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规划建设管理

档案浏览器

1977年8月20日,县第一次发出了《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的通知》,对城镇建设按规划执行作了原则性规定。县基本建设委员会于1982年再次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1984年,县政府又发布了《布告》,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一切工程,均属违章建筑,城建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拆除和罚款。整个城区提倡建楼房,位置、体量、造型、色彩,均由城建部门统一安排,不适于沿街建楼房或不建楼房的单位和沿街地基,由城建部门另行安排使用。
1985年,县政府对城市建设作了以下规定:
1、在县城规划范围内,沿路两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工程时,都必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发给准建证后方可施工。如图纸和建设地点有变更时,须重新审批。
2、城镇建筑的设计,要体现现代建筑的新风貌,建筑要向高层发展,新大街两侧必须建3层以上的楼房。
3、街道两侧的任何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建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
4、城区街道一律不得侵占,凡沿街建筑物超过规划控制线的,应按规定退回。拒不执行者,强行拆除。旧城区座落在控制线内的建筑物,今后再建时应退出控制线。
为维护县城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县建委于1985年对沿街违章建筑进行了清理,对沿街两侧建平房的单位及其他违章建筑进行了制止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