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老年人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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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老年人优待

县各级老龄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县老龄办委、司法局、信访局密切配合,接待老年人信访400多人(次),组织调解涉老纠纷120多件。县委、县政府从1999年起对全县老年人实行优待政策。免除全县7.2万农村老年人的税费及70岁以上老年人的新增农业税及附加税1000万元。2004年,县财政局为全县41位百岁老年人划拨长寿补助金5万元。县老龄办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在“九九”老人节期间一次性发放到老年人监护人手中。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各级医院可享受各项优先和优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