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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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划生育政策
晚婚晚育 1988年,全县认真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实行晚育的妇女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假可增加2个月,并视为出勤,不影响评先评优。1996年,《条例》修订后规定: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方年满23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出勤。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免去一年集体劳动工义务。2002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提供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节育优待 对生育一孩的公民,一般采取放环手术;生育二孩的,一般采取绝育手术;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当采取终止妊娠手术。对施术对象,由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提供术后随访服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受术种类,分别享受7天、14天、一个月的休假。2001年10月1日起,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县、乡财政提供专项经费予以保障。2002年5月起,成武县开始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维护公民享有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
独生优待 对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6357090631304180002865464
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对农村60岁及以上计划生育家庭落实每人每月不少于30元的奖励扶助金,在四处乡镇搞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县财政一次性拿出27.18万元,对全县755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全部兑现奖励扶助金。
二胎生育 1986年,在继续执行成政发[1985]33号文件《关于在全县落实“间隔式”二胎生育政策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的同时,县“间隔式”试点领导小组又制定12条具体政策规定,其中全开放试点乡镇,对1984年、1985年有多胎生育村暂不开放;不开放乡镇,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村经过审批可以开放;已批准“间隔式”生育乡镇又出现多胎生育的,取消其“间隔式”生育资格;全开放试点乡镇无论哪个村再出现两个以上计划外二胎生育,即取消该村的试点资格,不搞试点乡镇的村再出现一个计划外生育,即不安排“间隔式”生育。1988~2002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过多次修改,成武县及时贯彻执行。2002年《条例》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