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 资料库:成武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成武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article/33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article/33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根据1978年宪法规定,1981年6月召开的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九届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十届人大常委会增设代表联络科和调查研究科。
    根据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规定,九届常委会召集了第二、三、四次会议,十届常委会召集了第二次会议。同时领导了乡镇(公社)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突出抓了制订和通过决议、人事任免、视察调研、提案落实和法制宣传工作。
    通过决议  第九、十两届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制订和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和规定。至1985年底。两届常委会作出决定、决议21个,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制订的布告、条例、规定22个。

    成武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部分决议和文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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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告名称                                      │通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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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布告          │1981年8月26日至9月2日九届二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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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的通告          │1981年8月26日至9月2日九届二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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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管理的通知              │1982年1月6日至9日九届九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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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砍乱伐,加强林木管理的布告│1982年1月6日至9日九届九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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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优属工作的决议                            │1982年12月16日至19日九届十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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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决议                      │1982年12月16日至19日九届十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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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移风易俗殡葬改革的暂行规定      │1983年1月21日九届十二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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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私自行医的布告              │1983年1月21日九届十二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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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历史文物的布告              │1983年1月21日九届十二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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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农村建房占用耕地的布告      │1983年1月21日九届十二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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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精神文明,搞好移风易俗的决议              │1983年3月15日至16日九届十三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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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人民义务植树的暂行规定      │1983年6月29日九届十五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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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拐卖妇女和残害妇女儿童的布告│1983年8月9日九届十六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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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的│1983年9月12日至13日九届十七次会议 ┃
┃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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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城镇卫生管理条例                    │1984年9月15日至16日十届三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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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资源发展水产生产的布告  │1985年1月27日至29日十届五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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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两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1985年1月27日至29日十届五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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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5年7月4日至5日十届八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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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布告              │1985年7月4日至5日十届八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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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                        │1985年10月7日至8日十届九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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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的布告              │1985年12月16日十届十一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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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执行新婚姻法的规定        │1985年12月16日十届十一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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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任免  常委会任免县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及人大常委机关应任免的负责干部,决定代理县长、副县长,法院、检察院的代理院长。凡由县人大常委决定任免的干部,需要写出报告,并由其所任职机关首长逐一向委员们介绍情况,讨论审议后,过半数通过生效,由主任签发任命书。九届常委会共任命干部114名,免职7名。其中1982年任命县人民政府委办局正职36名,审判员34名(免职1名),检察员12名,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1983年决定副县长1名(免职1名),任命县人民政府委办局正职6名(免职2名),检察员19名。十届常委会任命干部138名,免职22名。其中,1984年决定副县长2名,委办局正职29名(免职1名),审判员36名,检察员28名(免职1名),常委会科室负责人7名,审判员4名,检察员7名,免去了法院院长,决定了代理院长。
    视察调研  常委会组织委员视察县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呼声,实现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九、十两届常委会,至1985年底,共组织视察13次,调查研究17起,主要有:1982年夏天,视察了县城市场管理;1983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视察了县内80处中小学,解决集资办学,改善教学条件问题,同年11月19日至30日,视察了9处集市贸易和物价管理;1984年7月,调查总结了孙庙乡农业生产三年三大步的经验,同年11月,调查了部分乡镇的“专业户”,写出了《致富千条路,条条通小康》的报告;1985年8月17日至9月7日,就农民负担情况,先后调查了6个乡镇的7个生产队和19处乡镇的84名县人大代表,写出了调查报告,县委以〔1985〕53号文件转发全县,同年冬季县物资交流会期间,常委会组织有关单位的20多名干部,视察了380多个国营、集体商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物价政策的情况,发现差错231种,当场进行处理,深受消费者欢迎。
    提案办理  一至五届大会代表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征集整理后,送人民委员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由县长在大会期间向代表解答。六届大会开始,提案由人民委员会研究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大会不再一一作答。九、十届大会提案,由提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向大会作出提案情况的报告,然后交常委会整理,由县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办理。一般提案落实不得超过3个月,难度大的不得超过5个月。办理结果由县政府报送常委会审查后答复代表,并立卷入档。1954年10月第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关于小学教师提出在假期内可否发给粮食证”一案,处理意见为:在小学放假期间,教师多数返家,原则上不发给粮证。但在假期不回家的教师,根据实际情况,仍供应粮食。如系自足户的教师,在家期间可以照顾。1981年6月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对代表提案中涉及的“关于城内办学、卫生经费、农村办电等问题”,通过深入调查,摸清情况,提出18.5万元的资金安排计划,县长办公会研究后,拨款6.5万元,待拨款12万元。

    成武县人民代表大会受理提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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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农  │水  │工  │交  │基│宗  │文  │财  │政  │人  │方  │领  │其  │合  ┃
┃        │    │    │    │    │  │    │    │    │    │    │    │    │    │    ┃
┃  件数  │    │    │    │    │  │    │教  │    │    │民  │针  │导  │    │    ┃
┃        │    │    │    │    │  │    │卫  │    │    │生  │政  │作  │    │    ┃
┃届次    │    │    │    │    │  │    │    │    │    │    │    │    │    │    ┃
┃        │业  │利  │业  │通  │建│教  │生  │贸  │法  │活  │策  │风  │他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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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    │    │    │  │    │39  │33  │    │    │    │10  │    │185 ┃
┃    ├─┼──┼──┼──┼──┼─┼──┼──┼──┼──┼──┼──┼──┼──┼──┨
┃ 一 │2 │113 │    │    │    │  │    │    │    │    │    │    │    │122 │235 ┃
┃    ├─┼──┼──┼──┼──┼─┼──┼──┼──┼──┼──┼──┼──┼──┼──┨
┃    │3 │43  │    │    │    │  │    │15  │24  │13  │    │    │7   │5   │107 ┃
┃    ├─┼──┼──┼──┼──┼─┼──┼──┼──┼──┼──┼──┼──┼──┼──┨
┃    │4 │107 │    │    │    │  │    │11  │28  │19  │    │    │    │11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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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47 │    │82  │    │  │    │52  │39  │37  │    │    │22  │145 │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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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    │    │    │  │    │    │    │    │    │    │    │    │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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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 │200 │40  │28  │27  │  │12  │47  │43  │10  │50  │    │60  │8   │525 ┃
┃    ├─┼──┼──┼──┼──┼─┼──┼──┼──┼──┼──┼──┼──┼──┼──┨
┃    │2 │29  │56  │12  │    │4 │    │38  │9   │5   │    │16  │6   │7   │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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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 │14  │76  │30  │    │  │    │33  │32  │10  │11  │    │11  │38  │255 ┃
┃    ├─┼──┼──┼──┼──┼─┼──┼──┼──┼──┼──┼──┼──┼──┼──┨
┃    │2 │133 │    │    │    │24│    │    │    │    │    │5   │    │36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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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47  │    │10  │    │  │    │12  │    │    │    │4   │    │30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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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    │4   │    │  │    │16  │    │    │    │    │9   │9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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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2 │17  │    │    │    │  │    │17  │22  │    │    │    │    │12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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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   │    │13  │    │  │    │17  │31  │    │    │    │    │8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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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1 │    │2   │    │    │2 │    │1   │    │    │    │3   │    │8   │16  ┃
┃    ├─┼──┼──┼──┼──┼─┼──┼──┼──┼──┼──┼──┼──┼──┼──┨
┃    │2 │6   │4   │1   │    │4 │    │8   │1   │    │    │3   │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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