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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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失业保险

1986年开始在全县征收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标准为单位缴纳基本工资总额的1%。1999年1月8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条例》颁发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纳入法制化轨道。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标准提高到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职工自己负担1%,单位缴纳2%。自1986年始,县劳动局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为失业职工、下岗职工和特困职工发放生活救济金。1986~2005年,共收缴失业保险金725万元,支付340万元,救济失业职工、特困企业职工2248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