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 农业合作化以前,除护城堤、公路、河道、机关、学校、庙堂等用地属公有外,其余土地属于私有。合作化以后,土地归国家、集体两级所有。凡被征用的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各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无出租、转让、交换权。
建设用地的审批 1954年起,执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在30亩以下,迁移居民在30户以下,由县审批。1971年起执行山东省政府规定:凡建设征用土地和划拨土地在10亩以下,拆迁民房5间以下,拆迁公房300m2以下的,由县批准;凡征用土地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由地区审批。自1978年,建设征用土地在5亩以下(不含5亩,下同),由县批准。1982年又规定,县只有批准3亩以下的权限,征用3亩以上10亩以下者,由县报地区行署审批。
1949年以来,征用土地日常管理工作一直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征用土地,必须持有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建设计划,由征地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责成民政局(1982年改由农业局)和城建部门审核,经研究同意后,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共同达成协议,并报县政府行文批准。
城镇用地管理 城市建设用地自70年代初发展迅速。有时出现乱征地、多征少用、征而不用、以整化零、甚至自办合同等不良现象。有些单位出现地多、院大、建筑物少的现象。农村也有人不经批准,乱占耕地圈大院、建私房。1979年,县政府对建设用地进行了清理,对200余个非法征地单位都补办了征地手续。1984年10月24日,县政府在颁布的《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的布告》(以下简称《布告》)中指出:县城规划范围以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挖坑取土,未经批准,不准占用、出租、转让和买卖。县直各单位不准在规定范围以外选址征地。1985年7月,县政府颁布的《城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指出:建设单位征用土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不准先用后征、用少征多。对征而不用超过2年的闲地和大院,城市建设部门有权另行安排,原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必须凭主管部门和计委的批文及有关文件,认真填写《国家建设征地申请报告书》,并附有平面图,交城建部门定点,报县征地领导小组审批。临时占用土地,要按规定交纳占用费。但不准修建任何永久性的建筑物和设施。城镇规划的道路,城建部门征地时,按国家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挡。在征地范围内的一切设施和附属物,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县的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建设单位不予补偿。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土地权属 农业合作化以前,除护城堤、公路、河道、机关、学校、庙堂等用地属公有外,其余土地属于私有。合作化以后,土地归国家、集体两级所有。凡被征用的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各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无出租、转让、交换权。
建设用地的审批 1954年起,执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在30亩以下,迁移居民在30户以下,由县审批。1971年起执行山东省政府规定:凡建设征用土地和划拨土地在10亩以下,拆迁民房5间以下,拆迁公房300m2以下的,由县批准;凡征用土地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由地区审批。自1978年,建设征用土地在5亩以下(不含5亩,下同),由县批准。1982年又规定,县只有批准3亩以下的权限,征用3亩以上10亩以下者,由县报地区行署审批。
1949年以来,征用土地日常管理工作一直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征用土地,必须持有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建设计划,由征地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责成民政局(1982年改由农业局)和城建部门审核,经研究同意后,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共同达成协议,并报县政府行文批准。
城镇用地管理 城市建设用地自70年代初发展迅速。有时出现乱征地、多征少用、征而不用、以整化零、甚至自办合同等不良现象。有些单位出现地多、院大、建筑物少的现象。农村也有人不经批准,乱占耕地圈大院、建私房。1979年,县政府对建设用地进行了清理,对200余个非法征地单位都补办了征地手续。1984年10月24日,县政府在颁布的《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的布告》(以下简称《布告》)中指出:县城规划范围以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挖坑取土,未经批准,不准占用、出租、转让和买卖。县直各单位不准在规定范围以外选址征地。1985年7月,县政府颁布的《城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指出:建设单位征用土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不准先用后征、用少征多。对征而不用超过2年的闲地和大院,城市建设部门有权另行安排,原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必须凭主管部门和计委的批文及有关文件,认真填写《国家建设征地申请报告书》,并附有平面图,交城建部门定点,报县征地领导小组审批。临时占用土地,要按规定交纳占用费。但不准修建任何永久性的建筑物和设施。城镇规划的道路,城建部门征地时,按国家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挡。在征地范围内的一切设施和附属物,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县的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建设单位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