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和民国期间,由于树木甚少,再加为一家一户所有,林木管理比较简单。主要是对幼苗加以保护措施和剪枝修干,对结果树施肥、烧水,其他树木一般是任其自然生长。如遇病虫害,因无药物,便束手无策。
新中国成立后,县委、县政府重视和加强了林木管理。主要抓了林业政策的落实、科学种植、科学管理和灭虫防害工作。
林政管理 1963年至1964年,在全县进行了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稳定了林权,有效地调动了群众植树的积极性,加强了林木管理措施。城关公社确权发证试点,落实宅旁院内土地3116.85亩,村内、村边荒地10045.85亩,坑塘308个计7820亩;落实林木93927株,户均14株,并对部分林木占地进行了适当调整。全公社造林即达540亩,“四旁”植树21600株,采集种子1.1万公斤,育苗90亩,建立林业专业队14个,并有95%的农户制订了护林公约。发证后的1963年至1965年,全县累计造林27753亩,为前五年造林面积的1.4倍;育苗12538亩;“四旁”植树837万株。1981年11月至1982年2月,全县又进行了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至此,全县499个生产大队、102560家农户,全部实现了林木确权发证,解决了遗留问题,需要划分的荒地全部划完,有效地落实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并制定了林业规划和护林公约。
林木保护 为加强林木保护,县委、县政府曾多次下达文件和布告,及时处理毁林事件。1972年下发了《关于制止乱砍滥伐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的布告》和《关于南鲁陈庄、李楼砍伐公路林木的通告》;197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的布告》;1982年下发了《关于严禁乱砍滥伐加强林木管理的布告》。1985年,林木管理进一步加强,首先,在所有乡镇村层层建立了林木护管组织,共配备专职护林员1100名,采取专业队与群众护管相结合的办法,并在重要路段上树立了护林牌和木桩。其次,狠抓了《森林法》的贯彻和实施。县政府重新颁发了护林布告,各乡镇村层层制订了护林公约,对于毁林案件从严从快查处。如大田集镇二泉庄一农民,毁掉邻户林地幼苗8株,行政村领导坚决按照护林公约办事,除让其补栽8株树苗、罚款80元外,还责令其在村民大会上检讨了毁林错误,全县形成了爱林光荣、毁林可耻的社会风尚。
病虫害防治 新中国成立后,县政府加强了对林木病虫害防治的领导,特别1979年以后,全县各乡镇都逐步建立了“森保站”、病虫测报网和防治专业队。1983年全县配置森保机械100台。县内危害林木较为严重的虫害有大袋蛾、榆兰金花虫、天牛、白杨透翅蛾、金龟子、杨树腐烂病、泡桐丛枝病和黑豆病等。为了防治病虫害,县委、县政府于1980年下发了《关于防治榆兰金花虫活动的紧急通知》,1983年县政府又发出了《关于立即开展防治榆兰金花虫活动的紧急通知》。同时县林业局还印发了《榆兰金花虫的危害及防治技术》、《大袋蛾的发生量与防治》和《紧急行动起来防治大袋蛾》等文件资料。群众积极投入了林木病虫害的防治。是年共防治泡桐3.1万株,占全县泡桐数的3.4%;防治榆树100万株,占全县榆树的45.5%。另外,对天牛、白杨透翅蛾、金龟子、杨树腐烂病、泡桐丛生病、黑豆病等也采取了一定的防治措施,使虫口密度逐年下降,林木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
林木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逐步完善,本县林业生产责任制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对间作和林网树木,实行“谁栽植、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对原有树木实行“树随地走,折价保本”;对社队林场、宜林荒地、沟、渠造林实行“投标承包,承包期限定为10—30年,并允许继承和中途转让”。对机关、工厂、学校的植树造林,1972年县革委下发了《关于机关、工厂、学校绿化收益分配的规定》,促进了这些单位的植树绿化活动。
科学造林 70年代之前,造林质量较差,林木生长量较低。如南鲁林场,14年生加杨林,每亩蓄积只有1.45立方米。70年代以后,在栽植欧美杨时,实行“四大一深”,即大苗、大穴、大肥、大水和坑深80厘米以上。这样不仅使成活率达到95%以上,而且亩蓄积量达到5.1立方米。8年生毛白杨、刺槐混交林,亩蓄积量达到5.6立方米,为14年生加杨林的3.89倍。泡桐实行深秋带叶栽植,采取大穴、大肥、大苗,大大提高了栽植质量和成活率。对幼林,一般每年追化肥1至3次,并配合浇水,及时松土锄草。同时,对幼桐推广了人工接干技术。1980年,印发了九女集林业站宋立谨撰写的《关于接干技术在泡桐生产的运用》一文。截止1983年底,全县接干9.1万株,树干高达8米左右,提高出材率30%左右。对杨树、刺槐和其他树种,也都采取了集约经营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全县还召开了林业技术经验交流会。林业科技人员及时向群众传授科学栽植、管理技术。1985年全县幼苗保存率99%以上。
第五节 林木管理
清末和民国期间,由于树木甚少,再加为一家一户所有,林木管理比较简单。主要是对幼苗加以保护措施和剪枝修干,对结果树施肥、烧水,其他树木一般是任其自然生长。如遇病虫害,因无药物,便束手无策。
新中国成立后,县委、县政府重视和加强了林木管理。主要抓了林业政策的落实、科学种植、科学管理和灭虫防害工作。
林政管理 1963年至1964年,在全县进行了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稳定了林权,有效地调动了群众植树的积极性,加强了林木管理措施。城关公社确权发证试点,落实宅旁院内土地3116.85亩,村内、村边荒地10045.85亩,坑塘308个计7820亩;落实林木93927株,户均14株,并对部分林木占地进行了适当调整。全公社造林即达540亩,“四旁”植树21600株,采集种子1.1万公斤,育苗90亩,建立林业专业队14个,并有95%的农户制订了护林公约。发证后的1963年至1965年,全县累计造林27753亩,为前五年造林面积的1.4倍;育苗12538亩;“四旁”植树837万株。1981年11月至1982年2月,全县又进行了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至此,全县499个生产大队、102560家农户,全部实现了林木确权发证,解决了遗留问题,需要划分的荒地全部划完,有效地落实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并制定了林业规划和护林公约。
林木保护 为加强林木保护,县委、县政府曾多次下达文件和布告,及时处理毁林事件。1972年下发了《关于制止乱砍滥伐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的布告》和《关于南鲁陈庄、李楼砍伐公路林木的通告》;197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的布告》;1982年下发了《关于严禁乱砍滥伐加强林木管理的布告》。1985年,林木管理进一步加强,首先,在所有乡镇村层层建立了林木护管组织,共配备专职护林员1100名,采取专业队与群众护管相结合的办法,并在重要路段上树立了护林牌和木桩。其次,狠抓了《森林法》的贯彻和实施。县政府重新颁发了护林布告,各乡镇村层层制订了护林公约,对于毁林案件从严从快查处。如大田集镇二泉庄一农民,毁掉邻户林地幼苗8株,行政村领导坚决按照护林公约办事,除让其补栽8株树苗、罚款80元外,还责令其在村民大会上检讨了毁林错误,全县形成了爱林光荣、毁林可耻的社会风尚。
病虫害防治 新中国成立后,县政府加强了对林木病虫害防治的领导,特别1979年以后,全县各乡镇都逐步建立了“森保站”、病虫测报网和防治专业队。1983年全县配置森保机械100台。县内危害林木较为严重的虫害有大袋蛾、榆兰金花虫、天牛、白杨透翅蛾、金龟子、杨树腐烂病、泡桐丛枝病和黑豆病等。为了防治病虫害,县委、县政府于1980年下发了《关于防治榆兰金花虫活动的紧急通知》,1983年县政府又发出了《关于立即开展防治榆兰金花虫活动的紧急通知》。同时县林业局还印发了《榆兰金花虫的危害及防治技术》、《大袋蛾的发生量与防治》和《紧急行动起来防治大袋蛾》等文件资料。群众积极投入了林木病虫害的防治。是年共防治泡桐3.1万株,占全县泡桐数的3.4%;防治榆树100万株,占全县榆树的45.5%。另外,对天牛、白杨透翅蛾、金龟子、杨树腐烂病、泡桐丛生病、黑豆病等也采取了一定的防治措施,使虫口密度逐年下降,林木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
林木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逐步完善,本县林业生产责任制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对间作和林网树木,实行“谁栽植、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对原有树木实行“树随地走,折价保本”;对社队林场、宜林荒地、沟、渠造林实行“投标承包,承包期限定为10—30年,并允许继承和中途转让”。对机关、工厂、学校的植树造林,1972年县革委下发了《关于机关、工厂、学校绿化收益分配的规定》,促进了这些单位的植树绿化活动。
科学造林 70年代之前,造林质量较差,林木生长量较低。如南鲁林场,14年生加杨林,每亩蓄积只有1.45立方米。70年代以后,在栽植欧美杨时,实行“四大一深”,即大苗、大穴、大肥、大水和坑深80厘米以上。这样不仅使成活率达到95%以上,而且亩蓄积量达到5.1立方米。8年生毛白杨、刺槐混交林,亩蓄积量达到5.6立方米,为14年生加杨林的3.89倍。泡桐实行深秋带叶栽植,采取大穴、大肥、大苗,大大提高了栽植质量和成活率。对幼林,一般每年追化肥1至3次,并配合浇水,及时松土锄草。同时,对幼桐推广了人工接干技术。1980年,印发了九女集林业站宋立谨撰写的《关于接干技术在泡桐生产的运用》一文。截止1983年底,全县接干9.1万株,树干高达8米左右,提高出材率30%左右。对杨树、刺槐和其他树种,也都采取了集约经营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全县还召开了林业技术经验交流会。林业科技人员及时向群众传授科学栽植、管理技术。1985年全县幼苗保存率9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