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雍正十二年(1734),由知县李清机暨绅缙捐资,在县城内东南隅创建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各1处,并在城北建漏泽园1处,置义田461亩。民国时期,县内社会福利部分沿袭清制。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制度的变更,社会福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五保” 1956年,农村走上了集体化道路。根据中央颁布的《高级农业社示范章程》中的规定,对缺乏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鳏寡孤独社员,实行了“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是时全县共有“五保”户2565家3148人。其供养办法是:入社的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供养,没入社的仍有国家救济。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五保”户全部进了敬老院。实行统一集体供养,国家给以适当救济补助。1959年初敬老院解散,对“五保”户供养由集体供给,采取分散供养和亲友赡养两种形式,集体供给不足的由国家给予临时救济。1963年开始,农村“五保”户供养,不论标准高低,全有生产队负责。除此,还有青少年为“五保”户担水、打面、扫院子;节日期间社队干部送糕点、年画等。1979年,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各社队,对“五保”户进行了全面普查,全县共有“五保”户1580家1783人,有的分散供养,有的集中供养。供给标准因社队经济条件不同而不同,生活水平较高的社队,每人每年225至250公斤口粮,30至40元零花钱;春节、中秋节除送节礼外,另增发一些零用钱。1979年,全县集体补助折合金额5.9万元;国家救济505户559人,用款0.6万元。1980年农村供给“五保”户1932家2192人,全年集体补助折合金额5.4万元。对受灾、残疾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国家给予临时救济,共发放救济款2.04万元,救济了1468户1486人。1981年全县有“五保”户1549家1688人,全部实行分散供养。全年集体补助折合金额5万元,国家发放临时救济款0.9万元。1982年全县有“五保”户1676户1767人,享受“五保”分散供养的1655户,全年集体补助折合金额4.6万元;国家发放临时救济1.46万元,救济人数为1567人次。1983年全县符合“五保”条件的有1429户1743人。由于农村实行了生产责任制,“五保”户供养实行了供给制,物资来源于农村生产提留,因所在行政村经济条件不同,其标准也不统一。每人全年零用钱一般在40至60元之间,口粮在225至275公斤之间(细粮80%以上)。兑现一般在麦收后和秋收后两次完成。全县集体供给折合现金33.27万元。1984年全县符合“五保”条件的1409户1698人,其中孤老人1686人,孤儿7人,残废5人,实行分散供养的1491人,全年供给折合金额34万元。1985年全县符合“五保”条件的1413户1675人,实行分散供养的1524人。全县集体供给折合现金30.4万元,国家发放临时救济款0.46万元。
敬老院 县内敬老院始建于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县基本上村村普及。一般较大的村庄设1处,较小的村庄实行两村或数村联办的方法。全县共建立250处。由于缺乏经验和经济困难等原因,1959年初基本上全部解散。直至1984年的25年中,均实行“分散供养、集体补助、国家救济”的方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分散供养办法存在不少弊端,有的生产队不能及时兑现,生活没有保障;有的存在着吃水难、治病难等问题。至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存在的实际问题就更多。为此,1984年县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外地经验,通过调查研究,决定逐步改分散供养为集中供养,是年县内在乡镇建起了敬老院3处。天宫庙镇敬老院入院人数48人,配有管理、服务人员9人。物资供给由“五保”人员所在行政村负担。每人每年供应细粮225公斤,每月菜金10至15元,月零用钱4元。入院“五保”老人均有服务人员照顾衣食起居。
第五节 社会福利
清雍正十二年(1734),由知县李清机暨绅缙捐资,在县城内东南隅创建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各1处,并在城北建漏泽园1处,置义田461亩。民国时期,县内社会福利部分沿袭清制。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制度的变更,社会福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五保” 1956年,农村走上了集体化道路。根据中央颁布的《高级农业社示范章程》中的规定,对缺乏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鳏寡孤独社员,实行了“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是时全县共有“五保”户2565家3148人。其供养办法是:入社的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供养,没入社的仍有国家救济。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五保”户全部进了敬老院。实行统一集体供养,国家给以适当救济补助。1959年初敬老院解散,对“五保”户供养由集体供给,采取分散供养和亲友赡养两种形式,集体供给不足的由国家给予临时救济。1963年开始,农村“五保”户供养,不论标准高低,全有生产队负责。除此,还有青少年为“五保”户担水、打面、扫院子;节日期间社队干部送糕点、年画等。1979年,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各社队,对“五保”户进行了全面普查,全县共有“五保”户1580家1783人,有的分散供养,有的集中供养。供给标准因社队经济条件不同而不同,生活水平较高的社队,每人每年225至250公斤口粮,30至40元零花钱;春节、中秋节除送节礼外,另增发一些零用钱。1979年,全县集体补助折合金额5.9万元;国家救济505户559人,用款0.6万元。1980年农村供给“五保”户1932家2192人,全年集体补助折合金额5.4万元。对受灾、残疾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国家给予临时救济,共发放救济款2.04万元,救济了1468户1486人。1981年全县有“五保”户1549家1688人,全部实行分散供养。全年集体补助折合金额5万元,国家发放临时救济款0.9万元。1982年全县有“五保”户1676户1767人,享受“五保”分散供养的1655户,全年集体补助折合金额4.6万元;国家发放临时救济1.46万元,救济人数为1567人次。1983年全县符合“五保”条件的有1429户1743人。由于农村实行了生产责任制,“五保”户供养实行了供给制,物资来源于农村生产提留,因所在行政村经济条件不同,其标准也不统一。每人全年零用钱一般在40至60元之间,口粮在225至275公斤之间(细粮80%以上)。兑现一般在麦收后和秋收后两次完成。全县集体供给折合现金33.27万元。1984年全县符合“五保”条件的1409户1698人,其中孤老人1686人,孤儿7人,残废5人,实行分散供养的1491人,全年供给折合金额34万元。1985年全县符合“五保”条件的1413户1675人,实行分散供养的1524人。全县集体供给折合现金30.4万元,国家发放临时救济款0.46万元。
敬老院 县内敬老院始建于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县基本上村村普及。一般较大的村庄设1处,较小的村庄实行两村或数村联办的方法。全县共建立250处。由于缺乏经验和经济困难等原因,1959年初基本上全部解散。直至1984年的25年中,均实行“分散供养、集体补助、国家救济”的方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分散供养办法存在不少弊端,有的生产队不能及时兑现,生活没有保障;有的存在着吃水难、治病难等问题。至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存在的实际问题就更多。为此,1984年县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外地经验,通过调查研究,决定逐步改分散供养为集中供养,是年县内在乡镇建起了敬老院3处。天宫庙镇敬老院入院人数48人,配有管理、服务人员9人。物资供给由“五保”人员所在行政村负担。每人每年供应细粮225公斤,每月菜金10至15元,月零用钱4元。入院“五保”老人均有服务人员照顾衣食起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