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收费 民国期间仅邮电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余经营性收费均随行就市,主客双方协商确定。新中国建立后,邮电、交通、文化娱乐等收费均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修理服务行业收费标准,60年代初开始形成。1962年,县计划委员会、市场物价委员会、手工业生产联社联合制定了缝纫、理发、洗澡、旅店、修理自行车和修理钟表六类经营性收费标准,随《关于制定修理服务行业统一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下达全县,10月10日起执行。同年11月,县市场物价委员会又制定了修理木制农具、修理铁制农具、油漆、修鞋、煮染、弹花、张罗等七类经营性收费标准,并行文通知全县从11月30日起执行。1964年,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除召开修理行业负责人会议,根据国家物价政策,提出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商业局和手工业合作联社,制定了20余种修理行业的收费标准,4月1日起执行,并规定一律明码交易。“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较长时期未行修改,由于成本增加,使一些修理行业经营困难,收不抵支,则不得不自立标准收费。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进入80年代,经营服务行业收费标准逐步松动。至1985年,全部放开,成交双方协商议价,因而带来修理服务业的日趋活跃,但也出现了一些收费过高的混乱现象。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对市场物价进行了整顿,制定了修理服务行业部分收费标准,作为最高限价,下达全县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 50年代至70年代,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项目较少。主要项目是初中及小学生的学杂费、高中学生的学杂费、中学生住宿费,医院门诊挂号费、住院费、全部医疗项目的收费、婚姻登记证书的工本费等等。这些收费一直是根据上级行政或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的。
1980年后,随着价格的放开,有些单位见钱眼开,在“搞活”的名义下,大搞所谓创收,不顾党的方针政策,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群众意见很大。
第四节 非商品收费
经营性收费 民国期间仅邮电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余经营性收费均随行就市,主客双方协商确定。新中国建立后,邮电、交通、文化娱乐等收费均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修理服务行业收费标准,60年代初开始形成。1962年,县计划委员会、市场物价委员会、手工业生产联社联合制定了缝纫、理发、洗澡、旅店、修理自行车和修理钟表六类经营性收费标准,随《关于制定修理服务行业统一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下达全县,10月10日起执行。同年11月,县市场物价委员会又制定了修理木制农具、修理铁制农具、油漆、修鞋、煮染、弹花、张罗等七类经营性收费标准,并行文通知全县从11月30日起执行。1964年,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除召开修理行业负责人会议,根据国家物价政策,提出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商业局和手工业合作联社,制定了20余种修理行业的收费标准,4月1日起执行,并规定一律明码交易。“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较长时期未行修改,由于成本增加,使一些修理行业经营困难,收不抵支,则不得不自立标准收费。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进入80年代,经营服务行业收费标准逐步松动。至1985年,全部放开,成交双方协商议价,因而带来修理服务业的日趋活跃,但也出现了一些收费过高的混乱现象。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对市场物价进行了整顿,制定了修理服务行业部分收费标准,作为最高限价,下达全县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 50年代至70年代,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项目较少。主要项目是初中及小学生的学杂费、高中学生的学杂费、中学生住宿费,医院门诊挂号费、住院费、全部医疗项目的收费、婚姻登记证书的工本费等等。这些收费一直是根据上级行政或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的。
1980年后,随着价格的放开,有些单位见钱眼开,在“搞活”的名义下,大搞所谓创收,不顾党的方针政策,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群众意见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