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资料库:成武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成武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article/11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4/section/4/article/11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新中国建立后,对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检。70年代后,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由城建管理部门协助解决。
    1984年12月,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985年5月,县政府发布《成武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工程质量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在开工前30天,要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委托书,并同时提交施工图、施工合同、主要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文件。监督站接受委托后,即指定专职质监员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违犯规程,不按设计施工或质量低劣,令其停工或整顿改进。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可通知建行停止拨款。竣工工程不经验收评定,不准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如发生质量事故由质量监督站进行仲裁。
    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设有专职质监员,协助质量监督站工作。
    县建筑工程全部实行分项分部质量监督,对接受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3.2—5%支付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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