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前后,城内街道弯曲狭窄,雨天泥泞不堪,车辆人行极为不便。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城内道路兼公路使用,路政一般由交通部门管理。自70年代初期,城内各主要街道陆续铺设了沥青路面。对街道管理,多是采取突击综合治理的办法,每年不定期组织城建、工商、公安、卫生、城关镇等部门,出动宣传车,对街道违章建筑、乱设商摊、乱堆物料、乱扔垃圾等现象进行突击清理。
进入80年代以来,城市管理日趋正规化。1984年《布告》中指出:严禁在道路、广场、人行道上堆放物料和施工作业,不准在道路两旁停放车辆、堆积粪土、垃圾、器材,不准在街道上堆放物料和施工作业,不准在油路面上摆摊售货。各种市场、商亭、菜棚等,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设置,并要保护场地清洁。在1985年《规定》中指出:不准在临街墙上任意扒门开窗,乱贴广告和修建私人厕所。为保护城内道路,规定严禁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因工程非占不可的,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压费。因施工必须挖掘道路、广场时,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破路费后方可动工,对不经批准随意挖掘者,除限期修复外,要进行加倍罚款。履带车及其他对城区道路有破坏性的车辆,通过城区道路前,须采取保护措施,违者由交通、公安部门进行处罚。
占用道路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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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单位 │收费金额(元) ┃
┃ │ ├────┬────┬─────┨
┃ │ │建筑占用│商业占用│停车场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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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道 │m2/日 │0.20 │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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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装人行道 │m2/日 │0.15 │0.10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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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路面、空地│m2/日 │0.10 │0.05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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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损坏道路赔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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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赔偿金额│种类 │赔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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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路面│30元/m2 │粘土砖铺│5元/m2 ┃
┃ │ │人行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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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路面│30元/m2 │乱取土、│50—100元/m2┃
┃ │ │乱堆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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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路面 │2元/m2 │在路面楔│2—5元/m2 ┃
┃ │ │钉打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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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砖铺│8元/m2 │路缘石 │12元/m2 ┃
┃人行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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