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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合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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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初期,县工商管理部门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维护经济合同制度。1958年“大跃进”时期和“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合同废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合同制度又得到了恢复和加强。根据1981年12月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198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1984年,县政府建立了经济合同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县长任组长。各乡镇也相应地建立了经济合同监督领导小组。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经济合同领导小组8个、38人。全县各企业建立的经济合同管理组织共192个,管理人员214人,其中专职12人,兼职202人,初步形成了经济合同管理体系。1984年10月,县建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委员13人。委员会建立后下达了关于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的公告,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了《经济合同法》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