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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种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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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 清代以前,成武县征收物产税、商税等。宋代对行商远销货物,每千钱课税20;城市商人销售货物每千钱课税30。明初商税收纳实物,谓之抽分或折银,其办法有三分取一、十分取一等。
清代税收,多沿明制。盐税,道光十年(1830年),每引(200斤)盐征正课银二钱四分五厘八丝。药(土产鸦片)税,咸丰年间(公元1851—1861年)洋药(进口鸦片)每百斤征税银三十两,光绪九年(1883年)加征八十两;土药不论价之高低,每百斤征税银四十两。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成武县设土药税厘局,定每百斤土药征落地银十六两,厘捐银十六两,过关另纳税银十六两。牙税,道光十年每一牙帖缴牙杂税银二两五钱。当税,始于康熙年间,每一当铺年缴税银二两五钱至五两。契税,道光年间尽征尽解;宣统元年(1909年),买契价银一两征税银九分,典契价银一两,征税银六分。牲畜税,顺治二年(1645年)按价值每两纳税银三分。
民国初期沿袭清末税制。1917年契税税率为6%。1915年牲畜交易,马、牛每头征税一元,驹犊折半,驴每头纳税三角。1927年,工商税制有所改变,成武县时有货物税,其税目有酒、烟丝和迷信品等,税率分别为100%、40%和60%。所得税,1936年县内有两类:其一为营利事业所得,采取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为4%,最高为30%;其二为证券存款利息所得,采取比例税率,时为10%。1946年,营利事业所得按所得额3%至20%或资本额5%至25%税率纳税。营业税,1931年开征,时有商店、牙行、当业、油业、牲畜屠宰等营业种类,其税率分为三类:一按营业收入额计税,税率2‰至10‰;二按资本额计税,税率4‰至20‰;三按收益额计税,税率2%至5%。1943年营业税法修正,按营业税收入额计征者,税率1%至3%;按营业资本额计征者,税率2%至4%,1947年又修订为6%,屠宰税以猪、羊、牛、马为限,税率为价的10%。印花税,始于民国初期,至1948年该种税共有30余目。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成武县解放区的工商税种有:出入境税,始于1941年,为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所创,是此期县工商税中的主要税种;出境货物征税税率5%至40%,入境货物征税税率5%至50%。烟酒税,1941年土产水烟按价征税10%、旱烟按价征税15%、地产卷烟以价征税20%。1949年5月,各种卷烟以价征税60%,斗烟丝40%,土烟丝20%。酒类以价征税30%,1948年粮食酒为50%,果米酒为30%。1949年5月烧酒、黄酒、酒精以价征税80%,洋酒、啤酒、改制酒以价征税100%,果米酒以价征税50%。交易税,1946年只对牲畜、粮食征收,1949年1月增对棉花、布匹征收,其交易税率牲畜为4%、土布为3%、粮食棉花为20%。货物税,1949年9月,税率分别是:烟类30%至100%,皮毛类5%,迷信品60%。营业税,分三种:一是工商营业税,不论公私经营,起征额均为5000元(冀钞),年纯收益0.5至1万元的税率2.5%,1.1至2.5万元的税率为3%,作坊按不同行业分别减征1/4、1/2、2/3,临时营业税率为3‰至30‰;二是烟酒牌照税,县只有兼营零卖和摊贩零卖烟酒者,每季纳税100至300元;三是摊贩、牌照税,资金总额由纳税人自报,税局确定牌照等级与应纳税额。屠宰税,始于1949年1月,税率为肉价的5%,9月改为8%。印花税,税目和税率主要有:发货票3‰,记载资本簿折3‰,营业所用簿折定额贴花1000元(旧人民币),借贷契据3‰,典卖财产契据3‰,婚烟证书定额贴花1000元(旧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统一全国税政,逐步废除旧税制,建立新税制。1950年,县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交易税、印花税、工商业税、屠宰税,1951年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和利息所得税,其中收入较大的是货物税、工商业税和交易税三种。货物税最高税率80%,最低5%。交易税的税率牲畜为4%,土布为3%,粮食、棉花为2%,屠宰税为10%。1953年对工商税制作了若干修正,此时县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营业税、摊贩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此时戏剧税率2%,电影税率5%,屠宰税率13%。1958年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合并税种,简化纳税环节,调整部分税率。1962年4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停征。至1972年,县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等。此期农产品采购最高税率为40%(烟叶),最低4%(粮食);商品零售税率3%;交通运输税率2.5%;服务性业务税率3%至7%;临时经营税率10%。屠宰税改为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2元,山羊每只2角,绵羊每只4角。1973年税制实行进一步改革,合并税种,简化税目,调整少数税率,试行工商税,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于1981年对原有的工商税收作了重大调整,又先后在1983和1984年分两步实行了利改税,恢复了一些老税种,如牲畜交易税,税率定为5%,增设了一些新税种,如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建筑税、城建税、奖金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所得税又分国家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个体经济所得税。国家企业所得税全年所得额在千元以下的税率10%,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5%,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同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个体经济所得税率最低为7%(全年所得不超过千元),最高为60%(全年所得5万元),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所得税加征10%至40%。建筑税税率为10%,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但对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等投资免征建筑税。城建税税率5%。1985年奖金税率采取超额(率)累进办法征收,其分级纳税率分别为30%、100%、300%。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1985年国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县、乡镇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均按10%。此时营业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农业税 农业税是由田赋演变而来。清代地丁皆交税银,康熙九年(1760年),成武县每亩地征银二分四厘,征米一合三勺四撮二圭八粟四颗。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地统一征收,增人不增赋,道光十年(1830年)每丁征银六厘九毫二丝,每亩征银二分二厘二毫九丝六忽九微。民国时期地丁银称正税,地方附加称副税,统交银币。
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改征粮食,群众习称“公粮”,在实行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的同时,推行了新的农业税制,实行按田亩数量扣除免征点后计算征收,税率12%左右。建国初期,农业税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采取免征点、按产量比例征税办法,经累进税率进行征收,每一负担亩(耕地标准亩数量,扣除每一农业人口一个标准亩的免征额后,称为负担亩),全年征收正税小米9.5公斤,地方附加1公斤。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同时制订了“农业税条例细则”,鼓励增产,稳定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比例税制度,按照土地常年应产量和规定随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有所修改或补充,但基本政策和制度未变。

成武县集市交易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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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征税名称 │税率(%) ┃
┃ │ ├───┬────┨
┃ │ │1962年│196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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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类 │牛、马、驴、骡、猪、羊、兔 │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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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 类 │猪肉、羊肉、牛肉、马肉、驴肉 │10 │猪羊肉10┃
┃ │ │ │其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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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蛋类 │鸡、鸭、鹅及蛋类 │10 │5 ┃
┠────┼────────────────────────────┼───┼────┨
┃干鲜果类│山核桃、香蕉、柑桔、枇杷、杨梅、梨、水密桃、山楂、柿子、│10 │5 ┃
┃ │甜瓜、西瓜、脆瓜、菱角、荸荠、甘蔗 │ │ ┃
┠────┼────────────────────────────┼───┼────┨
┃淡水产品│鱼、虾、贝、蛤 │10 │5 ┃
┠────┼────────────────────────────┼───┼────┨
┃海水产品│各种海产品 │10 │5 ┃
┠────┼────────────────────────────┼───┼────┨
┃旧货类 │旧表、旧自行车 │1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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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生姜、花生、蜂蜜、生皮、棕片、蚕茧、苘、大蒜 │1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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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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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 │ 198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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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行业 │税率% │征税行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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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具制造 │1.5 │商品零售│3 ┃
┠────────────┼───┼────┼───┨
┃榨油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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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用品制造 │2.5 │商品批发│10 ┃
┠────────────┼───┼────┼───┨
┃营造(建筑) │3 │ │ ┃
┠────────────┼───┼────┼───┨
┃鞭炮、迷信品、烟酒制造 │35 │交通运输│3 ┃
┠────────────┼───┼────┼───┨
┃药品、医疗器械花纱布 │2.5 │ │ ┃
┠────────────┼───┼────┼───┨
┃供销、销费合作社 │2.5 │金融保险│5 ┃
┠────────────┼───┼────┼───┨
┃五金制品 │3 │ │ ┃
┠────────────┼───┼────┼───┨
┃百货、杂货、饮食 │3.5 │邮政电信│3 ┃
┠────────────┼───┼────┼───┨
┃国家银行、邮政电信 │2 │公用事业│3 ┃
┠────────────┼───┼────┼───┨
┃医疗、修理、缝纫 │2.5 │娱乐业 │3 ┃
┠────────────┼───┼────┼───┨
┃旅店 │5 │服务业 │3—10 ┃
┠────────────┼───┼────┼───┨
┃普通修理 │3 │ │ ┃
┠────────────┼───┼────┼───┨
┃理发、浴室 │3 │ │5—10 ┃
┠────────────┼───┤ │ ┃
┃代理购销 │7 │临时经营│ ┃
┠────────────┼───┤ │ ┃
┃临时商业 │6—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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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成武县实用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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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税 目 │税│类 │税目 │税│类│税目 │税│类│税 目 │税┃
┃别│ │率│别 │ │率│别│ │率│别│ │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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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粮食酒 │50│服装│服装 │5 │药│中成药 │5 │ │未列举的其 │5 ┃
┃类│薯类酒 │40│鞋帽│鞋帽 │5 │类│农药 │3 │ │他工业品 │ ┃
┃ │糠麸酒 │28│ │ │5 │ │兽药 │5 │ │ │ ┃
┠─┼────────┼─┼──┼────┼─┼─┼────┼─┼─┤ │ ┃
┃食│罐头 │5 │纸类│普通纸 │10│建│水泥制品│5 │其│ │ ┃
┃品│其他液体饮料 │10│ │新闻纸 │5 │材│砖瓦 │10│他│ │ ┃
┃饮│糖果、糕点 │5 │ │卫生纸 │5 │类│石灰 │3 │工│ │ ┃
┃料│其他食品 │5 │ │土纸 │5 │ │石棉制品│5 │业│ │ ┃
┃ │ │ │ │包装纸板│10│ │ │ │品│ │ ┃
┃ │ │ │ │ │ │ │ │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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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外购纱丝 │ │文 │印刷品 │5 │化│小型氮肥│3 │农│烟叶 │38┃
┃织│机织面料 │8 │化 │铅笔毛笔│5 │工│磷肥 │3 │林│毛绒 │10┃
┃品│土布 │12│用 │ │ │类│ │ │牧│原木 │10┃
┃ │地毯 │5 │品 │ │ │ │ │ │水│水产品 │5 ┃
┠─┼────────┼─┼──┼────┼─┤ │ │ │产│生猪、菜牛、羊│3 ┃
┃皮│牛皮革、其他皮革│10│其他│鞭炮烟火│30│ │ │ │品│ │ ┃
┃革│、猪皮革、人造革│5 │轻工│焚化品 │55│ │ │ │类│ │ ┃
┃ │皮革制品车马挽具│5 │业品│植物油 │8 │ │ │ │ │ │ ┃
┃ │ │ │类 │家具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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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成武县农业税的征收,始终以征粮食为主,由粮食部门收购后,计价划转,解入金库。对于极少数单位或个人,确实没有粮食抵交者,征收现款,称为“代金”。在征收管理上,大体分三个环节:一是核实计征基础;二是安排和落实任务,组织征收入库;三是贯彻落实减免政策。本县农业税征收多采用夏季预征,全年核算的办法,减免照顾均在秋季或冬季进行。依率计征具体基数有:计税土地面积,常年应产量,税率和计征任务。计税土地面积:1949年全县有896299亩;1952年普遍进行土地丈量发证和查田定产工作,核增184190亩;1956年为1087466亩,是年为统一计算口径,将上述习惯亩折成了市亩,时为1245040亩。到1985年,全县计税土地面积只有871583亩。常年应产量:1957年评定,折谷为94493957.5公斤,每亩平均87.07公斤。1958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调整了常年应产量,并把常年应产量换算成按标准粮(小麦)计算征收。调整后的常年应产量每亩平均57.25公斤,至1985年未变。农业税率:1958年全国农业税平均税率为常年应产量的15.5%,成武县定为15.07%。由于“五风”错误的影响,造成农民生产、生活困难,为减轻群众负担,1963年农业税率下调为10.23%。至1985年,其间虽有几次局部调整,但变动不大,始终保持在10.2%左右。全县计征任务:1949年至1950年,每年小米600余万公斤,1951年871万公斤;1952至1957年,一般为1000万公斤;1958年改为小麦计1061.1万公斤;1959至1962年,农业生产下降,为照顾农民生产和生活,核减了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产量,计征任务也随之逐年下降,由996.6万公斤降到809.2万公斤;1963年,贯彻国民经济“充实、调整、巩固、提高”的八字方针,又下调了农业税率,核减后计征任务为524.7万公斤;至1985年,其间除个别情况变动随时调整外,基本稳定在500万公斤左右。
征收价格:三年恢复时期每公斤小米折人民币0.18元左右,1958年实行按标准粮(小麦)计征后,每公斤0.20元,1962年调为0.232元,1967年又调为0.254元,1978年0.30元,1985年0.40元。
地方附加:为地方建设和公益事业所需要,农业税有少量地方附加。1950至1952年征收额每亩附加小米1公斤,1954年附加占正税的7%,1956年占20%,1958年占15%,1961年占5%,1964年占12.5%,至1985年未再变动。
优待与减免:1949至1967年,农业税的优待与减免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减免,对纳税有困难的单位和农户实行照顾;另一类是灾情减免,对遭受自然灾害歉收的单位和农户实行照顾。1967年曾增有种幼畜照顾,并将以上三者合并改为“负担困难照顾”。1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规定社员每人平均口粮在150公斤以下,平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1983年省财政厅通知废除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本县又实行社会和灾情减免,规定对历年收入少、家底薄、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确无负担能力的贫困队或遭受意外灾害、确无负担能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鳏寡孤独等常年困难户,酌情给以社会减免;对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纳税单位,全部农作物总产量比正常年产量歉收五成以上的全免,歉收二成以上不足五成的,根据歉收程度酌情减免。
征收实绩和实际负担:全县自1949年至1985年,征收农业税(正税、下同),累计为4474.2万元,年均120.9万元。1949年征收104.4万元,占当年实际农业总产值的8%,三年恢复时期共征收377.3万元,占同期农业总产值的5.12%,“一五”期间共征收702.4万元,占同期农业总产值的6.45%,“二五”期间共征收625万元,占同期农业总产值的8.53%,三年调整时期共征收214.8万元,占同期农业总产值的4.87%,“三五”期间共征收516.4万元,占同期农业总产值的4.32%,“四五”期间共征收619.5万元,占同期农业总产值2.94%,“五五”期间共征收561.4万元,占同期农业总产值的1.44%,“六五”期间共征收753万元,占同期农业产值的1.08%。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内农业税为当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的百分比,“四五”、“五五”、“六五”期间与“三五”期间比较,分别下降1.38、2.88、3.24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