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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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优 抚

优待 1986年,民政局对全县的优抚对象进行普查和登记建卡。核实军属2019人,烈属437人,在乡伤残军人319人,在职伤残军人128人,复员军人592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5人。按照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优抚方针,普遍实行优待。同年,改粮款定额优待为现金优待,优待金由各乡镇负责统筹,于春节前一次性兑现。1987年,全县享受优待2471人,年发放优待金61万元,人均222.5元。1989年,全县优待2231户,优待总金额50.5万元,其中优待军属845户,优待金31万元。1993年,全县优待3242户,优待总金额96.98万元,其中优待军属758户,优待金71.7万元。2000年,全县优待总人数2938人,优待总金额135万元,其中义务兵优待1532人,优待金112万元。2002年,优待总人数2512人,优待总金额253万元,义务兵优待720户,优待金115万元。2005年优待总人数2305人,优待总金额186万元,其中义务兵优待680户,优待金102万元,户均达到1500元。
国家补助 根据国家优抚政策,对有困难的优抚对象除村民委员会优待外,国家还定期定量补助。1986年,全县享受国家补助的优抚对象共计1531人,年补助总额37万元,年人均240元。此后,不断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定补面,2005年,全县享受国家补助人数已达1626人,年补助总额390万元,年人均2400元。
抚恤 对因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均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86~2005年,共12人,累计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5万元。
1989年,将407名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执行标准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35~4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病故军人的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30~3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40~45元。一户中有多人符合定期抚恤的按人计算。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虽年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继续给予定期抚恤。
1986~2005年,除按标准及时发放定期抚恤金外,还按规定及时发放非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从1993~2005年,共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0~20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60~26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95~20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5~260元。
1991年,将革命残疾人员抚恤改为革命伤残人员抚恤。2003年,将失业破产企业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改为在乡伤残人员抚恤金。1986~2005年,全县先后8次调整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和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至2005年,全县共有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499人。
1986年,对特、一等伤残人员发放护理费。2004年,特等护理费每月240元,一等护理费每月190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拥军优属 每年的“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县委、县政府都拨出专款,组成慰问团到驻成部队、军休所、烈军属家中走访慰问,举行各种联欢活动,召开军民座谈会,征求意见,解决驻军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1996年,县民政局与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消防队结成军民共建单位,密切军政、军民关系。1999年,为推动法律拥军活动,成立维护军人军属法律咨询服务站和涉军案件法庭。各乡镇成立军人军属法律咨询服务站。先后处结案件29起,调解纠纷120起,解答咨询430人(次),举办法律培训班5起,举办法律知识讲座9场(次)。有效地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10年中,县民政局向驻成官兵赠送价值15万元的慰问品。1986~2005年,全县筹资500万元,为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和消防大队修建办公楼和训练基地,购置消防器材、消防车和指挥车。1995年、1999年、2002年,成武县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双拥模范县。
烈士褒扬 成武县革命烈士陵园于1964年倚县内著名古文化遗址文亭山而建。纪念堂内供奉着1053位革命烈士。1987年、2003年两次大修烈士纪念堂,并对纪念厅进行重新布展。1994年在文亭山上修建两座纪念亭。

革命烈士陵园有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清扫、维护和修缮等工作。同时,为褒扬先烈,教育后代,每年清明时节,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师生到烈士陵园进行悼念、祭扫活动,以缅怀革命先烈们的丰功伟绩和无私奉献精神。1986~2005年,全县累计有30万人参加此项活动。陵园被菏泽市确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