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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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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县内路政管理工作由交通部门管理,设有公路管理员和养路员。县曾多次发出关于加强公路管理的指示,对非法开垦公路、设置路障、毁坏路面、在公路上打晒粮食等都作过明确规定。1971年,沥青路面兴建以来,交通、公安和公路部门及所属有关单位,连年组织宣传,讲解交通规则和公路管理的方针、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了维护交通秩序、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自觉性。特别是1985年三夏期间,为了保证公路运输安全畅通,成立了以副县长为组长的路政管理领导小组,召开全县路政管理工作会议。并由交通、公安、公路、工商等部门组成宣传队伍,大力宣传国务院105号文件和省、地有关指示精神,对不听劝阻的个别农户,按情节轻重,分别实行了拘留和罚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养路费征收 县按照“用路者养路,用养路费进行养路”的原则,1956年就开始实行公路养路费征收。其初征收标准是:单套马车按每月3.5元计征(两套、三套马车依此递增),汽车按营运收入的10%计征。1968年后,撤销了对畜力车的征费规定。征费的对象全为机动车。由于公路不断升级,造价越来越高,公路养护里程不断增加,车辆逐年增多,征收员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7人,征收标准也随之上涨。征收标准由按收入10%变为按吨位计征。征收任务由地区公路段下达,计划任务每年都有所增加,由50年代的几千元增加到60年代的几万元。到1985年,计划任务增加到88万元。在征收工作中,积极进行底查、路查和帐查,有时还送票上门,避免和减少漏征。1985年1—10月,完成94万元,占全年计划的107%。在全区养路费征收工作评比中,本县多年名列榜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