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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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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初,建立了中共成武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3月更名中共成武县监察委员会;1959年9月,根据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又改名中共成武县委监察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纪律检查工作中断,1979年5月,根据中共“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恢复了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4年11月,改称中共成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设专职书记。此前,书记均由县委副书记或者常委兼任。1984年机构改革,县纪委增设中层机构。
违纪查处 至1963年县第二次党代会召开,县纪(监)委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共查处犯有各类错误的党员797名,占党员总数的14%。其中,定为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的141人,包庇坏人、丧失立场的29人,破坏党的团结的24人,强迫命令、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133人,投机倒把的8人,贪污盗窃的184人,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97人,严重挥霍浪费的9人,破坏集体经济、带头单干、从事剥削的51人,弄虚作假的29人,反党反领导的39人,严重个人主义的32人,隐瞒政治历史问题的12人,其他问题9人;属地委管理的干部19人,县委管理的干部59人,一般干部119人。通过调查,弄清事实,进行处理:开除党籍的374人,留党察看的102人,撤销职务的55人。县纪委重建后,至1980年县四次党代会召开,查处违纪案件16起,其中违法乱纪3起,贪污盗窃3起,道德败坏7起,违犯计划生育规定影响严重的3起。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开除党籍3人,留党察看1人,撤销党内职务3人,严重警告6人,警告1人,免于处分2人。至1984年第五次县党代会,县纪委检查纠正了县农业系统招收干部的不正之风,退回违背政策规定录取的1名青年,检查退回了违纪“农转非”的116人户口;检查违纪建私房的6户,追回侵占集体或国家物料折款4159元;检查纠正了341名干部超标准住房,清理了全县2278名干部借欠的公款;调查了县委和县直一些单位的吃喝浪费问题。此外,查处了38处经济案件,涉及干部职工275人,其中县级10人,局级38人,一般党员115人。清查出脏款及脏物折款共计703650元,追回26082元。三年间处理党员102人,其中开除党籍16人,留党察看30人,撤销党内职务13人,严重警告30人,警告13人。
甄别平反 县纪(监)委在查处案件的同时,坚持有错必纠,注重甄别平反工作。1963年,就对1958年后的整风补课、反右倾、反瞒产私分、拔“白旗”和1960年、1961年整风整社中处理的473名党员进行了复查,对于认为当时处理错的137人、部分错的161人,分别进行了改正和部分改正。1979年,县委加强了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政策:(一)对“文化大革命”中处理的195名党员和108名非党脱产干部,全部进行了复查,其中原定外部问题的51人,内部问题的252人;受开除党籍处分的73人,开除工作籍处分的49人,其他处分的181人。经复议,属冤假错案的61人,减轻处分、修改结论的69人,维持原结论不变的173人。为42人恢复了党籍,39人恢复了工作籍。(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了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受诬陷鸣不平的三类案件21起,其中批判游斗的3人,停职检查的5人,判刑的4人,拘留的5人,管制的2人,受纪律处分的2人,全部平反,恢复名誉。(三)“文化大革命”中受审查非正常死亡的20人,其中干部11人,职工9人,全部平反,对其家属和子女按政策规定进行了抚恤和安排。(四)“文化大革命”前,全县共处理机关党员干部470人,对提出申诉的103人复议100人,其中属于全错改正的27人,部分错改正减轻处分的16人,原处分结论不变的57人。(五)“文化大革命”前,共处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1067人,对提出申诉的510人复议509人,其中全错改正的84人,部分错改正减轻处分的36人,原处分结论不变的389人。(六)协助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1979]49号文件精神,对1958年整风运动中错划的283名“右派分子”和因反“右派”受株连的120名干部,全部改正安置工作;对1959年反“右倾”、反私分瞒产和1960年冬1961年春整风整社、民主补课等运动中受批判的党员干部465人,全部平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