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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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颁布实施后,民事审判工作进入有法可依阶段,积极审理土地承包和宅基等土地使用权案件,遵照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管理政策、法律,坚持以调为主,调解疏导矛盾,帮助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制裁违法侵权行为,促进农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长治久安。1988年,开始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注重当事人举证责任与法院依法收集证据相结合,使“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落到实处。1991年,结合以公开审理为重心,以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为主的“一公开三为主”审判方式,使民事审判由庭外背靠背取证和马拉松式调解,变为面对面阳光式审判,由重实体、轻程序转变为严格依法定程序,案件审理神秘化变为公开化。强化合议庭功能,克服件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做法,积极探索民事审判的规律性。根据最高院要求,制定《人民法庭管理办法》和《审理民事案件若干意见》,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民事审判和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形成审判委员会-指导小组-分管院长-庭长-审判员的审判指导程序,层层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全年深入法庭指导80多次,为法庭阅卷139件,提建议300多条,案件数量和质量大幅度提高,出现收案多、结案多、审期短、效率高、服判率高、二审改判发还率低的可喜局面。1992年,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确定主动服务、多收快办、化解矛盾的工作重点,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原则,依法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组织4个巡回法庭,经常深入基层和农村,理顺民事关系,开展综治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的质量。1993年,围绕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注重社会效果三个中心环节,改革一步到庭审判方式,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并坚持调判结合,依法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一步到庭率达60%以上,判决结案率达45%以上,全年做到无改判、无发还。1994年,成武被确立为全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并在全区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法院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1995年5月,全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现场会在成武召开,成武法院的先进经验引起与会人员的强烈反响,地区中级法院给予高度评价,后又被省法院予以推广。1996年,在全区法院系统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庭审观摩比赛中荣获团体第二名的好成绩。1994~1997年,案件一步到庭率达65%以上,判决结案率平均达40%,办案效率明显增强。1998年,加大对涉农案件审理力度,依法制裁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坑农害农行为,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挽回各种经济损失500余万元。2000年8月,为处理好涉军案件,巩固国防,成立涉军案件协调小组,后设立涉军案件审判法庭,由一名副院长任庭长,挑选各审判业务庭精干力量为成员,具体负责各类涉军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先后受理涉军案件18件,全部予以妥善解决,受到菏泽地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领导小组的表扬,工作经验多次被中央、省、市级新闻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2002年,以贯彻落实新的民事证据规则为重点,注重程序和法律效果,收结案件数量大幅度提高,创历史最高纪录。2003年,认真执行省高院《关于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意见》,规范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为主,加大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当年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0%以上。2004~2005年,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制定10条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审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进城务工人员追讨工资以及侵犯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权益案件,全部做到迅速审理,快速执结,并减、缓、免各种诉讼费用30余万元,确保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化解矛盾,稳定社会。2004年,民事审判庭、第一人民法庭被授予全市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