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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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征 兵

1986年,征兵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年满18~20周岁的公民。1987年开始,对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如本人自愿,也可征集。1990年春季征兵规定:县城和乡镇非农业户口的青年年龄可放宽到21周岁。
1987年,山东省军区、菏泽军分区规定,非农业户口只能占全县征兵总数的20%以下。1990年春季征兵,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数列入农村征集的总数中,与县城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区别开来。1991年冬季征兵,按照菏泽地区的规定,成武县非农业户口的征集数(只算县城内,包括成武镇的非农业户口征集数)不得超过征兵总数的13%。为了防止多征非农业户口,对非农业户口征集的公民,除有关入伍手续上印有:“非农业户口”字样外,还在全省统一印制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上,按“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分别编号。被批准入伍的非农业户口公民,必须持有“非农业”户口字样的入伍通知书,到公安部门注销户口和到粮食部门注销粮食关系,不注销户口和粮食关系的,不享受优抚待遇,退伍后不予安置工作,交户口所在地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至2005年,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比例虽有小的变化,但对征集非农业户口公民所占的比例一直掌握很严。
兵役登记通知一般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发布。每年7月1日~9月30日为集中登记时间。县武装部主管全县的兵役登记工作,乡镇武装部、县直武装部、企业武装部是本行政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机构。登记工作采取四种形式:凡常住户口在本县,当年12月31日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兵役登记机构进行兵役登记;当年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含相当于高中学历)毕业生,本人自愿或者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兵役登记。人武部门从登记人员中确定预征对象,再从预征对象中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征兵一般分为宣传发动、目测初定、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文化考核、审批定兵、集中交接、运送新兵、征兵总结等阶段。
征兵期间,设举报电话、举报箱,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征兵工作中的廉政情况,受理来信来访。新兵欢送期间,县妇联、团县委积极为新兵赠送大红花、鞋垫等慰问品,营造参军光荣的氛围。经过县征兵领导小组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年年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