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民间融资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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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民间融资情况调查报告

成武县人民政府综合调研室
(2013年4月27日)
一、县域民间融资现状
经对县内3个监测点20个监测样本的调查,测算一季度民间融资余额为15亿元,较上季度测算额下降4亿元,降幅为21%;民间融资总量占民间资本总量、国民生产总值、信贷总量的比重分别为14%、13%和22%。民间融资的主体不仅包括部分城乡居民、部分中小企业,还包括注册成立的投资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等。从可统计的数据来看,全县有各类投资、咨询、担保、理财公司(合作社)34家,其中投资类公司3家、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31家;另外有此类分公司1家、办事处2家,投资咨询类个体工商户1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家,小额贷款公司1家,典当行1家。在登记注册的34家公司中,成武文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县启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余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8家,10-50万元的6家,50-500万元的10家,500-1000万元的5家,1000万元以上的5家。
据调查,企业民间融资的协议形式以书面借据为主,占比71.42%,其余正式合同、口头约定占比分别为14.29%、和14.29%;民间融资的担保方式以信用担保为主,占比71.43%;民间融资全部按期偿还占到71.42%,有过延期情况但能按期偿还的占14.29%,其他情况占14.29%。民间融资平均月利率为15‰,较上季度提高1.5个点,继续保持上行态势;期限为1个月以内、1-6个月、6-12个月的平均月利率分别为18‰、14‰和15‰;1-6个月以内和6-12个月平均月利率分别比上季度提高1.3和2个点。通过调查的18笔民间融资借款情况看,从其他企业(不含民间融资机构)、股东或内部职工、其他个人(不含股东或内部职工)借入的占比分别为5.56%、50%和44.44%;融资用途主要是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占比达到88.89%。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目前县域民间融资尚处于地下,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监管规定,监管体制没有建立,微观和宏观层面的引导、监管、规范力量和机制缺失,其自身调节能力不足,如不及时纳入科学管理的轨道,所带来的弊端将会大于积极的一面。分析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主要有如下四个:
(一)潜在的产业和金融风险。由于金融机构的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很多融资来自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具有“短、平、快”和“大、高、外”的特点,“短”是指借款周期短,一般几个月、有的几十天,多为应急用款、周转用款等;“平”是指借、贷双方地位平等,关系相对密切;“快”是指手续简便,操作快捷;“大”是指风险大,特别是对放款人来讲;“高”是指利息高,贷款成本高;“外”是指游离于央行管控之外、国家产业导向之外,这个借贷市场不规范、不透明,监管缺失,民间资本获利过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过高,资金配置的结构性问题突出,对产业结构调控、实体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稳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容易引发经济犯罪。结合刑法罪名、犯罪构成及公司经营特点来看,民间高利借贷极易引发三种类型的经济犯罪:1.非法经营。即未取得金融性经营许可证,利用个人名义以超出国家金融法规的利率,向他人非法高息放贷。因为借款用途广泛,借款手续缺失,借款理由、方式多样,借款多以现金方式结算,而且很多无资质的投资咨询、担保公司只以个人名义出借,公司没有相关账目,犯罪行为隐蔽,调查取证较难。2.非法集资。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不具有募集资格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现在往往以“资金入股”为幌子,规避法律规定,此种类型包括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2006年郭保玉以其印刷厂运营需用资金为由,许诺2分至1角的高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资金1300余万元,案发后大部分融金未能退还。3.合同诈骗。许诺以高息回报,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抵押,通过借款合同为掩饰,实际资金到手后,并无履行合同之意,随即携款潜逃。如2012年李庆玉使用虚假的房产证从一家投资担保公司骗取借款15万元后潜逃。
(三)极易引发治安和刑事案件。部分民间融资实质为高利贷,因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在借款不能及时偿还时,往往会出现非正常甚至非法手段催收现象。据统计,2011年以来,公安部门共立因催收高利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治安案件2起,刑事案件8起。
(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部分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如期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无奈之下只好“跑路”,导致企业破产、家庭破裂;担保人因连带责任凭空增添了债务,工作和生活增加了沉重的思想和经济负担。同时“跑路”现象的发生,冲击社会诚信,越来越多的人不愿、不敢为他人担保。大部分民间融资主体是法制意识淡薄的弱势群体,心理承受能力低,极易被煽动,处置不当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针对民间融资现状,建议围绕民间融资发展的阳光化、规范化“两化”核心,从法规政策、监管机构、宣传引导、防范风险等角度探索,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健全体制机制,构建起多层面、立体式的科学管理网络,扶持民间融资积极健康发展。
(一)完善政策,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个人和组织以合法地位,将其业务行为阳光化,促使其遵循市场导向,按照分类指导、风险控制、讲求效益的原则,合理开展借贷业务,使其真正发挥对社会资金供给拾遗补缺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严格规范、监督、管理民间融资行为,积极培育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民营金融组织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另一方面,坚决打击非法民间融资活动,密切关注各种高利贷行为及其背后的非法集资活动。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需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二)落实监管,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各级成立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机构,把民间融资监管列入重要职责,对融资主体备案核查、信息公布、平台管理,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切实发挥牵头负责作用,将民间金融纳入政府的监管体系之中。各级人民银行定期采集民间金融活动的有关数据,重点监测民间资金规模、性质、利率、资金流向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同时将民间借贷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及时掌握单位和个人的负债情况,建立起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降低民间金融风险。银监、银行、工商、商务、公安、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强化协作联系,建立常态化的情报交换、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共同防控”的联动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打击高利贷及办地下钱庄等非法行为,努力将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将非法集资活动扼杀于萌芽状态。
(三)科学疏导,助推民间借贷阳光化。一是要公开明确给予民间借贷一定利率浮动区间,使其能够光明正大地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二是通过银行发放个人委托贷款等方式,将一部分民间借贷活动置换为正规的金融活动;三是通过成立社区银行、创办民营银行等一些小业态的金融机构,率先将一些高价值或者龙头性的民间借贷纳入正规的金融渠道,借鉴中国民生银行推出的“个人委托贷款”做法,给民间借贷一个“转正”机会和努力方向;四是金融部门加强金融服务,创新信贷方式、降低信贷门槛、简化贷款手续,增加信贷投入的同时,不断尝试开发符合企业发展、满足客户需要的合法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民间融资紧俏升温降火。
(四)强化宣传,增强群众法制和风险意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平台等新闻媒介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预警,通过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法,宣传国家保护合法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政策界限,提高社会法制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理性认识和风险意识。整合公安、法院、司法、信访、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资源,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对因高利借贷及其他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或事件耐心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尽量减少和避免因借贷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同时对此类典型案例积极宣传,以点扩面,引导教育社会形成理性的投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