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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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审判监督

1986年,县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主要由信访接待室负责,具体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受法律政策咨询,调解简易民事纠纷。1987年,对“文化大革命”前的历史反革命案等政治案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反必肃”的精神,积极进行复查,先后复查1736件1922人,全部予以妥善处理。1988年,增设刑事第二审判庭后,进一步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作用,重点开展刑事申诉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其他政治案件的复查,坚持对历史问题“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政策,抽调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审判人员,组成专门的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认真对待,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对上访老户及缠访缠诉老户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对3000余件刑事卷宗和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清理。1989年,改设告诉申诉庭,重点负责信访和申诉再审、上诉发还案件的重审工作。1991年,在坚持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制度的同时,@6357274442255794501479978
实行执法执纪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20名执法执纪监督员,经常到法院检查指导工作,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信制度,全面落实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双向约法,发放评议卡3000余份,确保审判人员严肃执法,廉政勤政。1992~1995年,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出发,充分利用信访网络,查底子,排单子,定责任,定期限,对信访案件或申诉案件一包到底,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制定最佳解决方案,不应付,不轻视,不推诿,不包庇,对上访老户,更是多一份热情和耐心,实现无当事人吵闹、无缠诉的可喜局面,1995年再审案件服判率达100%。
在外部监督方面,1992年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人民陪审员50名,赋予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与审判员同等权利。结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全院,做到警钟长鸣。1997年,进一步建立健全院长巡回接访、案件监督卡、院长督办卡、案件回访等制度,重新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35名,设立执法执纪举报中心和举报电话,全年接待来访612人次,全部妥善处理,并成功解决3起集体上访事件。1998年,全面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对审判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举报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1999年,实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审判庭设立人大代表旁听席,凡重大疑难或焦点案件,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2000年,审判监督庭设立后,积极探索和推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规范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确定再审案件立案标准,积极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及时进行听证、再审,把牢案件质量的最后关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001年,强化案件的审判监督,全年无一超审限案件,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2002年,积极探索再审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最高院和省高院再审有关规定,将无限申诉变为有限申诉,将无限再审变为有限再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审判业务指导小组的作用,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制度,规定每人每月旁听案件庭审2件次以上,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奠定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加强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监控,成立以审判监督庭为主体的审判质量评查小组,集中时间对当月报结案卷进行评查,评查不合格的不予归档,对评查出的问题及时通报,确保案卷归档合格率达到100%。加强对二审改判、发还案件的分析与错案追究,凡二审改判发还案件,审判监督庭逐一进行全面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后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并对错案进行责任追究。2004年,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换届和重要部门领导人员调整情况,重新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10名。2005年,落实全国人大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规定,从社会各界选聘人民陪审员10名,经集中教育培训后,提请县人大做出任命决定。2000~2005年,再审案件170余件,维持率达97%,有效解决当事人缠诉问题,用实际行动体现司法为民,维护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