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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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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对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检。70年代后,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由城建管理部门协助解决。
1984年12月,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985年5月,县政府发布《成武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工程质量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在开工前30天,要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委托书,并同时提交施工图、施工合同、主要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文件。监督站接受委托后,即指定专职质监员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违犯规程,不按设计施工或质量低劣,令其停工或整顿改进。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可通知建行停止拨款。竣工工程不经验收评定,不准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如发生质量事故由质量监督站进行仲裁。
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设有专职质监员,协助质量监督站工作。
县建筑工程全部实行分项分部质量监督,对接受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3.2—5%支付质量监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