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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征收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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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赋税由户房征收。中华民国初期沿用旧制,户房内设户粮房征收漕米,户南房征收杂费,户北房征收地丁银,契税房征收契税。1918年废六房改设科局,税收由财政科管理,1946年财政科设税捐稽征处。
1941年始,解放区税收由成武县抗日民主政府二科负责。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工商管理局,内设税务股。1949年2月成立成武县税务局,并在南鲁集、大田集、孙寺设立税务所。1953年4月设立城关税务所。1954年1月设立天宫庙税务所。1958年2月县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改称财政局,内设税政股。1961年8月,税务局恢复,同时设立伯乐集、苟村集税务所,此时10处公社均设有税务所。1970年成立成武县金融局,内设税务组,1972年7月撤销,又改设财税局,内设税政股。1979年1月,在8处新成立的人民公社均设立了税务所。1983年4月,再次恢复成武县税务局,内设税政、会计、政工、秘书、老干部等股和纪检组。
新中国建立后,农业税一直由县财政部门管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