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机构 成武县于1950年开始接收安置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为了适应此项工作,由县直机关干部组成复转军人安置工作委员会(属临时性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下设组织供给、安置、招待、卫生等具体办事机构,由16人组成。1966年成立成武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74年合并于县民政局,改称为成武县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民政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1984年4月,随机构体制改革,将此项工作正式移交民政局具体负责,将原来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为民政局的一个股室,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承办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
农村安置 按照国家“原籍安置”和“从那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大部分复员退伍军人被安置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1950年开始接收复员军人,至1953年共接收262人。一般都安置在农村,帮助解决土地、住房、婚姻、工作、疾病治疗等困难。1956年12月以前,回乡的复退军人共1932人,其中排级以上干部247人,初中文化的40人,有专门技术的60人。对适宜于农业生产而又无房或缺房的,以及在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一般都从公房中或政府补助费中予以解决。仅1956年一年就补助解决了218人的住房问题,其中用公房10间,梁檩6根,款1.18万元,修房650间。补助生产、生活及治病有困难的401人,用款2.09万元。使他们得以安心从事农业生产。据当时五个区的调查,回乡的1063名复员军人,先后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1046人,占98.4%,其中选任乡职干部的28人,乡邮员3人,社长、会计、保管员、生产队长、民师等共247人。对有一定文化程度和专门技术的复员军人,先后介绍就业的147人,分别参加了国家机关、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复员军人回农村未婚的950人,有770人经群众帮助结了婚。2名无家可归的,没安置前就已找好了对象,婚姻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有一名复员军人,在村乡帮助下,建房3间,结了婚,并被选为高级社社长。1957年至1958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36名。其中退伍义务兵69人、复员的志愿兵367人。回农村生产的258人,干临时工、合同工的178人。1959年至1964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99人。根据支援农业第一线的要求和县内实际情况,80%被安排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对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被招收录用,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1965年至1978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6147人,安置回农村的5911人。1979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全县进行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大检查,并对历年来复员退伍军人进行了登记,全县共有复员退伍军人8174人,其中在职的367人,在乡的7807人。对在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在招工中实行优先录用的原则,根据个人特长,有1024人安排在企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合同工。1979年至1985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3393人,安排回农村的2927人,因战致残安排工作的36人。从1980年开始,农村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在方法和形式上都有改革。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主要解决他们衣、食、住、行中的实际生活问题,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对生活特别困难或无依无靠的孤儿,由县拨出专款和建筑材料,或群众集资的方法解决。对有专业技术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积极介绍推荐到企业单位就业。1985年底,县设立了“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办理了51名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城镇安置 根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和规定,县对入伍前有正式工作或系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给工复职或安排工作。1968年在复员退伍军人中,有4名系城镇户口,按规定安排了工作。1975年,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文件精神,对1969年至1975年期间,复员问乡的部队排以上干部110人安排了工作。1969年至1983年,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444名,经与劳动局商定后,均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1984年对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采取了按系统分配和包干安置的办法,安排了83人,其中志愿兵14人。1985年安排城镇户口退伍军人16名,志愿兵17名。对于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或获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在安排工作上给予优先照顾。对在服役期间犯有罪行或受处罚、服役期不满、部队押送回县的,不予接收,也不安排工作。对在部队从事技术工作的,按其专业特长,合理调配,实行“专业对口,择优选用,区别安置”的原则。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县内接收离退休干部始于1971年。当年接收1名退休干部。1976、1978年接收离、退休干部2名。1982年办公室正式开展此项工作,当年接收安置离休干部1名。1984年接收安置部队离退休干部各1名。1985年接收安置离休干部1名。为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县民政局于1983年在县城东关征用土地10亩,建造团职住房6套,营职住房2套,共计500平方米。另有1名团职离休干部和1名连职干部,依据本人自愿,分别自建房和回原籍居住。为做好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1985年正式成立了“成武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配有服务管理人员3名。所内设有会议室、办公室、简易体育活动场等。1983年,省安置部门拨给小型轿车一辆。
第三节 退伍军人安置
安置机构 成武县于1950年开始接收安置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为了适应此项工作,由县直机关干部组成复转军人安置工作委员会(属临时性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下设组织供给、安置、招待、卫生等具体办事机构,由16人组成。1966年成立成武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74年合并于县民政局,改称为成武县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民政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1984年4月,随机构体制改革,将此项工作正式移交民政局具体负责,将原来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为民政局的一个股室,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承办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
农村安置 按照国家“原籍安置”和“从那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大部分复员退伍军人被安置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1950年开始接收复员军人,至1953年共接收262人。一般都安置在农村,帮助解决土地、住房、婚姻、工作、疾病治疗等困难。1956年12月以前,回乡的复退军人共1932人,其中排级以上干部247人,初中文化的40人,有专门技术的60人。对适宜于农业生产而又无房或缺房的,以及在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一般都从公房中或政府补助费中予以解决。仅1956年一年就补助解决了218人的住房问题,其中用公房10间,梁檩6根,款1.18万元,修房650间。补助生产、生活及治病有困难的401人,用款2.09万元。使他们得以安心从事农业生产。据当时五个区的调查,回乡的1063名复员军人,先后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1046人,占98.4%,其中选任乡职干部的28人,乡邮员3人,社长、会计、保管员、生产队长、民师等共247人。对有一定文化程度和专门技术的复员军人,先后介绍就业的147人,分别参加了国家机关、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复员军人回农村未婚的950人,有770人经群众帮助结了婚。2名无家可归的,没安置前就已找好了对象,婚姻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有一名复员军人,在村乡帮助下,建房3间,结了婚,并被选为高级社社长。1957年至1958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36名。其中退伍义务兵69人、复员的志愿兵367人。回农村生产的258人,干临时工、合同工的178人。1959年至1964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99人。根据支援农业第一线的要求和县内实际情况,80%被安排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对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被招收录用,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1965年至1978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6147人,安置回农村的5911人。1979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全县进行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大检查,并对历年来复员退伍军人进行了登记,全县共有复员退伍军人8174人,其中在职的367人,在乡的7807人。对在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在招工中实行优先录用的原则,根据个人特长,有1024人安排在企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合同工。1979年至1985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3393人,安排回农村的2927人,因战致残安排工作的36人。从1980年开始,农村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在方法和形式上都有改革。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主要解决他们衣、食、住、行中的实际生活问题,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对生活特别困难或无依无靠的孤儿,由县拨出专款和建筑材料,或群众集资的方法解决。对有专业技术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积极介绍推荐到企业单位就业。1985年底,县设立了“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办理了51名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城镇安置 根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和规定,县对入伍前有正式工作或系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给工复职或安排工作。1968年在复员退伍军人中,有4名系城镇户口,按规定安排了工作。1975年,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文件精神,对1969年至1975年期间,复员问乡的部队排以上干部110人安排了工作。1969年至1983年,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444名,经与劳动局商定后,均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1984年对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采取了按系统分配和包干安置的办法,安排了83人,其中志愿兵14人。1985年安排城镇户口退伍军人16名,志愿兵17名。对于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或获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在安排工作上给予优先照顾。对在服役期间犯有罪行或受处罚、服役期不满、部队押送回县的,不予接收,也不安排工作。对在部队从事技术工作的,按其专业特长,合理调配,实行“专业对口,择优选用,区别安置”的原则。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县内接收离退休干部始于1971年。当年接收1名退休干部。1976、1978年接收离、退休干部2名。1982年办公室正式开展此项工作,当年接收安置离休干部1名。1984年接收安置部队离退休干部各1名。1985年接收安置离休干部1名。为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县民政局于1983年在县城东关征用土地10亩,建造团职住房6套,营职住房2套,共计500平方米。另有1名团职离休干部和1名连职干部,依据本人自愿,分别自建房和回原籍居住。为做好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1985年正式成立了“成武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配有服务管理人员3名。所内设有会议室、办公室、简易体育活动场等。1983年,省安置部门拨给小型轿车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