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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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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监督主要是通过日常财务工作和对经济情况的反映进行监督。从新中国建立至1985年,县财政监督坚持四条原则:(一)服务和监督的原则:即财政部门一方面通过本身工作支持促进生产,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对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于符合国家财政计划和政策的,财政部门给于支持和促进,反之,则予以抵制和反对。(二)“防”与“堵”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防”即事前监督,是在资金利用之前,根据财政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的特点,以及季节性、行业性复杂的情况,加强调查研究,选择最佳方案;“堵”即事后监督,揭露矛盾,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三)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专业监督是以财政部门通过收支和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在财务监督中起主导作用;群众监督是财政监督的基础,常年不断,县曾于1953年3月专门配备了财政监察员。(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既坚持原则性,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办事,敢于反映情况,揭露问题,向违反政策、法令和财政纪律的现象作斗争,又在国家统一原则精神下,因地因时灵活地处理一些具体问题,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完成财政任务。
县根据各个时期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县财政工作实际,曾多次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财政制度,其基本内容有:(1)维护国家财政收入: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挤占或截留上交国家财政的资金,不得擅自坐支或退库,不得将预算内资金划作预算外资金,不得超越国家权限对国家规定的税收擅自减免。企业收回的贷款和其他收入,应先交纳税款后,再偿还贷款,税收和利润必须及时缴入国库,对有意拖欠、偷漏税款和拒交税款的,通过银行扣款或给以经济制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制度,不得乱摊费用,乱挤成本,乱提价,乱降价;不得擅自提高利润留成比例或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任何部门都不得向企业乱摊派资金和物资。(2)按国家规定使用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搞计划外基本建设,也不得变相搞计划外建设;不得擅自提高工资和福利标准,不得挪用流动资金或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3)反对铺张浪费:不准搞非生产性基本建设,不准超越“控购”规定,擅自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不准任意扩大和提高经费开支标准;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不得以任何借口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财产;不准私人长期拖欠公款。(4)严禁弄虚作假,侵占或骗取国家财产。不准削价私分国家财产或物资;不得以试用为名,无偿或低价占用国家财产;不得虚报冒领或转移资产;不得巧立名目扩大资金范围,不得搞歪门邪道,虚报亏损或损失等。
县每年都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检查评比,开展群众性财税纪律大检查。80年代后,财税纪律大检查通常每年一次,对重大问题报上级领导部门处理,对普遍性问题,结合整顿企业管理,建议主管部门研究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