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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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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1944年至1948年,成武县抗日民主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信用股,经办信贷业务。1949年3月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成武县支行(以下简称县人行),下设业务、会计、出纳、人事等四个专业组,有职工21人。1950年7月人行负责人改称行长,行内设秘书、营业、合作、会计、出纳等五个股。1951年又增设人事和农放股。1956年再增设储蓄股,并建立储蓄所。是年6月,从人行内分离出中国农业银行成武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行),农行内设农放和信用合作股,负责农村金融管理。1958年2月农行并入人行,此时人行设有人事、秘书、信贷、计划统计、农村金融、会计、出纳、储蓄等八个股,共有职工184人。1961年,金融系统精简机构和人员,县人行将原来的八个股合并为人事秘书、计划信贷、会计出纳、农村金融、储蓄等五个股。人员由184人减少到101人,其中行内由84人减少到37人;营业所由100人减少到64人。1964年1月,人、农两行分设,1965年10月农行再次并入人行。1968年5月,成立“人民银行革命委员会”,1971年并入县财政金融局。1972年恢复县人行建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为适应地方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银行体制也进行了改革,逐步加强与完善了金融机构,于1978年10月,建立了中国建设银行成武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建行),行内设人秘、会计、拨款三个专业股。1980年10月恢复县农行建制,全县营业所、信用社划归农行领导。1984年4月建立中国保险公司成武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县保险公司)。1985年筹建中国工商银行成武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工商行)。县各专业行相继建立后,县人行不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主要任务是做好金融工作的宏观决策和信贷资金的管理;保持境内货币稳定;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调节境内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
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2年,县人行在九区的李胡同和城关区的刘庄,按照民主选举,群众办社的原则,由群众选举理事会、监事会,贫农雇农集资兑股,首次试办信用合作社两处(以下简称信用社),1953年发展到10处,1954年10月有19处,共有社员6036户。1955年农村信用社组织发展较快,全县达到91处,活动范围扩展到96个乡,占全县总乡数的73.28%,共有社员33229人,有股金12935元。1957年,立足巩固组织,积极发展业务,年底有股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89.5%,根据上级指示,境内原则上停止发展新社员。1958年上半年,全县有信用社29处,信用部15处,入社社员112892人,共有股金82479元。9月,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将原有信用社合并,每社一处,共有10处。1979年,随着行政区域变化,又增加8处信用社。
新中国建立初期,信用社工作人员均为义务制,1951年起,给于少量生活补贴(每月3—12元),1956年后实行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