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价格调整 1953年,三次降低食糖价格,降幅达36%;两次降低棉布价格,白布降4.2%,色布降3.03%,花布降5.7%。1954年,统一了国营和合作社商品价格。1955年,由于发行新人民币,一度冻结物价。1956年,对不合理的工业品价格低调5%—7.5%。
1958年“大跃进”,由于“左”的错误指导,刮“五风”破坏了生产力,国民经济失调,物资短缺。1961年起,扩大物资定量供应的范围,冻结了18种人民生活必须品价格。同时,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供应,以平衡供需,安定人心,回笼货币。1月,敞开高价糖果糕点月,开设高价饭店,供应零杯名酒;4月,高价出售自行车、钟表等。高价与平价大约3:1。青岛产国防牌自行车每辆560元,飞鸽、永久、凤凰三种牌号自行车每辆均650元。1962年后,物价趋于平稳,1965年恢复正常。“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冻结。
1979年,先后调整了一批工业品价格,除农机、化肥、农药、农膜等支农产品降价10%至15%以外,其余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1980年,贯彻全国物价会议精神,对于擅自提价、巧立名目变相涨价,采取措施予以制止。8月降低了13种进口电视机价格;9月降低石英表价格;12月调整了200余种药品价格,降低价格的156种,提高价格的112种,升降相抵,下降幅度为10%。年底,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刹住了涨价风。1982年11月,降低了化纤布、电视机、收音机价格,涤棉布每米下调0.66元。烟酒价格上调,甲乙丙级烟每包分别提高0.27、0.08、0.02元;全国名酒每瓶(0.5公斤)提高2元以上,地方名酒每瓶提高1元以上,散装粮食酒每公斤提高0.2至0.4元。部分农机产品价格浮动,幅度为10%—15%。部分小商品价格放开,工商议价。1982年,在稳定物价的前提下,1月开始,降低了国产机械手表、黑白电视机、半导体收音机、化纤织物等四类商品价格,降幅为10%—15%。2月份,降低进口机械表价格,降幅15%左右。1983年,遵照中央和省指示,县建立了纺织品调价领导小组,调整了近千种纺织品价格。棉纺织品价格提高:棉布20%,毛巾19%,棉毛衫裤16%。化纤织物价格降低:涤棉布28%,中长纤维织物30%,锦纶弹力袜21%,锦纶丝袜25%,合成纤维绸24%,晴纶毛线、针织绒、针织布等10—20%。同时,还降低了手表、闹钟、布胶鞋和一部分电器电子工业产品的价格。1984年,贯彻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制订了具体意见。近千种三类小商品价格放开,工商协议定价;县管工业、土杂、副食品类和饮食服务行业百余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对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允许国营、集体销售企业实行浮动价格,计划外采购日用工业品可自行定价和批发;扩大了乡镇企业定价权,开放了基层供销社计划外采购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2月,平价尿素每吨由458元提高到540元,国产手表、棉布和部分药品降价。1985年,根据“放调结合、小步前进”的方针,开放了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扩大了浮动价格范围,部分工业品实行了花色、季节、批量和质量差价,全部开放了日用小商品价格和供销社、物资局计划外采购商品价格,放开了手表、缝纫机、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和棉纺织品价格。从而,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了经营活力。
农副产品价格调整 新中国建立后,对农副产品分别实行统购统销和派购、定购政策。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放开价格,实行计划购销与自由贸易相结合。
粮油购销:1949年至1953年,县粮食公司采取涨售跌收的办法控制粮价,平抑市场。1951年1月,当粗粮市场价格低于或高于牌价10%时,即按牌价收售;3月,小麦、小米、大豆市场价格低于或高于牌价5%,即按牌价收售。1953年底,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统购统销粮食20余种。主要品种购销差价率为5.6%,小杂粮购销差价率为2%至4%。收购每公斤价格:小麦0.202元,谷子0.136元,高粱0.142元,大豆0.176元。由于城乡交售支付运费不同,价格稍有差别。1961年,根据国务院把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4.6%的决定,按照省和地区具体安排,从麦季开始执行新的收购价格。统销价格不变,购销实行倒挂,国家补贴亏损部分。此次调整粮价后,销售实行倒挂,国家补贴亏损部分。此次调整粮价后,县内收购差价取消。调整后的粮价为,每公斤小麦0.234元,谷子0.164元,高粱0.162元,地瓜干0.128元,大豆0.254元。1966年,粮食统购价格从6月1日起调整,除绿豆、红小豆、白小豆和豇豆等小杂粮保持购销差价外,其他一律购销同价。粮食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16.06%。调整后价格为:每公斤小麦0.274元,谷子0.188元,高粱0.186元,地瓜干0.154元,大豆0.284元。1979年,根据商业部和国家物资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的通知》和省计委、粮食局具体规定,从5月1日起,调整了粮油收购价格:12种有收购量的粮食平均提高幅度为22.04%;4种有收购量的食油平均提高幅度为27.48%。超购部分加价幅度,全年统算按实际平均统购价,再加50%。统销价格不变。购销倒挂幅度进一步加大。调整后价格为:每公斤小麦0.334元,谷子0.232元,高粱0.218元,地瓜干0.196元,玉米0.234元,大豆0.46元。1985年,粮油改统购为合同定购,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计算,70%按超购加价计算。比例收购价为,每公斤小麦0.476元,谷子、玉米0.337元。非农业人口供应价为:每公斤标准粉0.356元,特一粉0.50元,特二粉0.43元,玉米面0.21元。
棉花收购:从1954年棉花统购至1985年,收购价格有三次大的变动。1954年至1978年为小幅度调整,经过1963、1966、1972、1977、1978年五次提价,籽棉每公斤提高0.303元,皮辊棉提高0.740元。1979年,实行以前三年平均交售为基数,超购加价30%。超购皮棉不论等级,每公斤加价0.83元。1984年,实行“倒二八”方式结算,20%按统购价,80%按超购价,每公斤皮棉比例收购价为3.616元。1985年改为“倒三七”方式结算,棉价略有下降,每公斤皮棉比例收购价为3.528元。
生猪收购:1956年起实行生猪派购,四等生猪每公斤0.62元(猪肉销售价0.96元)。1961年实行“毛斤计价,毛斤定等”,四等生猪价调至0.88元(猪肉销售价1.40元)。1963年,恢复“以毛斤计价,以出肉率定等”办法,最低收购重量为60公斤。1964年,每公斤一等肉1.66元,二等肉1.56元,三等肉1.46元,农村降0.04元;等外肉每公斤1.20—1.30元;冷仓储藏议价等外肉每公斤0.90元;猪下货每公斤平均0.73元。1978年4月25日起,购销地区差价一律取消。生猪收购,四等每公斤0.91元,相邻每等差价为0.025元;猪肉每公斤销售1.44元。1979年,生猪收购价格,平均由每公斤0.97元调至1.24元。11月1日起,猪肉销售价每公斤为1.92元。1985年取消生猪派购,猪肉不再统一定价,实行产销协商成交。生猪指导收购价为每公斤1.60元,猪肉指导销售价为每公斤2.50元。
成武县棉花收购价格变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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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品 级 │价格(元/公斤)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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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五级籽棉 │0.545 │ ┃
┃ ├───────────────────┼────────┤ ┃
┃ │标准级五级皮辊棉 │1.5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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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衣分率33%五级籽棉 │0.644 │ ┃
┃ ├───────────────────┼────────┤ ┃
┃ │五级皮辊棉 │1.9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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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衣分率33%五级籽棉 │0.7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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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327"33% 籽棉 │0.756 │新标准三级,纤维长27mm ┃
┃ ├───────────────────┼────────┤ ┃
┃ │"327"皮辊棉 │2.0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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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327"33% 籽棉 │0.772 │ ┃
┃ ├───────────────────┼────────┤ ┃
┃ │"327"皮辊棉 │2.0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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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327"籽棉 │0.848 │锯齿棉每公斤加补贴0.092 ┃
┃ ├───────────────────┼────────┤元。 ┃
┃ │"327"皮辊棉 │2.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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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327"33% 籽棉 │1.041 │超购加价30%。以前三 ┃
┃ ├───────────────────┼────────┤年平均交售数为基础. ┃
┃ │"327"皮辊棉(加北方棉区补贴0.0575元) │2.765 │超购皮棉每公斤加价 ┃
┃ ├───────────────────┼────────┤0.83元 ┃
┃ │"327"锯齿棉(加亏衣分补贴0.11元) │2.8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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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327"33% 籽棉 │1.140 │ ┃
┃ ├───────────────────┼────────┤ ┃
┃ │"327"皮辊棉 │3.0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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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327"皮辊棉 │(统购价) │2.916 │5%北方棉区补贴取消。 ┃
┃ │ ├───────────┼────────┤"倒二八"结算,20%牌 ┃
┃ │ │(比例收购价) │3.616 │价,80%超购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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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327"皮辊棉(比例收购价) │3.528 │改为"倒三七"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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