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救灾 救济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h4&A=1&rec=570&run=13

第二节 救灾 救济

收容遣送 1986~2005年,收容遣送工作一直由县民政局负责。主要收容遣送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城市居民流浪街头乞讨和其他露宿街头无着落的人员。县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本着救济、教育和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掌握被收容人员的姓名、身份、家庭住址等情况,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并及时将其遣送回原户籍地。收容主要是以成武镇敬老院为依托。收容期间,保证被收容人员的衣食住行、卫生与安全,对老弱病残人员给予适当照顾。至2005年,全县累计收容遣送各类人员200余人(次)。有效地维护全县社会秩序安定。
自然灾害救济 成武县地处黄淮平原,受季风影响,干热风、洪涝、风雹、干旱、病虫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1989年,遭受严重的旱涝、风、病虫等多种自然灾害。冬、春持续干旱,降雨雪量只有常年的30%,小麦病虫害受灾面积20000公顷,减产3300万公斤,给群众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县委、县政府号召群众开展抗灾自救,夏季损失秋季补,并下拨9.5万元救济款,安排困难群众生活。1991年8月成武县大田集、桃花寺等乡镇发生暴雨和龙卷风袭击,造成1000公顷玉米、棉花倒伏,4万棵树木被刮倒折断,400余间房屋受损,供电、广播、通讯线路中断。灾情发生后,县领导亲临灾区,指挥抗灾自救,并拨款40余万元,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
1995年6月,成武县北部的汶上集镇、大田集镇、伯乐集镇、宝峰集乡遭受特大龙卷风和冰雹袭击,龙卷风达到10级,冰雹最大直径在3厘米以上,造成1840余间房屋受损,其中倒塌120余间,部分树木、电线杆被刮断,720余个塑料大棚被毁,6133.33公顷棉花受灾,2866.67公顷小麦绝产,直接经济损失8750万元。为救济受灾群众生活,县财政拨款45万元。各乡镇财政也拿出3万元~5万元资金救济困难群众。
1998年5月21~22日,全县18处乡镇遭受暴风雨袭击,降雨量70毫米,并伴有7级北风,3.33万公顷小麦有2.67万公顷受灾,1万公顷倒伏减产50%以上,全县小麦减产2500万公斤;经济作物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县委、县政府在下拨35万救济款的同时,发动全县干部、职工捐款、捐物,群众捐粮25万余公斤,解决困难户的生活问题。
1999年8月18日夜,成武县西部7处乡镇遭受暴风雨和冰雹袭击,最大风力达10级以上,造成2666.67公顷玉米倒伏,232个蔬菜中温棚被毁,3000多棵树木、138根电线杆被折断,损毁房屋76间。县财政拨救济款64.4万元,帮助灾民开展抗灾自救。
2001年8月,县东部和北部的9个乡镇遭受特大暴风雨袭击,房屋倒塌800余间。县政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互帮互济,并对重建房屋每间补助500元。
2003年拨付救灾款750万元,帮助灾民建房屋1000间。2004年6月26日,伯乐集镇、汶上集镇、南鲁集镇、大田集镇、党集乡、张楼乡遭受强风和冰雹袭击,风力达8级以上,冰雹直径达5厘米,持续时间达30分钟。农作物受灾面积达2973.33公顷。折断各种树木1万余棵,损毁农用变压器32台,死亡1人,受伤20余人。县政府成立抗灾自救工作小组,拨专款和救灾物资慰问受灾群众。省、市、县领导亲临灾区慰问,并发放慰问金。2004年全县共拨发救灾款244万元。2005年全县共拨发救灾款135万元。
社会救济 1986~2005年,对农村治病难、生活难、住房难的特困户、常困户继续实施救济。救济程序是:困难户提出申请,救济款在200元以上的,村委会签字盖章,报乡镇民政办公室初审,并入户调查,然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因重大疾病和因意外灾情造成的特殊困难户,则采取乡镇先行帮扶,民政局定向拨款的救助方法。对冬春季生活困难的群众则采取发放面粉和其他生活用品救济的方式。2004年,对农村困难群众发放五保供养证、特困户救济证、困难户临时救济卡等,困难户可凭证和卡定期到乡镇民政办公室领取救助粮款。同年,全县发放救济款86.12万元,面粉8万公斤。同时对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继续实行享受40%救济的待遇,2005年,全县共救济退职职工195人,年救济19万元。
1986~2005年,对城镇特困户、常困户、病灾户继续给予临时救济。这些困难群体主要是失地的城区居民,失业和下岗职工,孤老残疾人等。1997年中共成武县委出台《关于在城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决定》后,1998年开始实施。对年人均收入低于500元的农户补助120元,500斤粮。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00元的城镇居民、下岗职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年,全县计有21户,78人享受城镇低保救济,发放救济款1872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2001年县政府提高城镇低保标准,对人均月收入低于130元的,实施最低生活保障。2004年,全县共有1709户,5200人享受城镇低保救济,发放救济款218万元。2005年,全县共有1410户,4200人享受城镇低保救济,发放救济款20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