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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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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与抚贫 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就有专司社会救济之类的慈善机构,但苦难的群众极少得到施舍,救济财物多被官府侵吞。新中国成立后,社会救济工作属民政部门负责,为群众排忧解难。1950年4月,对全县的灾民、困难户、优抚对象、残疾人发放了大批粮、棉、衣物和救灾款,缓解了困难户在生产、生活中的燃眉之急。是年旱灾、虫灾严重,县政府拨出专门救济款3518万元(旧人民币),分拨给一区380万元、二区466万元、三区380万元、四区340万元、五区340万元、六区340万元、七区446万元、八区380万元、九区446万元。救济标准人均2至4万元,最多不得超过6万元。1953年,县政府进一步加强了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力量对全县范围内的贫困户进行了调查登记,做到救济对象准确。9月份拨出救济专款52500万元(旧人民币),分拨给一区6500万元、二区6000万元、三区6000万元、四区4000万元、五区5000万元、六区5000万元、七区7000万元、八区7000万元、九区6000万元。另外,为体现党和国家对老根据地人民生活的关怀,还专门拨出救济专款3500万元,分拨给一区150万元、二区350万元、三区800万元、四区700万元、五区750万元、六区750万元。1957年,全县遭受严重水灾,县政府对重灾区发放救济专款68.37万元,其中口粮救济款46.32万元,房屋救济款6万元,寒衣救济款3万元,疾病救济款1.62万元,其他救济款11.42万元。1958年由于受“左”的思潮影响,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普遍比较困难。从1958年至1962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329.38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生产、群众思想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农村出现了“生产靠贷款、吃粮靠统销、花钱靠救济”的不良倾向,给社会救济工作加重了负担。针对这种情况,县民政部门深入村队,调查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社会救济办法,对特困户多方面照顾。从1968年至1978年,共发放救济款314.76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拨乱反正,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轨。为切实做好社会救济工作,专门组织力量,深入社队,走村串户,访贫问苦,对困难户进行了登记。1979年全县有困难户31191户11045人,其中老革命根据地20404户82214人,对这部分贫困群众,采取了“集体补助、国家救济”的办法。集体补助了4609户14655人,补助物品折合金额7.4万元;国家救济了9947户59480人,发放救济款26.4万元。通过这两个渠道,缓解了部分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摆脱贫困的有1846户6488人。1980年,县民政局坚持改革,开拓前进,主要采取重点掌握和扶贫扶志相结合的方法:一是保证贫困户人口的日常生活;二是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搞脱贫致富。当年发放临时救济款7.58万元,救济4706户5668人;发放扶贫救济款4.31万元,扶持贫困户660户。1981年发放临时救济款4.10万元,救济困难户1981户7924人;发放扶贫救济款2万元,扶持困难户233户。1982年发放临时救济款3.64万元,救济困难群众3346人次;发放扶贫救济款3万元,扶持困难户528户2536人。1983年发放临时救济款4万元,救济了1558户7005人;发放扶贫救济款15万元,扶持困难户2500户1000人。1984年发放临时救济款2.45万元,救济困难户1140户4670人;发放扶贫救济款2.33万元,扶持困难户300户。1985年发放社会救济福利费17万元,其中困难户救济款4.7万元,扶持贫困户救济款4.6万元,其余款为社会福利所用。
退职职工救济 此项工作始于60年代初,由于当时正处在暂时经济困难时期,部分职工被精减下放,为了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困难,县根据内务部1965年6月下达的《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医疗费补助三分之二。1966年,国家拨款1.6万元,解决精退职工的生活和住房问题。经过调查核实,截止1978年,全县共办理享受原标准工资40%生活救济的23人,合计救济款0.5万元,补助医疗费0.036万元。1979年,又组织人员对精退老职工进行登记,全县共有退职老职工734人,还办理手续享受40%工资救济的37人,救济金额0.6万元。1980年办理手续享受40%工资救济的42人,救济金额0.79万元,补助三分之二的医疗费0.91万元。1981年享受工资40%救济的38人,救济金额0.62万元,补助三分之二的医疗费0.82万元。1982年享受工资40%救济的42人,救济金额0.81万元,补助三分之二的医疗费0.83万元。1983年享受工资40%救济的退职老职工达到188人,全年支出救济费6.389万元,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5.837万元,报销三分之二医疗费0.5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