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 新中国建立前,成武县私人借贷有大宗和小项两种。大宗借款,多由借款人觅保介绍,由借款人书立借契,或附抵押,载明借款数目、偿还日期及利率等,交放款人收执。归还时间以一年为限。短期时间不等,月息多数在3分至6分之间。小项借款,口头议约,习惯在阴历年前归还。
境内借贷形式有借钱还钱、借粮还粮、借钱还粮、借粮还钱等。分有息与无息两种,无息为情借。借粮期限一般为一年,除借粗还细外,利息一般为5成,最高10成。
典田,境内又称“卖活地”,一是将土地低价典给他人耕种,卖主可在规定
时间持钱回赎,回赎习惯上以“麦不过立春,地不过寒食”为期。二是债务人以田地抵押借款,言明利息及期限,到期不还,或仍归债权人耕种,或另议永归债权人所有。以上两种办法均需债务人交契作押,凭人作保,订立典契为据。
商店放帐,即店主对熟识之顾客赊欠记帐生息,一年清账一次,月息一般2分,最高5分。清帐多在年终进行。也有的一年分为两次结算,一次在麦收后或中秋节,一次在腊月下旬。
工商信贷 成武县工商信贷始于1945年,到1949年全县共清理旧贷折合人民币861649.95万元(旧人民币)。1949年以前,贷款多经政府发放,只给信用部门转去某区某人借到县府贷款数目若干一张白条,多数没有文约。
新中国建立后,工商业贷款成为县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从1949年开始,对工业、商业进行有计划的扶植。境内采用先工业,后商业的放款政策。对工业贷款,先国营工业,后私人工业,再手工业。对商业贷款,主要是出口商业和土产运销业。其利息(月息)公营工业6至12分,私营工业9至15分;公营商业7.5至15分,私营商业9至21分。1950年采用随收随贷的方法,催收与发放交替进行。放款对象主要是手工业。1952年,贷款政策适当放宽,同时对私商进行必要的限制。1953年,工商信贷多在县供销联合社和各基社进行,贷款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半年。1954年,工商业贷款只限供销商业、合作商店。基层供销社申请贷款,必须用于商品经营、资产购置,否则不予贷款。1955年改进信贷结算办法,对粮食信贷实行金库下放,直接办理贷款,促其快运,快结算,以加速资金周转。1956年对发展和扩大农具修理、生产生活资料修理贷款则给于积极支持,而对于逐步淘汰的金银首饰、土纺土织、冥香烧纸等行业不予贷款。对小商贩则实行逐户登记排队,核实贷款数额,分批发放,边贷边收的办法。为保证商业库存所需商品的进货,年内还发放临时贷款11万元。是年全县商业信贷资金占全县商业流通资金的70—80%。1957年,共扶植由欠款代销转为现款代销业254户,占全县总代销户的78%,计款4.2万元。扶植经销商户320户,占全县经销商户总数的58.5%,计款1.3万元。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工商业贷款大幅度增加。1959年随着财税体制的变化,信贷体制也有所变化,流转资金统一由银行管理,并根据放款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用钱者管钱的群众运动。1962年,贯彻中央对银行工作的《六条规定》,加强了信贷管理,紧缩信贷资金,减少了工商业贷款。是年工业贷款16万元,比1961年减少12万元。商业贷款1054万元,比1961年减少504万元。同时还进行了清仓核资工作,全县共收回工商企业非正常占款152.2万元。
1963年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跃城乡交流,全县43个企业单位贷款总额199.9万元。1964年根据中央关于“加强银行工作,当年平衡,不增发货币”的金融工作方针,成武县制订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信贷工作制度。
1966年,县对1961年以前的陈欠商业贷款进行清理,全县共清出陈欠商业贷款单位150个,原贷金额55631.77元,视情况分别进行了核销。“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银行业务经营自主权不能保障,工商信贷规章混乱,费用外贷款增加,管理放松,监督不力,致使工商信贷流于政治形式,贷款余额回升。“文化大革命”初期,工业停产“闹革命”,贷款减少。1968至1976年,趁城市工业生产下降之机,成武县新上一批工业项目,随之工业贷款增加,生产状况一度好转。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银行按照“择优扶植,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发挥其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中的杠杆作用。1980年,新办中短期设备贷款,当年贷出60万元。1981年,工商信贷用以支持市场紧缺商品和适销商品的购进,扩大商品销售,增加市场供应,发挥信贷的调节作用。1982年,又增加中短期专项贷款,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物资保证,定期偿还,并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1984年,除对工商企业贷款外,同时还聚集闲散资金,采取投资、租赁、信贷等方式,支持工商企业和工商户。1985年,全县工商业贷款10056万元,其中工业贷款2441万元,商业贷款7616万元。同时还动员协助各企业大搞内部挖潜,仅工商企业单位就挖出不合理资金占用431万元,让其参与流动资金周转。
成武县工商业贷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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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工 商 业 贷 款 │ 项目│工 商 业 贷 款 ┃
┃ 金额 ├──┬──┬──┤ 金额 ├───┬──┬──┨
┃年度 │合计│工业│商业│年度 │合计 │工业│商业┃
┃ │ │贷款│贷款│ │ │贷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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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0.01│0.01│ │1968 │1287 │39 │1248┃
┠────┼──┼──┼──┼────┼───┼──┼──┨
┃1950 │0.25│0.05│0.20│1969 │1373 │65 │1308┃
┠────┼──┼──┼──┼────┼───┼──┼──┨
┃1951 │5 │1 │4 │1970 │1240 │65 │1275┃
┠────┼──┼──┼──┼────┼───┼──┼──┨
┃1952 │16 │1 │15 │1971 │954 │93 │861 ┃
┠────┼──┼──┼──┼────┼───┼──┼──┨
┃1953 │40 │1 │39 │1972 │1186 │125 │1061┃
┠────┼──┼──┼──┼────┼───┼──┼──┨
┃1954 │45 │1 │44 │1973 │1571 │120 │1451┃
┠────┼──┼──┼──┼────┼───┼──┼──┨
┃1955 │302 │2 │300 │1974 │1416 │190 │1226┃
┠────┼──┼──┼──┼────┼───┼──┼──┨
┃1956 │318 │21 │297 │1975 │2112 │181 │1931┃
┠────┼──┼──┼──┼────┼───┼──┼──┨
┃1957 │575 │26 │549 │1976 │1983 │323 │1660┃
┠────┼──┼──┼──┼────┼───┼──┼──┨
┃1958 │1486│151 │1335│1977 │2479 │417 │2062┃
┠────┼──┼──┼──┼────┼───┼──┼──┨
┃1959 │1380│145 │1235│1978 │2527 │424 │2103┃
┠────┼──┼──┼──┼────┼───┼──┼──┨
┃1960 │1149│47 │1102│1979 │3315 │431 │2884┃
┠────┼──┼──┼──┼────┼───┼──┼──┨
┃1961 │1586│28 │1558│1980 │2236 │448 │1788┃
┠────┼──┼──┼──┼────┼───┼──┼──┨
┃1962 │1070│16 │1054│1981 │3042 │502 │2540┃
┠────┼──┼──┼──┼────┼───┼──┼──┨
┃1963 │798 │9 │789 │1982 │9152 │666 │8486┃
┠────┼──┼──┼──┼────┼───┼──┼──┨
┃1964 │848 │7 │841 │1983 │3846 │749 │3097┃
┠────┼──┼──┼──┼────┼───┼──┼──┨
┃1965 │886 │8 │878 │1984 │5316 │832 │4484┃
┠────┼──┼──┼──┼────┼───┼──┼──┨
┃1966 │1155│17 │1138│1985 │10056 │2241│4484┃
┠────┼──┼──┼──┼────┼───┼──┼──┨
┃1967 │1187│54 │11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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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工商业存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表
单位: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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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日期 │1952年 │1953年 │1954年 │1956年 │1958年┃
┃ 利率 ├─────┼───┬───┼─────┼────┼───┨
┃ 项目 │6月1日 │7月1日│8月1日│1月1日 │1月1日 │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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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存及合作存款 │2.4 │ │ │2.1 │1.8 │1.8 ┃
┃ ├───────────┼─────┼───┼───┼─────┼────┼───┨
┃存│公私合营企业存款 │2.4—7.5 │ │ │2.7—6.0 │2.4 │1.8 ┃
┃款│ │ │ │ │ │ │ ┃
┃ ├───────────┼─────┼───┼───┼─────┼────┼───┨
┃ │私营企业存款 │3.6—7.5 │ │ │4.2—7.5 │2.4—4.2│2.4 ┃
┠─┼───────────┼─────┼───┼───┼─────┼────┼───┨
┃ │国营工业定额贷款 │ │ │ │4.5 │ │ ┃
┃ ├───────────┼─────┼───┼───┼─────┼────┼───┨
┃ │国家工业超定额贷款 │ │ │ │4.8 │4.8 │6.0 ┃
┃ ├───────────┼─────┼───┼───┼─────┼────┼───┨
┃ │国营商业贷款 │11.1—12.0│6.9 │6.9 │ │6.0 │6.0 ┃
┃ ├───────────┼─────┼───┼───┼─────┼────┼───┨
┃ │粮食企业贷款 │ │ │6.9 │ │6.0 │6.0 ┃
┃ ├───────────┼─────┼───┼───┼─────┼────┼───┨
┃ │外贸贷款 │ │ │ │ │ │4.8 ┃
┃ ├───────────┼─────┼───┼───┼─────┼────┼───┨
┃ │供销社贷款 │9.99—10.8│6.9 │6.3 │ │6.0 │6.0 ┃
┃ ├───────────┼─────┼───┼───┼─────┼────┼───┨
┃贷│供销社经营新式农具贷款│ │ │ │4.2 │4.2 │取消 ┃
┃ ├───────────┼─────┼───┼───┼─────┼────┼───┨
┃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贷款 │5.4—8.91 │ │ │4.2 │4.8 │6.0 ┃
┃ ├───────────┼─────┼───┼───┼─────┼────┼───┨
┃款│个体手工业贷款 │ │ │ │9.0 │7.2 │ ┃
┃ ├───────────┼─────┼───┼───┼─────┼────┼───┨
┃ │独立小商品者贷款 │ │ │ │9.0 │ │6.0 ┃
┃ ├───────────┼─────┼───┼───┼─────┼────┼───┨
┃ │公私合营工业贷款 │ │ │ │4.8—14.0 │6.9 │6.0 ┃
┃ ├───────────┼─────┼───┼───┼─────┼────┼───┨
┃ │公私合营商业贷款 │ │ │ │10.5—15.0│8.1 │ ┃
┃ ├───────────┼─────┼───┼───┼─────┼────┼───┨
┃ │私营工业贷款 │13.5—16.8│ │ │9.0—16.5 │9.9 │7.2 ┃
┃ ├───────────┼─────┼───┼───┼─────┼────┼───┨
┃ │私营商业贷款 │14.4—20.4│ │ │13.5—19.5│13.5 │7.2 ┃
┃ ├───────────┼─────┼───┼───┼─────┼────┼───┨
┃ │合作商店贷款 │ │ │ │ │7.2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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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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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日期 │1972年│1978年│1982年│1985年┃
┃ 数量 ├───┼───┼───┼───┨
┃ 项目 │1月1日│7月1日│4月1日│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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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活期存款 │1.5 │1.5 │1.5 │1.5 ┃
┃ ├────────────────────────────┼───┼───┼───┼───┨
┃存│单位定期存款:一年期 │ │3.0 │3.6 │ ┃
┃ ├────────────────────────────┼───┼───┼───┼───┨
┃ │二年期 │ │3.6 │4.2 │ ┃
┃ ├────────────────────────────┼───┼───┼───┼───┨
┃款│三年期 │ │4.2 │4.8 │ ┃
┃ ├────────────────────────────┼───┼───┼───┼───┨
┃ │信用社在银行定期存款 │ │2.7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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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 │ │6.0 │6.6 ┃
┃ ├────────────────────────────┼───┼───┼───┼───┨
┃ │生产周转,临时贷款 │ │ │6.0 │6.6 ┃
┃ ├────────────────────────────┼───┼───┼───┼───┨
┃ │工业企业结算贷款 │4.2 │4.2 │4.2 │3.0 ┃
┃ ├────────────────────────────┼───┼───┼───┼───┨
┃ │固定资产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 │ │4.2 │6.6 ┃
┃ ├────────────────────────────┼───┼───┼───┼───┨
┃ │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 │ │ │4.8 │7.2 ┃
┃ ├────────────────────────────┼───┼───┼───┼───┨
┃贷│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 │ │ │5.4 │7.8 ┃
┃ ├────────────────────────────┼───┼───┼───┼───┨
┃ │五年以上至十年(含十年) │ │ │6.0 │8.4 ┃
┃ ├────────────────────────────┼───┼───┼───┼───┨
┃ │商业企业商品流转大修理贷款 │4.2 │4.2 │6.0 │6.6 ┃
┃ ├────────────────────────────┼───┼───┼───┼───┨
┃ │商业企业结算贷款 │4.2 │4.2 │4.2 │3.0 ┃
┃ ├────────────────────────────┼───┼───┼───┼───┨
┃款│平价粮油贷款 │ │2.1 │3.0 │ ┃
┃ ├────────────────────────────┼───┼───┼───┼───┨
┃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3.6 │3.6 │3.6 │ ┃
┃ ├────────────────────────────┼───┼───┼───┼───┨
┃ │外贸贷款 │ │4.2 │6.0 │6.6 ┃
┃ ├────────────────────────────┼───┼───┼───┼───┨
┃ │三级批发和零售、饮食服务、贸易中心部门的流动资金贷款 │ │4.2 │6.0 │6.6 ┃
┃ ├────────────────────────────┼───┼───┼───┼───┨
┃ │新开办商店企业,逐年核贷商业企业新老集体商业商品流转贷款│4.2 │4.2 │6.0 │6.6 ┃
┃ ├────────────────────────────┼───┼───┼───┼───┨
┃ │县供销社贷款 │4.2 │4.2 │6.0 │6.6 ┃
┃ ├────────────────────────────┼───┼───┼───┼───┨
┃ │个体工商业户贷款 │ │4.2 │6.0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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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 1950年以前,县民主政府对农业贷款,主要是办理实物信贷,如发放种籽和肥料等。1950年开始实行货币贷款,其利率分为三类:农具耕畜贷款,1分8厘;肥料种籽贷款,1分5厘;副业以及灾区贷款,1分。1950年至1952年,社员贷款占主项,其中又分生产和生活费用贷款两种。其间对大田集、南鲁集、汶上集三个革命老根据地实行优惠贷款政策。贷款项目有:家庭副业贷款、生活困难贷款、建房贷款。1953至1956年,重点对农业互助组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支持,促进农民组织起来,走集体道路。对灾区农民贷款回收视受灾程度,分别给于缓、减、免。1954年春季,全县耕畜贷放206头计价7651万元(旧人民币),种畜贷放计价1850万元,生产农具、设备、肥料贷款13723万元,周转性放款贷款55808万元,年底收回4273846万元(均为旧人民币)。同时,对灾区1953年以前的到期贷款给于减免或缓收。1955年,境内农业贷款以扶植贫农、支援农业合作社为主,发展生产,打击与消灭高利贷剥削。全年共发放农业贷款293109元,其中扶植农业合作社144111元,占农业贷款总额的49%,扶助互助组和单干农民66678元,占农业贷款总额的19%。为了帮助贫农解决交纳入社股金的困难,树立贫农在合作社中的优势,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巩固和发展,境内实行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但只限于参加农业社的贫农和个别生产资金缺乏的下中农。其贷款利率为月息4厘。
1957年,县农业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重点用于生产资料购置,农田水利建设。1958年大兴水利建设,发放开挖水库购置工具和民工生活贷款13.2万元。对固定性和长期性农业基本建设款项适当进行限制。
1959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全县共发放生产、生活贷款1143.6万元。1959年春季,境内群众生活最为困难,银行共发放群众生活贷款278.9万元,对安排社员生活,稳定生产情绪,起了一定作用。1960年,银行协同各部门主动调查、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积极支援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改造。仅上半年就发放农业贷款119.1万元,其中银行发放66.2万元,信用部发放52.9万元。还发放各种收购农副产品定金48万元,预付贷款36.2万元,贫队投资103万元。年内县银行先后向农村送款送物资6万人次,计30余万元;物资有水车1850部、排灌机械35台、提水工具5075件、收割机258部、化肥30万公斤、双铧犁65部、新式步犁722部、农药10万公斤;推动了生产发展,密切了群众关系。社员群众反映说:“饥送粮、寒送衣,生产当中送钱送农具,这样大恩如何报,永远不忘毛主席。”是年共收回农贷资金30万元。1961年,实行统筹和合理安排农贷资金,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农业贷款指标不再向下分配,由银行统一掌握周转使用。1962年坚持农贷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全年共发放农业贷款140.75万元,其中短期贷款99.95万元,长期无息贷款40.82万元。重点支持了2140个贫灾队,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70%。上述贷款除1965年以前收回的以外,其余经上级银行批准,于1966年全部予以豁免。
1967年,县农贷资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及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时社员个人生产、生活贷款只由农村信用社发放。1968年,县农业贷款项目有:生产设备贷款、生产费用贷款、灾区社员口粮贷款、贫下中农困难户贷款。以上诸项贷款均分别立帐,单独管理,不许相互流动。1972年,对粮食、棉花、烟叶、生猪、中药材、桑蚕茧等发放预购定金,全县共发放119.8万元。1973年,境内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农贷方针,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制度,帮助生产队购买农业机械274台、配套机械154台,打井74眼,支援30个生产队办起高压电,增强了农业生产的抗灾能力。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贷款对象由生产队转向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专业村、经济联合体以及乡镇企业。贷款数量也逐年增加。全县共发放农业贷款448.6万元,其中用于农业生产费用222.8万元,设备贷款99.4万元,社队工业贷款126.5万元,分别占贷款总数的49.6%、22.4%和28%。1981年,全县共发放农业贷款1220万元,比上年增加530万元。其中支持抗旱贷款266万元,占当年贷款总数的21.8%。1984年,县内放宽了农业贷款政策,支援农村发展商品生产,帮助农民增加抗灾能力。全年共发放农业贷款2625万元,其中棉花专项贷款537万元,占20%;抗旱贷款492万元,占18.1%;乡镇企业贷款965万元,占36%;多种经营贷款679万元,占25.9%。1985年,境内农业贷款项目有:乡镇企业、集体农业、承包户、信用社、预购定金、收购农副产品等。
成武县农业贷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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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合 │社队农│预购定│ 项目│合 │国营农│社队农│预购定┃
┃ 数量 │计 │业贷款│金贷款│ 数量 │计 │业贷款│业贷款│金贷款┃
┃年度 │ │ │ │年度 │ │ │ │ ┃
┠───┼──┼───┼───┼───┼──┼───┼───┼───┨
┃1949 │0.01│0.01 │ │1968 │1295│ │1271 │24 ┃
┠───┼──┼───┼───┼───┼──┼───┼───┼───┨
┃1950 │0.5 │0.5 │ │1969 │1361│5 │1319 │37 ┃
┠───┼──┼───┼───┼───┼──┼───┼───┼───┨
┃1951 │6 │6 │ │1970 │1372│ │1343 │29 ┃
┠───┼──┼───┼───┼───┼──┼───┼───┼───┨
┃1952 │16 │16 │ │1971 │551 │ │526 │25 ┃
┠───┼──┼───┼───┼───┼──┼───┼───┼───┨
┃1953 │42 │42 │ │1972 │535 │ │517 │18 ┃
┠───┼──┼───┼───┼───┼──┼───┼───┼───┨
┃1954 │54 │54 │ │1973 │490 │ │474 │16 ┃
┠───┼──┼───┼───┼───┼──┼───┼───┼───┨
┃1955 │76 │76 │ │1974 │569 │ │523 │46 ┃
┠───┼──┼───┼───┼───┼──┼───┼───┼───┨
┃1956 │279 │270 │9 │1975 │551 │ │526 │25 ┃
┠───┼──┼───┼───┼───┼──┼───┼───┼───┨
┃1957 │364 │338 │26 │1976 │800 │ │763 │37 ┃
┠───┼──┼───┼───┼───┼──┼───┼───┼───┨
┃1958 │560 │505 │55 │1977 │971 │ │895 │76 ┃
┠───┼──┼───┼───┼───┼──┼───┼───┼───┨
┃1959 │904 │815 │89 │1978 │1112│ │1043 │69 ┃
┠───┼──┼───┼───┼───┼──┼───┼───┼───┨
┃1960 │1044│922 │122 │1979 │1147│ │1075 │72 ┃
┠───┼──┼───┼───┼───┼──┼───┼───┼───┨
┃1961 │1087│943 │143 │1980 │848 │ │720 │128 ┃
┠───┼──┼───┼───┼───┼──┼───┼───┼───┨
┃1962 │881 │789 │92 │1981 │943 │ │867 │76 ┃
┠───┼──┼───┼───┼───┼──┼───┼───┼───┨
┃1963 │1078│1076 │2 │1982 │638 │ │608 │30 ┃
┠───┼──┼───┼───┼───┼──┼───┼───┼───┨
┃1964 │1111│1104 │7 │1983 │850 │ │848 │2 ┃
┠───┼──┼───┼───┼───┼──┼───┼───┼───┨
┃1965 │1204│1169 │35 │1984 │531 │ │505 │26 ┃
┠───┼──┼───┼───┼───┼──┼───┼───┼───┨
┃1966 │1266│1242 │24 │1985 │1427│ │1405 │22 ┃
┠───┼──┼───┼───┼───┼──┼───┼───┼───┨
┃1967 │1320│1283 │3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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