗费包干到个人,每月随工资发放,节超自理。行政单位仍实行公费医疗,但个人一般要负担药费的10%或20%。
交通补助费:1956年10月起,每人每月2元或3元。1975年9月后,每人每月1.5元。
取暖补助费:1966年起每人每月2.5元。1978年每人每月4元。均按3个月一次计发。
洗理补助费:1980年10月起,男每人每月2元,女每人每月2.5元(包括卫生费)。1984年后,男4元,女5元。
丧葬补助费:干部、职工死亡,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补助费。1950年至1956年,每人按300至400公斤小米发给。1975年至1977年,每人按180元发给。1979年后,提高到240元。
节日假:春节3天,国庆节2天,元旦和“五一”各一天。
婚、丧假:均为3天。
探亲假:干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探望配偶或父母,假期照发工资,报销往返车、船费。
产假:女干部、职工产前产后共给56天假期。
病假: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参加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最少者为原工资的70%,最多者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