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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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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嘉靖五年(1526年),县主簿裁撤,直至清末,治水事宜由典史兼理,河道工程由工房联络乡绅组织实施。中华民国期间,建设科管水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由农业科兼管水利。1950年,设建设科接管水利工作。1956年,县设水利科,8月改称水利局。1958年5月,水利局改建为水利建设指挥部。1961年3月,水利建设指挥部缩小编制,并由新城迁回老城西门里。1971年,复名水利局。
1975年起,设立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负责人兼任政委和指挥长,办公室设在水利局,由水利局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1956年,水利科设科长和副科长,仅有办事员4人;改局后,增至23人(包括水利队),承担全县河道、桥涵、井泉建设任务。1958年至1961年(含定陶划入部分)水利建设指挥部编制198人,指挥长由副县长兼任,下设1室5处。1961年后,编制36人,内设1室3股。1981年,撤销公社水利助理员,同时建立公社水管站,1985年,水利局下设9个股室和1处工厂,共有干部职工139人;19处乡(镇)水管站,共有干部职工87人。全部226人中,行政人员41人,其中局级及副局级8人;业务人员185人,其中工程师4人,助理工程师16人,技术员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