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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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司法所 1989年,成武县组建乡镇司法所,至2000年,全县共设18个乡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22人,司法所工作人员36人。1994年,18个司法所全部达到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截至1995年底,全县司法助理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2000~2005年,全县乡镇机构改革,保留12个乡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12人,工作人员36人。
司法所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增加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以及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工作,使司法所在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预防纠纷、服务经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和促进基层依法行政等各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986~2005年,全县司法所人员共调解民间纠纷5855件,调解成功5737件,占调解总数的98%;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5件,涉及403人;制止群体性械斗116起,1500余人,化解群体性上访42件,近1600人;为乡镇政府提出司法建议866 条,被采纳762 条,采纳率88%;协助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550件;参与专项“严打”806人(次);@6357298013038754523850203
对113名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和帮教(自2001年起),帮教率达到 97%以上,为确保全县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基层调解组织 1986年,县委、县政府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乡镇、行政村、规模企业成立调委会;村组成立民调小组,构建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委会全部实行标牌、庭徽、印章、调解员证“四统一”,并建立健全培训、纠纷周报、纠纷零报、纠纷急报、纠纷移交、纠纷回访、纠纷追究、领导包案督办、协调会议和考核奖惩十项制度。2001年,通过民主推荐、考试、考核,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拔12名首席人民调解员并经过市司法局的培训,持证上岗。成立以司法所为主体,乡镇分管书记为主任的乡镇调解中心,把信访、计划生育、土地、民政等涉法涉农部门纳入到调解中心来,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分流,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完善受案登记、分流指派等工作制度。1986~2005年,全县各级调委会共调解矛盾纠纷30780件,调处成功29856件,成功率达97%。
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始建于1989年,全县共18个,设在司法所内,与司法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开展有偿法律服务,又承担基层司法行政管理。1994年,按照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要求,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部进行“两不”(不占行政编制,不靠行政经费)、“四自”(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改革,与司法所实行分离。2000年,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部改制为合伙制,打破地域界限,经过优化组合,共成立伸正、法剑、航标、桃源、信平、兴成6个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经司法厅注册的执业人员共36人,全部为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文凭。2005年底,全县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230 家,办理各类诉讼代理案件6543件,非诉讼代理5863件,调解纠纷4522件,办理见证1756件,挽回经济损失7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