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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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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知县直理民政,具体事务由户房办理。民国时期,县政府设民政科。1941年夏成立县抗日民主政府民教科。1942年,民政、教育分设,改称民政科。1943年3月,复称民教科,至1948年。1949年后,县区两级民政机构不断完善,县政府民教科改称民政科。全县8个区设立了民政委员。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设民政助理员,生产大队设民政主任,县民政科改称民政局。1962年复称民政科。“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县民政机构曾一度改称内务办公室。1970年1月,正式复称民政局。至1984年5月,逐步形成了完整的民政机构工作体系,局内设人秘股、社会股、优抚股、安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