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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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86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县法院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整治斗争作为经常性工作长期坚持,重点打击流氓集团、故意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重大盗窃7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1988~1990年,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62人,5~10年的105人。1991年,强化专政意识,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立足严打,全面贯彻从重从快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方针,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定性关和量刑关,依法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体现政策。1991年下半年,配合全国范围内的“打拐”和 “反盗窃”专项斗争,强化组织领导和审判力量,9~10月连续审结25件36人,平均审限不足18天,并组织3次公判会,对48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颁发后,以刑事审判为重点,坚持打教结合、寓教于审,突出抓好案件审理过程、司法建议和缓、管、免人员的跟踪帮教管理,使犯罪分子自觉认罪伏法,主动接受社会改造。1991~1997年,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86人,5~10年的181人,服判率达98%以上。1998年,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搞好刑事审判的同时,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县实行社会综治工作联系点制度,帮助每处乡镇重点治理两个治安落后村,定期开展依法治村法制宣传,收到明显成效。开展打击各类“霸头”专项斗争,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放火、投毒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重点打击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税、制假贩假及粮食流通领域的犯罪活动和贪污、贿赂、挪用等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反腐斗争。1999年,各种邪教组织纳入打击重点,严惩各类霸头和流氓恶势力,优化招商引资的环境。1998~2002年,判处犯罪分子587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12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238人,拘役67人,管制36人,缓刑和附加刑等134人,服判率达95%以上。单独或与菏泽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公判大会10场次,就地宣判4场次,受教育群众6万余人。2003年,根据最高法院要求,积极探索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通过实践,平均审理时间不超过25分钟。2003~2005年,判处各类犯罪分子245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1人,5~10年有期徒刑的45人,单独或与菏泽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公判大会5场次,就地宣判3场次。刑事审判庭先后5次被省、市法院记集体二、三等功,多次被评为严打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强化法医技术鉴定工作,年结案率达100%,准确率达99%,2004年被省高院记集体二等功。