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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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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县对先进模范人物的表彰奖励活动历来比较重视,其规模各个时期不尽相同,其方法一般米取县统一表彰与主管单位表彰相结合,以主管单位评选表彰为主。奖励种类有:授予先进工作者、积极分子称号、通报表扬和记功等。
1955年,为配合互助合作运动,全县共评选出模范60人。其中县级27人,区级33人;1958年,县、区两级共评选先进工作者175人,90名干部分别受到各类荣誉奖励;1963年,全县干部中开展了评比“五好干部”(五好为政治思想好,工作、学习劳动好,民主作风好,执行党的政策、法令和组织纪律好,勤俭节约好)活动。要求一季一小评,半年一大评,年终一总评,完成一项突击性任务随时评。年终全县共评出五好干部98人。1982年3月,城关公社武装部副部长吕洪举组织民兵进行手榴弹实弹投掷,民兵刘昌军由于紧张失手,手榴弹落在身体左侧。这时,吕洪举把刘昌军等二人按在自己身下,保证了在场民兵的安全。为表彰他的英勇事迹,县政府以(82)12号通令,给吕洪举记三等功一次。全年有219名干部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人受到县通报表扬。1985年,县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全县有317名干部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监察 (1)机构。1952年8月。按照平原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成立县行政监察委员会。1955年8月,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通知,撤销了县行政监察委员会。至此,原监察委员会管理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由县政府秘书室管理。干部奖惩工作由人事科管理。1958年,为配合“整风反右”运动,加强监察工作,县人委5月2日决定成立县监察室。1962年6月,监察室撤销。此后,监察工作仍有县人委人事科管理。(2)惩戒。1950年,县区人民政府相继成立。为了广泛有效地清查、检举反革命分子,在县城设人民意见箱3个。全年办理惩戒案件3起。经审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干部各1人。1951年,在开展与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中的官僚主义、违法乱纪、贪污腐化、铺张浪费、阳奉阴违等现象作斗争中,全年共惩戒干部7人,其中撤职处分1人,记大过降职处分2人。降职的1人,记过的1人,记大过的1人,其他处分1人。1952年12月,开展“三反”运动。严肃处理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45人。其中警告处分1人,记过6人,撤职13人,降职5人,机关管制一年的5人,劳改二年的3人,劳改一年的1人,缓刑劳改二年的1人,开除3人,撤职留用1人,法办3人,其他处分3人。1953年,为巩固“三反”胜利成果,防止机关中的“三害”和工商界的“五毒”继续蔓延,根据政务院(53)监办编字第14号《关于防止和严肃处理“三反”后贪污事件的通报》和山东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三反”后继续深入开展同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作斗争》的通知要求,全县继续开展了“三反”运动。全年办理惩戒案件43起。干部受撤职处分18人,警告处分3人,记过处分13人,撤职留用处分1人,通报批评2人,其它处分6人。1954年,监察工作配合互助合作运动,开展同违犯国家粮食征购政策的不良倾向以及其他错误倾向的斗争。全年办理惩戒案件37起。其中干部受撤职处分16人,撤职留用处分1人,撤职交司法部门处理2人,开除处分8人,开除交司法部门处理5人,记大过2人,记过2人,其他处理1人。1955年,结合审干和贯彻落实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的斗争。全年办理干部惩戒案21件。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撤职、通报批评等处分及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共21人。1956年,在机关干部中开展肃反审干活动。全年共惩戒干部11人。1957年,在“反右”运动中,全县共划“右派”283人。其中地委管理的干部2人,县委管理的干部20人,一般干部89人,教员157人,医务人员15人。1958年,在“整风补课”、“拔白旗”运动中,受处理的干部共228人。1959年,干部惩戒工作围绕贯彻八届八中全会《公告》和“反右倾”鼓干劲、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全年惩戒案件160起,其中记过20人,记大过44人,降职52人,撤职28人,开除12人,撤职留用4人(逃跑不归的33人)。1960年冬至1961年春,配合“三反”和整风整社,查处226人。其中科级干部16人,股级和一般干部210人;受撤职处分49人,降级20人,开除留用6人,开除工作藉的24人,记大过的22人,记过的11人,警告处分的1人,开除交农村管制劳动的6人,免于处分的71人(逃跑不归的41人)。1961年,配合财贸系统查处商品走后门以及整风整社运动,办理惩戒案10件。1963年3月,县成立整风整社领导小组。自同年8月至1964年春,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县统一搞“四清”(清帐、清财、清工、清物)试点,开展干部“洗澡”。全年办理惩戒案件29起。1964年7月,县直机关开展“五反”运动。全年办理惩戒案43件。1965年,开展社教运动。全年受理惩戒案53件。1970年,受惩戒干部11人。1971年,受惩戒干部32人。1973年,受惩戒干部3人。1975年,全年查处干部25人。1976年,受惩戒干部案件19起。1977年,有5名干部分别受到开除、记过和留用处分。1978年,受惩戒干部7人。1979年,受惩戒干部12人。1980年,干部奖惩制度进一步健全加强,对干部中的违纪现象和各种不正之风,贯彻批评教育为主、组织处理为辅的原则。全年办理惩戒干部案6起。1981年,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惩戒干部12人。1982年,干部惩戒工作围绕整顿党风党纪这个中心,对贪污受贿、请客送礼、侵吞国家财产以及在商品流通中违法乱纪的干部167人进行了严肃处理。1983年,处理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31人。1984年,惩戒干部17人,其中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11人,其他6人。1985年,全年查处违纪干部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