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资料占有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成武县属于封闭的自然经济形态,“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各阶级对土地的占有呈现两个特点:一是中农多,二分之一的中农占有全县一半稍多的土地;二是中小地主、富农多,土地集中程度不高,境内20%的土地为中小地主和富农占有。根据1949年对草里王、大李楼、大郭庄、苟村集四个村的调查,各阶级对土地的占有情况是:四个村合计1047户,4899人,13381亩土地。地主28户,166人,占有土地2254亩;富农21户,113人,占有土地778亩;中农507户,2383人,占有土地7459亩;贫农491户,2237人,占有土地2890亩。以1949年全县8448户,340351人,869838亩耕地为基数推算,全县约有地主2255户,11537人,占有土地146480亩;富农1698户,7862人,占有土地50537亩;中农40906户,165526人,占有土地484847亩;贫农39623户,155426人,占有土地187974亩。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人均占有土地分别为平均数的497.40%、252.01%、114.65%和47.25%。
地主:人均占有土地10—20亩,瓦房四合院1—2处,场院宽绰,多有闲宅植树。大车、犁耙、耧等大型农具齐全,有1—2犋牲畜。中等地主还喂马拉车,除四轮太平车外,还有两轮辕车和轿车。境内地主除将大部土地出租外,还雇长工自营,一般雇1—2人,称为“大领”和“二鞭”,农忙找帮工,雇短工。抗日战争前,有些地主还雇有女佣。小地主农忙季节参加轻微劳动。
富农:一般人均占有土地5—10亩,有瓦房四合院,多有空闲宅地植树。农具齐全,有独犋牲畜,土地多雇工自营,雇短工比较多,少数劳力弱者也雇长工。
中农:一般人均占有土地3亩多,自己耕种,有部分大中型农具,大车多两户或多户联合购置,一般喂养牲畜一头,2—3户合犋使用。个别土地较多而劳力薄弱者,农忙时雇工。
贫农:人均占有土地1亩左右,只有锄、镰、锨、镢等小农具,运输靠“小土牛”车。一般无牲畜,个别的搭人一牛腿或者一个车轮,种地多以人工换他人牛工。多数租种地主土地或者当长工、打短工、锄“二八”。
地租剥削 旧中国,地主、富农多把土地租给贫苦农民,进行地租剥削。境内租佃形式有以下几种:
大种地:地主将土地租给佃户耕种,牲畜、农具、种子、肥料均由佃户负担;所收产品,除牲畜饲草归佃户外,地主与佃户各半,俗称“五五分成”。中等地主及官僚地主多采用此种方式。也有的将全部土地划分若干份出租的,佃户必须租种一份,称为种“份子地”。
小种地:地主将土地租给佃户,并负担牲畜、农具、种子、肥料,佃户耕种、管理、收获,所收产品,除牲畜饲草归地主外,地主分七份,佃户分三份,俗称“三七分成”。县内多采取此种方式。
锄二八:地主耕翻播种后,由佃户管理,所收获粮食及烧柴,佃户分得二份。此种方式多为小地主和富农采用。
割一九:麦秋大忙季节,有些自种部分土地的地主和富农,为了抢收,常临时招募劳力收割庄稼,以所收庄稼的十分之一作为报酬,俗称“割一九”。
租地:是田主出卖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抗日战争时期,租金因地质不同,每年每亩小麦30—50公斤,现洋1—3元。租地一般立有文约,言明租期、租金,田主不干涉使用权,亦可转租,转租不与田主发生关系。如遇灾荒,租金随田赋减免变动。租期一般不少于两年。
境内租佃除租地立约外,余皆口头约定。除“锄二八”,“割一九”直接交涉外,多由中间人说合。田赋均由地主交纳,但佃户要为地主服劳役,如代替地主出公差,为地主婚丧喜忧帮工,为地主外出赶车、推车、挑担等。谣曰:“种地不纳粮,出差头一行”,就反映了这种情况。
减租减息 沉重的地租剥削是广大贫苦农民穷困的一个重要原因。1942年底,中共成武县委、成武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中共湖西地委指示,在解放区实行合理负担,废除旧的赋税制度,根据人均占地多少,合理缴纳公粮。在后申楼村试点后,常胜区、党化区普遍推行,减轻了贫苦农民的负担。1943年春,在常胜区冀楼村进行了减租减息试点,实行“二五减租”(减原租额的25%)“分半减息”(年息由3分减为1分半)。根据地普遍推广试点经验,开展了减租减息。1946年上半年,在老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复查的同时,抽调200多名干部和积极分子,经过培训,分配到新区开展反奸诉苦和减租减息。通过斗争,教育了群众,收回被汉奸、地主霸占的土地2700余亩、粮食16.5万公斤以及部分钱款和布匹。
土地改革 1946年8月,县委、县民主政府,贯彻了中共中央5月4日发出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春,贯彻了中共冀鲁豫区委《关干深入土地改革群众运动的指示》,但由于国民党反动派重点进攻山东解放区,土改运动难以进行。是年冬,湖西地委召开土地工作会议,贯彻全国土地会议精神,号召全区人民一手拿枪,一手分田。县委领导全县人民一边开展游击战争,一边在部分村庄进行了土地改革。1949年春,县委从县直机关和各区抽调100多名干部,培训后组成工作队,在城关区进行了土改试点。土改大致分三步进行:第一步,组织学习土改文件,提高认识,掌握政策,发动群众,由农会向地主、富农算帐,进行必要的斗争;第二步,组织骨干力量对本村土地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进行调查,对照文件,三榜定案,划分阶级;第三步,按人分配土地,将地主、富农多余的土地和房屋分给缺少土地的贫农。1950年土改运动在全县展开,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后,明确了依靠雇农贫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区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土改总路线总政策,加快了土改工作的步伐,至年底,全县土改基本结束。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成武县三个重点村土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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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 土改前 │ 土改后 │ 土改复査后 ┃
┃项目 ├──┬──┬───┬───┼──┬──┬───┬───┼──┬──┬───┬───┨
┃数量 │户 │人 │土 │人地 │户 │人 │土 │人地 │户 │人 │土地 │人地 ┃
┃村别 │ │ │地 │均数 │ │ │地 │均数 │ │ │(亩) │均数 ┃
┃ │数 │口 │(亩) │(亩) │数 │口 │(亩) │(亩) │数 │口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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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主│6 │36 │775.0 │21.53 │6 │36 │74.5 │2.07 │6 │36 │72 │2.00 ┃
┃ ├──┼──┼──┼───┼───┼──┼──┼───┼───┼──┼──┼───┼───┨
┃八 │富农│14 │77 │553.5 │7.19 │12 │77 │191.2 │2.48 │12 │82 │172.0 │2.09 ┃
┃区 ├──┼──┼──┼───┼───┼──┼──┼───┼───┼──┼──┼───┼───┨
┃草 │中农│157 │760 │2080.0│2.74 │161 │750 │1570.5│2.09 │161 │745 │1795.5│2.41 ┃
┃里 ├──┼──┼──┼───┼───┼──┼──┼───┼───┼──┼──┼───┼───┨
┃王 │贫农│159 │650 │450.0 │0.69 │159 │776 │1382.9│1.78 │159 │782 │1492.8│1.91 ┃
┃ ├──┼──┼──┼───┼───┼──┼──┼───┼───┼──┼──┼───┼───┨
┃ │合计│336 │1523│3858.5│2.53 │338 │1639│3219.1│1.96 │338 │1645│3532.3│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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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主│4 │28 │310.0 │11.00 │8 │31 │161.8 │5.21 │8 │31 │86.8 │2.80 ┃
┃ ├──┼──┼──┼───┼───┼──┼──┼───┼───┼──┼──┼───┼───┨
┃三 │富农│4 │18 │108.7 │6.04 │4 │22 │78.0 │3.54 │4 │22 │68.0 │3.09 ┃
┃区 ├──┼──┼──┼───┼───┼──┼──┼───┼───┼──┼──┼───┼───┨
┃大 │中农│97 │487 │1912.0│3.93 │128 │533 │1912.0│3.59 │128 │533 │1905.0│3.57 ┃
┃李 ├──┼──┼──┼───┼───┼──┼──┼───┼───┼──┼──┼───┼───┨
┃楼 │贫农│45 │170 │272.0 │1.60 │45 │180 │448.2 │2.49 │45 │180 │541.0 │3.00 ┃
┃ ├──┼──┼──┼───┼───┼──┼──┼───┼───┼──┼──┼───┼───┨
┃ │合计│150 │703 │2602.7│3.70 │185 │766 │2600.0│3.39 │185 │766 │2600.8│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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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主│10 │62 │548.0 │8.83 │9 │43 │146.5 │3.41 │9 │43 │90.3 │2.10 ┃
┃ ├──┼──┼──┼───┼───┼──┼──┼───┼───┼──┼──┼───┼───┨
┃一 │富农│1 │8 │36.0 │4.50 │ │ │ │ │ │ │ │ ┃
┃区 ├──┼──┼──┼───┼───┼──┼──┼───┼───┼──┼──┼───┼───┨
┃大 │中农│54 │241 │600.6 │2.49 │83 │391 │1127.7│2.88 │83 │391 │1127.7│2.88 ┃
┃郭 ├──┼──┼──┼───┼───┼──┼──┼───┼───┼──┼──┼───┼───┨
┃庄 │贫农│64 │284 │235.6 │0.83 │47 │197 │304.4 │1.55 │47 │196 │439.4 │2.24 ┃
┃ ├──┼──┼──┼───┼───┼──┼──┼───┼───┼──┼──┼───┼───┨
┃ │合计│129 │595 │1420.2│2.39 │139 │631 │1578.6│2.50 │139 │630 │1657.4│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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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主│20 │126 │1633.0│12.96 │23 │110 │382.8 │3.48 │23 │110 │249.1 │2.26 ┃
┃ ├──┼──┼──┼───┼───┼──┼──┼───┼───┼──┼──┼───┼───┨
┃三 │富农│19 │103 │698.2 │6.78 │16 │99 │269.2 │2.99 │16 │104 │240.0 │2.31 ┃
┃村 ├──┼──┼──┼───┼───┼──┼──┼───┼───┼──┼──┼───┼───┨
┃合 │中农│308 │1488│4592.6│3.09 │372 │1674│4610.2│2.75 │372 │1669│4828.2│2.89 ┃
┃计 ├──┼──┼──┼───┼───┼──┼──┼───┼───┼──┼──┼───┼───┨
┃ │贫农│268 │1104│957.6 │0.87 │251 │1153│2135.5│1.85 │251 │1158│2473.2│2.14 ┃
┃ ├──┼──┼──┼───┼───┼──┼──┼───┼───┼──┼──┼───┼───┨
┃ │总计│615 │2821│7881.4│2.79 │662 │3036│7397.7│2.44 │662 │3041│7790.5│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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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955年改造落后乡 1954年8月,中央下达了关于改造落后乡工作的指示,山东省委和菏泽地委作出具体部署,全县较大规模地开展了改造落后乡工作。1955年12月至1956年7月,补划了地主750户、富农345户,没收土地9119亩、房子5720间、大牲畜441头、各种农具1158件,严重侵犯部分中农的利益,混淆了阶级阵线,错误地处理了一些党员干部。1978年后,对错划地主、富农全部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